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请假,单位是否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私企上班,上个月我正在外面办事时突然接到电话,家中有急事让我立刻赶回家,我便给单位人事部打电话请假,但是电话没有打通,又归家心切,想着到家再请假好了。谁知回家之后发现家人病重,便立刻开始忙里忙外,完全忘记了请假的事。两天之后我收到了单位发来的短信,以我无故旷工为由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办?

成都  张晓芬

 

张晓芬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若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至少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于无故旷工属于严重违纪的规定且单位有权解除与违纪员工的劳动关系的规定;二是您此次的情况符合上述第一点的规定;三是该项规章制度经过了单位内部的民主程序,并且单位在您入职时向您告知了此项制度。若上述三个条件中任何一条不满足的话,单位此举均涉嫌违法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单位违法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您支付劳动报酬。综上,若单位涉嫌违法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您可以要求继续与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您相应数额的经济赔偿金。若单位确系合法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您同样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