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女应聘引来悲剧,谁的责任更大?

  母亲携两岁幼女来朋友的公司应聘,为防止面试时孩子吵闹,朋友将孩子带出看管。谁知,孩子独自一人不慎从楼梯坠亡。悲剧发生后,应聘的公司、帮助照看孩子的朋友及事发大厦三方互相推脱。那么,面对孩子坠亡的后果,谁的责任更大呢?2017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此给出了答案。

 

一场面试 一出悲剧

  现年32岁的胡月,与丈夫胡阳是同乡加校友。大学毕业后,两人先是回到家乡河北省衡水市工作。2012年,两人相约来到北京打拼,并一直在北京居住。2013年7月,他们的女儿胡娇娇出生。女儿出生后,胡月主要在家中照看孩子,操持家务。
  胡月有一个要好的朋友,名叫杨晓蓉,在北京某保险公司的大兴支公司担任保险业务员。两人常有走动,无话不说。因生活在北京,消费水平高,经济压力大,见胡月的女儿越来越大了,杨晓蓉就劝说胡月找一个不需要坐班的工作,既可以照顾孩子,又可以挣些钱贴补家用。胡月觉得杨晓蓉的话有些道理,表示有合适的工作可以考虑考虑。
  2016年2月,杨晓蓉得知自己所在的公司要招聘工作人员,立即将这个消息告诉了胡月。胡月考虑到女儿还小,找工作的兴致不是很高,但经不住杨晓蓉的一再劝说,决定去试试。
  2月29日,应杨晓蓉之邀,胡月带着两岁多的女儿胡娇娇前往大兴支公司设置在大兴区金苑路金融大厦西侧三楼的应聘地点。面试过程中,为防止胡娇娇吵闹,胡月将女儿交由杨晓蓉带出面试现场进行看管。
  刚开始,杨晓蓉还能跟在胡娇娇的周围细心照看,但不知不觉间,胡娇娇就脱离了杨晓蓉的视线范围,一个人自顾自地玩耍去了。现场的监控视频显示,胡娇娇独自一人一步一步爬上三楼楼梯,在到达四楼拐弯处时,她先是用双手抓着护栏,将头探向护栏外,再缓缓将整个身体探出护栏,摔倒后她的身体从楼层空隙处坠落,杨晓蓉看见后立即跑上去,但孩子已经坠下楼梯。在场的人急忙拨打120,救护人员很快赶来将胡娇娇送往医院抢救,但是终因伤势太重,胡娇娇于次日死亡。

追责索赔  燃起硝烟 

  想到早上出门时,女儿还是活蹦乱跳的,如今却躺在医院冰冷的太平间,血肉模糊,胡月紧紧抱住女儿的遗体悲痛欲绝,几度昏死过去。闻讯赶到医院的胡阳,面对眼前的一幕,一屁股瘫坐在地上,失声痛哭。
  夫妇二人强忍悲痛,料理着女儿的后事。悲愤之中,胡阳、胡月怎么也想不通,女儿三岁不到,有人照看,怎么会从楼梯上摔下来呢?思来想去,他们认为,正是由于杨晓蓉的疏忽,才导致女儿从四楼坠梯身亡;而杨晓蓉代为看管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应由其所供职的北京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后他们曾到现场查看,发现金融大厦内楼梯的防护栏没有完全封闭,护栏间距在0.25米左右,而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护栏净距不得大于0.11米。在二人看来,金融大厦内楼梯防护栏的间隙过大,存在明显的设计缺陷,金融大厦对此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及警示信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悲剧发生,该大厦的产权人及管理者北京市多元电气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胡阳、胡月来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杨晓蓉、北京某保险公司和其大兴支公司及事发大厦的产权人及管理者多元电气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21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之一的多元电气公司答辩称:首先,胡月为了面试,将不到三岁的幼儿交给杨晓蓉看管,未尽到监护人的法定职责。杨晓蓉受胡月的委托帮助照看孩子,却大意疏忽使孩子脱离其视线而不幸坠亡,属于未尽到受托监护的基本义务,这两人对胡娇娇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其次,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的护栏净距不得大于0.11米,其强制条文是针对托儿所、幼儿园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根据规定,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而我方所管理的金融大厦属于办公大厦而非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我方的金融大厦,且我方的金融大厦设计施工符合国家要求并经验收。第三,我方仅限于维护大厦的日常秩序,对监护人带领幼儿进入办公场所,没有进行提醒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也没有义务随时看管或阻止幼儿的危险行为。综上,我公司未违法,不存在过错,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而同为被告的北京某保险公司及其大兴支公司则共同提出,杨晓蓉为实际侵权人,而胡月主动将对女儿胡娇娇的监护权转移给杨晓蓉,未尽到监护职责,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杨晓蓉则辩称:其一,本人作为北京某保险公司大兴支公司的员工,帮助应聘人员胡月照看孩子,是为了公司完成招聘任务,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其二,大厦的管理单位没有尽到保障进入大厦人员的安全义务,大厦的设计存在缺陷;其三,本人即便有责任,也应该承担最小比例的责任。事发后,自己一直非常自责,也愿意赔偿,只是实在没有这个赔偿能力。

