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常态下法律共同体助推司法改革

-- 记第五届博和法律论坛

中国梦,离不开法治梦。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把法治中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全会公报更是站在顶层设计的高度,对推进司法公正作了振奋人心的阐述。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底线,只有真正实现了司法公正,才能谈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而律师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是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可或缺的一员,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因此,刑事司法改革的每一个环节,也都离不开刑辩律师的建言献策,没有刑辩律师高度参与的刑事司法改革,是难以取得实效的。

20141129日,由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第五届博和法律论坛”在上海青松城大酒店举行,论坛主题为“改革 机遇 使命——司法改革与刑事辩护”。来自司法机关、法学会、律师协会的领导、科研院所的专家、全国各地知名律师约200位嘉宾到会参与研讨。

 

推进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

上午830分,3楼会议厅已座无虚席。

“值得关注的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近两年来,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虽然有所改善,但依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刑辩律师的诉讼权利保障之路依然任重而道远,我们从未像今天这样如此高度重视刑事辩护,如此高度关注刑事司法改革,如此高度关注中国的法治进程。”

论坛主持人、《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刘桂明的开场白,拉开了论坛的大幕。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王协到会致辞,作为上海司法行政机关分管律师队伍的最高领导,对司法改革中律师发挥的作用寄予厚望。近年来发生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很多的成因,其中之一就是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律师的意见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上海的司法行政部门非常重视法律共同体的建设,与律师行业协会、公检法部门构建了制度化的联席沟通制度,公检法联合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的文件,比如说会见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制度,从操作层面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通过与公检法机关的合作,为律师执业提供越来越多的便利。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顺利召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推进司法改革带来了广阔的前景,当然也为律师更好地发挥作用带来了新的机遇。四中全会决定直接提到律师的方面有30处,涉及到律师的法律业务有三十多处,一份中央全会文件,如此关注律师工作是史无前例的,充分体现党中央对律师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盼。律师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是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可或缺的一员,律师队伍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支力量。

“中央深改组66日批准了上海司法改革方案,到目前为止,上海司法改革在这一轮是唯一通过的方案,也是唯一有实质性推进的。”作为制订上海司法改革方案的参与者,上海市委政法委研究室主任施伟东透露了关于上海司法改革的信息,职业化和专业化是今后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基本方向。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方案,为上述目标提供了基础制度支持。司法机关进一步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是改革的大方向,人财物管理模式的创新,可以有效排斥司法地方主义及其机关对司法活动的干预,使得司法机关的职能进一步回归法律执行者与裁判者的角色定位。同时,从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检察官等制度设计,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进一步加强提供了平台。

此次司法改革还会考虑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的范围内赋予律师评价权,当然会有严格的制度安排,对法官检察官甚至法院审判工作和检察院的检察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来保证这种额外的影响力不被滥用。

上海刑辩律师界的领军人物、上海律协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律师,表达了律师界关注司法改革、推动法治建设的决心与希望: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底线。而刑辩律师则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力量,因此刑事司法改革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刑辩律师的高度参与,没有刑辩律师的高度参与的刑事司法改革是不可想象的。我们真诚期待通过法律共同体的努力,为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带去刑辩律师的声音,并就此推动后司法改革时代。刑事司法应完善开放性思维,推动社会各界对刑辩律师的责任与使命广泛关注,推动刑辩律师更好应对司法改革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法律共同体的建设

法律共同体,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家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群体成员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而形成一个消除隔阂、没有疆域的法律事业共同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司法公正的法治新常态,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法治新常态下,法律共同体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肖晚祥以法官的视角,发表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诉讼制度的巨大进步》的主旨演讲。

过去“以庭审为中心”是一个工作机制,现在“以审判为中心”更是一种司法体制。司法人员、法官、侦查人员、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共同体,要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观念,如果谁还认为自己是老大,就无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司法体制尤其强调公检法三方的配合和制约,这是由诉讼活动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配合比较多,制约比较少,甚至不讲制约,只讲配合。推行以审判为中心,则需要更多地强调制约。作为法官来讲,更多的是要通过裁判行为对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进行制约。例如通过改变指控的定性以及犯罪事实的认定,甚至作出无罪判决来倒逼、引导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规范取证等。

以审判为中心,辩护律师的地位会更加提高,作用会更强,刑事辩护控辩式的对抗会更多,这对于法官能够平衡各方的主张、主导案件的审判,会是很大的挑战,对于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司法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司法机关的人员要把辩护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要认识到辩护律师是帮助查清案件事实,理清案情真相,尤其不能够把律师看作是司法机关的对立面,要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

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张建认为,从以前的传统角度来讲,律师是一个弱者,这是一种要不得的观点。从今天的司法改革理念来看,在整个三角架构的刑辩当中,刑辩律师在法庭上与公诉人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检察官要在当今的司法环境里面,体现着司法人对正义的维护,应该用威信而不是用所谓的威风来体现。威信,检察官用掌握的法律知识、事实和证据,使被告人包括刑辩律师能够心服口服,真正体现出对法律尊严的维护。

司法改革将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对于司法权力运行感知最直接的刑辩律师们意味着什么?

