无锡冷冻胚胎案的判决是“中国好判决”吗?

一年一度的“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年会”在北京召开,与会人员除了对既定的法律文书理论进行研讨,还对一个被誉为“2014中国好判决”的热点案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2014917日,曾引发舆论广泛讨论的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冷冻胚胎案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因车祸身亡的沈某、刘某夫妇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沈某父母沈某某、邵某某和刘某父母刘某某、胡某某共同监管和处置。

该判决书生效后,各大媒体和法律工作者纷纷就该判决发表评论,从程序与实体正义的角度提出各种观点。

法制日报认为这是“一个法与情兼得的判决”;澎湃新闻则以“‘中国好判决’是怎么出炉的?无锡中院称‘法情理融合’”为题,对该判决进行了肯定。然而,针对此判决也有一些其他声音: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评论其为“双重法律空白下的‘临阵脱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罗曼法官也以“对无锡胚胎案裁判文书的思考”为题提出了不同观点。

 

两份引发全社会关注的判决

沈某与刘某于201010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活甜蜜,幸福和美,随后于20124月取得生育证明。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就当两人憧憬着由二人世界的浪漫变为三口之家的温馨时,刘某却被确诊为原发性不孕症,反复促排卵及人工授精均失败。

如此意外反而更加坚定了两人拥有爱情结晶的信心,随后两人在南京市鼓楼医院(下称“鼓楼医院”)实行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鼓楼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获卵15枚,授精13枚,分裂13枚;取卵后72小时为预防“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鼓楼医院未对刘某移植新鲜胚胎,而于当天冷冻4枚授精胚胎。

在沈某、刘某与鼓楼医院签订的《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中,鼓楼医院明确,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目前该中心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

不幸的是,沈某、刘某尚未进行胚胎移植,便于20133月因车祸双双身亡。面对这样的悲剧,冷冻在鼓楼医院的4枚胚胎变成了沈某、刘某夫妇双方在遭遇丧子(女)之痛后的唯一寄托和希望。

无奈之下,沈某的父母沈某某和邵某某将刘某的父母刘某某和胡某某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请求继承4枚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授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驳回了沈某某和邵某某的诉讼请求。

沈某某和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锡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在本案的诉讼主体结构安排方面存在一定瑕疵,但考虑到本次诉讼安排和诉讼目的的指向恒定,不会对诉讼主体的程序和实体权利义务的承担造成紊乱,故不作调整,但本案案由应由继承权变更为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沈某父母沈某某、邵某某和刘某父母刘某某、胡某某要求获得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合情合理,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

最后,无锡市中院宣布判决4枚冷冻胚胎由沈某某、邵某某和刘某某、胡某某共同监管和处置。

二审判决作出后,媒体纷纷以“无锡冷冻胚胎案终审判决大逆转”等标题进行了关注报道,认为这是“法情理融合”的判决。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称其为:“近十年来值得一提的好判决,不但符合我国法律,而且符合伦理道德。”然而他也表示,说二审判决好,并不等于说一审就是错的,在法律有空白的背景下,只能说一二审法院对于法律理解和认识的角度不一样。

恰恰是这种“理解和认识的角度不一样”,使这份判决书在法学界引起了争议与讨论。

 

法情融合还是“临阵逃脱”?

“无锡冷冻胚胎案”两审裁判文书的戏剧性变化,在社会之所以引起了广泛关注,除了事件本身涉及了“四位失独老人”“已故夫妻”等足以吸引关注的悲情符号外,主要还在于一审判决结果与普通大众的伦理观点相悖,显得过于冷峻,使得大众产生了“律法无情”的共鸣反应;而二审逆转式的大团圆结果既满足了大众对结果公正的期待,而且裁判文书温情的笔法也契合了传统的伦理观点,因此才会引来公众的一片叫好声。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郝惠珍律师也为此案的二审判决叫好。她认为二审判决书的说理公正、客观,判决结果务实可行,同时简化程序赢得人心,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

其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冷冻胚胎的界定,它到底是个物还是个人?因为它既有物的性质,又有随着时间的发展、客观环境的发展变成人的可能。

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二审判决书参考美国德克萨斯州的相似案例(下称美国胚胎继承案)后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度存在,具有潜在的生命特征,并且具有这对夫妻的遗传的物质,也关系到尚在争取两个权利的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法院从特殊保护方面考虑,做到依据人情事理、依据社会公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用一种开放式的姿态,弥补了我国法律空白,我认为是一个很好的案例。”郝惠珍律师说。

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谭芳律师曾有11年的法官经历,她认为,二审裁判文书“提到白发人送黑发人以及人生至悲”,而且用到了感叹号,是非常暖心的一个判决,同时很好地解决了当下法官判决往往出现“案结事未了”的现象。这是因为裁判文书在阐述冰冷的法律的同时,还加入了有人味有温度的情和理,让普通大众更容易接受。

仔细梳理不难发现,二审判决之后,对此判决叫“好”的多是媒体和律师界以及普通大众,而大部分法官或者相关法律学者对此持保留态度,甚至持批判态度,例如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评价此案二审判决是遭遇法律空白后的“临阵脱逃”。

