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范围及担保方式约定不清,担保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编辑同志:

  2016年年初,王强向我借款500万元,借款期约定为2016年1月1日到3月31日,月利息为3%,陈刚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写明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清楚。到去年12月,王强总共还给我60万元,但没有说清是还本金还是还利息。我找到王强和陈刚,王强认为还的60万元是本金,而陈刚认为担保范围及担保方式约定不清,所以,他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请问:陈刚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吗?

江苏  李泽坤

 

李泽坤读者:

  您与王强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约定过高,目前法院只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为4.35%,500万元本金法院最多支持21.75万元的利息。在王强60万元还款性质约定不明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还款优先冲抵利息,剩余38.25万元冲抵本金。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担保范围约定不清的,应对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方式约定不清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的,视为六个月。陈刚虽应承担保证责任,但您应当在2016年9月31日前向他主张,逾期其保证责任免除,所以现在陈刚无须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