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被他人撞伤,旅行社应否承担责任?

编辑同志:

  2017年暑假,我带着儿子去内蒙古旅游,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协议,规定了旅游路线。在乘坐旅游大巴去下一个景点时正赶上落日,有很多游客要求停车下车拍照。应游客的要求,导游同意在原计划中无该停车点的地方停车,以便游客下车参观。我儿子下车后在路边玩耍,被路上行驶的汽车给撞了。事后,我找旅行社索赔时,旅行社以其不是加害人为由不予赔偿。请问: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天津 赵宁

 

赵宁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虽然您儿子是被他人撞伤,但旅行社及导游对这一临时性活动也应进行必要的组织、引导、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尤其是未成年的游客。但旅行社及导游由于疏忽没有尽到这一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您儿子在无成年人看管的情况下在路边受伤。因此,旅行社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您儿子受伤后果的发生是有一定过错的,其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