 

两场较量 两种结果

  大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及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生命是公民最基础最重要的权利,对生命安全的重视,应该高于任何主体对于利润、业绩、奖金、情面的重视程度,幼儿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自主性及安全认知很弱,其生命安全理应得到社会各群体的重视和保障,对允许幼儿出入的场合,该场合的所有相关管理主体都应该对其安全作出应有的保障。
  根据查明的事实,胡月受到大兴保险支公司业务员杨晓蓉的邀请,带着孩子去保险公司面试,作为面试的组织者大兴支公司并未进行阻止,而是默许了这一事实,且在幼儿进入面试场地后未进行有效的幼儿安全保障工作,放任幼儿在楼梯间跑动,未尽到应有的保障义务,对幼儿最后的伤害存在直接明显的过错。作为面试的组织者,对其允许进入面试场地的人员,应该考虑到参加面试人员的情况,并进行分别处理,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因此在本案中酌定其承担30%的责任。
  多元电气公司作为大楼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应该对大楼内的各项安全设施承担保障责任,有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的义务,对楼梯间的防护栏的间距能否起到安全保障作用应该知晓,在允许幼儿进入大厦时应该对其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提醒,或者在不符合幼儿进入的场所应该阻止幼儿进入,但多元电气公司并未尽到上述义务,因此对胡娇娇的死亡存在间接过错,酌定其承担40%的责任。
  杨晓蓉接受胡月的委托,虽然是义务的看管,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其承担的暂时看管义务有明确的认识,对环境有明确的了解,但杨晓蓉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疏忽大意,对胡娇娇的死亡存在直接过错,考虑到其文化及认识程度,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
  胡月是胡娇娇的母亲和主要照管人,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应该将女儿的安全放在首位,而胡月碍于情面先是带着女儿去面试,而且在自己不熟悉的地方将女儿暂时托付给他人照顾,致使女儿未得到妥善照看,考虑到胡月系事故的主要受害人,酌定其承担10%的责任。
大兴保险支公司系北京某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经费,不单独核算,故北京某保险公司对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对胡阳、胡月主张的各项损失,经法院审核,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0余万元。综上,大兴法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胡月承担事故10%的责任,北京某保险公司、多元电气公司、杨晓蓉按比例共同承担事故90%的责任,计108万元。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上诉中,三方均请求改判自己一方承担更低比例的赔偿责任。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胡娇娇系未满三岁的幼童,胡月作为母亲,更应负有对其安全看护和监管的法定职责。胡月在准备方面显然不够充分,但考虑到胡月对大厦内的建筑情况并不熟悉,且事发的楼梯通道也不是行走的必经途径,将幼女托付他人照顾之时无法预料且不能轻易观察到大厦楼梯区域是否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加之通常的面试时间不长,故本院认为,对胡月不应苛责其承担更多法律责任。
  第二,作为涉诉大厦的管理者,多元电气公司对于建筑内的情况应当比其他各方当事人更为熟悉和了解。虽然该大厦确为写字楼的规划用途,但多元电气公司没能举证证明该大厦作为公共场所而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出,也未证实其对随母亲进入的胡娇娇进行了有效阻止,更没有证实其已就楼梯栏杆安全隐患进行了明确提示和防范处理。对于能够正常通行的公共区域来说,多元电气公司不能提供楼梯栏杆间距达0.25米的建筑依据和设计标准,而该距离显然已经超过了当前我国一般民用建筑所采用的0.11米的建筑标准。本院认为,公共场所建筑内的构造和设施除经国家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外,同时应达到保障公民安全的一般标准。因多元电气公司在事发前未能注意到该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亦未对在此举办活动的组织者和通行人群予以提示,故应就上述不作为的疏失承担一定责任。同时,杨晓蓉未能有效看护未满三岁并无自主意识的幼女而导致惨剧发生,相较而言,看护孩子的杨晓蓉未能充分保障胡娇娇安全的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所存在的原因力应当大于栏杆间距过宽这一环境条件。一审法院对此所作认定与事实不符,本院现予以调整,杨晓蓉的责任应大于多元电气公司。
  第三,大兴保险支公司作为应聘活动的组织者,未能对被允许进入招聘区域的幼儿进行合理安置和妥善看护,应就本案中的损害事实承担相应责任。因其系分支机构,无独立经费,不单独核算,故大兴保险支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依法由北京某保险公司承担。
  本案中,杨晓蓉作为公司的员工,其看护孩子的目的是保证顺利完成应聘活动,且其本身的工作职责亦与招聘他人从事保险代理有关,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北京某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12月22日,北京二中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综合各因素,判决杨晓蓉、多元电气公司、北京某保险公司三方共同赔偿总额依然为108万元,但改判杨晓蓉承担40%、多元电气公司30%、北京某保险公司20%,且北京某保险公司对杨晓蓉应承担的40%责任还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