赵莉认为,二审合议庭在谈到判决时说参考了“德州胚胎继承案”,显然在胚胎的法律属性空白的情况下,二审判决书并未直接选择或者阐述自己的观点,而是采取“过度说”认定为胚胎是“特殊利益保护”,而判决理由中除了上述胚胎属性认定,其余两点理由阐述的是“伦理”和“情感”,难有判决书阐述伦理和情感,恰是这两点让舆论欢呼不已,但判决依据怎么能不依据法律而只依据情和法呢?当遭遇法律空白,判决选择以情避法,这不得不说是某种意义上的“临阵脱逃”。

罗曼法官和赵莉持相似观点,她认为,虽然本案一审结果值得商榷,可一审判决严格围绕胚胎是否可以继承进行论证,得出原被告均不能继承胚胎有关权利结论,就坚守法律这一原则来说值得肯定的;而反观二审判决,法官按照自己的理解,对当事人案由进行了变更,回避了胚胎能否继承这一论证问题,二审的这些行为,实则是自行创立了新的案例纠纷,变相剥夺了当事人上诉权,不能说程序上没有重大问题。

 

无锡冷冻胚胎案引发的反思

如今,无锡冷冻胚胎案引发的社会影响已经渐趋平静,但法学界对于此案的研究还在继续。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蔡景光法官认为,法律是滞后的,如何用固有的法律判断新事物的人情,如何在法律与人情之间寻找平衡点,这是对法官智慧的考验。无锡冷冻胚胎案二审法官在法与情之间找到了切入点是值得称赞的,然而也存在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问题。

在实体方面,本案中案由由一审的继承权纠纷变更为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蔡景光法官查阅了最高任命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发现并没有这种案由,所以他认为这应属于二审法官任意选择案由进行裁判,并没有对当事人的诉求给予正面回应,并没有解决冷冻胚胎继承的问题,而一旦在将来某个时间点胚胎转变成热门,遗留的这个问题可能会引发子女身份认定、财产继承、侵权损害赔偿等多种问题。

在程序方面,蔡景光法官认为,在一审中原告与被告并没有冷冻胚胎的保管权,而南京鼓楼医院才是冷冻胚胎的保管者。所谓的原告起诉被告只是一个虚构的诉求,被告在一审中并不适格,二审并没有因此而将案件发回重审,而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程序阐述与说明,并最终改判了一审的判决结果,二审这种程序违法是显而易见的。

本案裁判文书方面存在的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法学界对于我国裁判文书写作的反思与讨论。

“即便自己认为裁判文书没问题,但是言多必失,多说多错,难保没有人指着裁判文书说三道四,吹毛求疵,因此保险的做法是少说理甚至不说理。”这是我国大部分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的心理写照。

尤其是在基层法院,大量的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纷需要法官在法律与民俗之间穿行游走,需要用经验和技巧加以解决,基层法官既没有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说理,也不愿意在文书中宣扬他们的经验和技巧。

久而久之,说理不足已经成为我国法院的裁判文书一直为人所诟病的问题。

“法律文书不但记载着审判的过程,同时也承担着说理的责任。而我们律师拿到手上的判决书几乎都是简单到只见案情、证据和结论,甚至于有的判决书张冠李戴。我们还遇到很夸张的情况就是一个案子审理没有50分钟就结案。如此审案,怎么能出现大法官、大检察官、大律师?”郝惠珍谈起裁判文书所存在的问题时不无感慨地说。

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老法官,罗曼对裁判文书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非常清楚,但她认为这些问题是完全可以改正的:“法官只有把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规则解释的逻辑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对外开示,并加以充分的论证说理,才能更加让人信服。”

为何在法律规定模糊时应该这样解释,为何在法律冲突时适用此法而非彼法,为何明明有法律规定却要援引法律原则甚至立法目的?法官都要通过详细阐述来答疑解惑,使裁判最大程度地被认可和接受。

罗曼法官认为在做到这些的同时,还要善于用修辞的方法说理,尽可能使用公众易于接受的概念和方言,通过生活常识和普遍的一般价值观进行阐释,将常识和情理溶于说理之中。

另外,罗曼认为还有不能忽视的一点是,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应注重协商沟通:“法院不是封闭自足的,法官也不是在真空中处理案件,当处理社会影响大的疑难案件时,法官‘甚至要具备政治智慧,将司法过程的单向独白转向多方协商’。一方面,要充分运用法律程序,使不同的意见和声音尽可能呈现出来,给予当事人充分话语权;另一方面,在裁判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疑难案件时,对话互动的范围还可能扩大到社会公众,法官可能要面对舆论和民意,此时应学会积极与公众交流,争取广泛的民意基础,甚至通过交流协商澄清误解,扭转不正确的民意表达。”

时至今日,无锡冷冻胚胎案的裁判文书给人们带来的思考仍未停止,但正因中国法律文书研究者执著于每一个案件的法律文书创作与提升,我们才有理由期待,中国法律文书的改革终将迈向一个新的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