“刑事辩护是我们整个刑事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而刑事司法改革又是我们整个司法改革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宪权从 学者角度呼吁道,要认同刑辩律师在刑事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要从内心接纳和认同辩护律师的作用;辩护律师也应当具有崇高的职业荣誉感,要有主动担当的意识和勇气。以往的实践告诉我们,虽然律师执业环境并不很理想,然而但凡冤假错案,肯定都没有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历史教训再次证明:没有刑辩律师高度参与的刑事司法实践,是难以取得实效的。因此,希望检察院、法院和律师三方能够强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尽力保障自己的角色权利,就能够实现“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

 

各方角色关系新定位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思维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最先是在90年代末和2000年初提出。经过了十几年的努力,可以说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实质性措施,除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之外,可能并没有什么根本性、决定性的改变。甚至在近些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疏离。在刑诉法出台以后,最高法院颁布了有关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了法院可以对律师处以停止执业的处罚,最长时限达到6个月。虽然这个规定因为体制内外共同反对没有出台,但可以看到一种深层次的内因,至少在体制内有一种和刑辩律师的对立情绪,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

王律师不无担忧地说,现在正在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最后草案第34条和第35条中再次对刑辩律师的执业活动加大了限制,可以毫不犹豫地说,如果这两条规定都真的入罪,极有可能成为继《刑法》第306条之后,悬在刑辩律师头顶上一把新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种种现象表明,经过这些年的努力,法律职业共同体没有形成,反而日趋对立,日渐疏远。律师制度恢复30周年,刑事律师的专业化水平从最初的绝对优势发展到今日,变得渐渐式微。以王律师为例,他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毕业,同届同专业的53名同学中,选择刑辩律师行业的只有他一个人,而其中34人进入到检法机关,现在已经全部充实到检法办案一线。这些精英们在体制内,他们所获得的信息、所接受的训练又远远不是我们刑辩律师所能够匹敌的。长此以往,刑事律师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正在不断和检法系统的工作人员拉开差距,这是我们必须正视问题,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前提就是专业能力的对等,如果专业上不能够平等对话,法律职业共同体根本不能够形成。

从理论角度讲,价值目标一致的主体之间应该比较容易形成共同的话语,检察官和法官除了追求法律价值以外还背负很多法律外目标。我们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案件的处理要追求三个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我们法官不单单以法律作为评价准则,还要考虑到社会问题,比如舆论,还要考虑政治问题等和不同机构之间的制衡、利益权衡。这些要求就使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的价值追求异化,单纯以法律为标准,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律师之间产生了矛盾。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前提是职业人员,法官和检察官似乎没有成为单纯的司法人员,法官、检察官首先是公务员,法检系统的领导首先是官员。这样一来,职业共同体的另外一个基础——职业化,也就十分脆弱了。可能这些问题,都是法律共同体发展到今天,依然久呼不出的原因。

王律师为什么会把这个问题寄希望于本轮司法改革?因为他注意到,本轮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司法的归司法、行政的归行政。员额制管理的方案,将司法人员区分为法官、检察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司法辅助人员,这样的制度设计其用意就是强调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其实背后的隐喻就是司法队伍应当是一个精英化的队伍,司法队伍不是普通的公务员,而是一支特种部队。如果这个构想能够实现的话,法治队伍建设当中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正规化都可以迎刃而解。

从刑辩律师角度看,员额制管理使得检法机关的办案模式从单打独斗变成团队合作。为了与之应对,刑事律师的办案模式也必须要发生变化,律所都已经在尝试团队化的方式来办理刑事案件。另一方面,审判为中心的提出,必然将刑事案件决定因素从以前的庭外带回庭内,考量一个案件结果的因素,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究竟谁输谁赢,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最后,王律师提出了希望和建议,司法改革的前途和命运就依赖于法律共同体的建立,法律共同体如何实现价值目标,第一是价值认同,所有的职业人员都具有统一的价值目标,并且为了这个目标而奋斗。第二是能力认同,不同角色的法律从业者对其他角色的知识水平、专业技能等方面充分的认可,愿意倾听对方不同声音、不同角色间的交流,既不过分自大,也不过分谦卑。第三是操守认同,对其他角色的法律人要有职业操守、职业道德上最基本的相信。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学者之间能够构建这样的认同体系,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定是良性的和有益的。

与会嘉宾们还就“司法改革与刑事辩护制度革新”“法检职业化与刑事律师队伍建设”及“庭审为中心与刑事律师专业应对”等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不知不觉中,夜幕降临,时针已指向18时。论坛结束了,但大家的谈兴正浓……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