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最高境界

-- ——刍议律师参政议政从政

律师应有志于达到这个最高境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人们对律师的了解和理解是愈加清晰,但若问律师的最高境界是什么?恐怕就连有些执业律师也说不清楚。笔者任执业律师已有二十多个春秋了,在“位卑未敢忘忧国”的意识下,近年来方悟出了律师的最高境界,那就是:律师应当参政议政从政。
  2010年11月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及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更坚定了我将该理念呼吁出来的决心。现不揣冒昧,置才疏学浅之虞于度外,将该一管之见阐明,以抛砖引玉。
  律师是社会公认的法律精英,他们的职业决定了他们可以接触到社会上各行各业和形形色色的人们,因此他们又是举世公认的社会活动家,而他们赖以生存的资本乃是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无所不在、无时不有的法律,为此他们将法律谙熟于心并运用自如。
  法律又是政治的孪生兄弟,当律师将法律了如指掌时,对政治也是心有灵犀一点通。而具有高文化素质的律师均有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最大化实现的愿望,因此他们产生了“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抱负。于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让公民享受到更好的法律环境和待遇的想法就不可遏制地产生了,辅之于该想法的参政议政从政的意识就自然而然地被激活了,并为此去努力奋斗,变为现实。此情此景,此时此状,就是律师的最高境界。
  我之所以说这是律师的最高境界,是因为这个境界中律师是为更加广大的民众服务,是在最直接地研究制定或准确直接地适用法律。

 

法律与政治关系密切的历史渊源

  法律和政治具有天然的血缘关系,二者互起作用、关系密切,故律师参政议政从政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
  所谓法律,就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所谓政治,就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现象,是围绕国家政权问题而进行的,处理阶级关系、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国家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过程。
  二者的定义已经昭示出其天然的血缘关系,且人们对二者的认识和研究,也颇深刻地反映出该种关系。
  历史上,法律和政治是长期结合在一起的。中国先秦典籍《尚书》《论语》《商君书》《韩非子》都是既论政治又论法律,论政治和论法律合二而一。
  世界上最早的政治学著作之一、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是把政治和法律放在一起研究的,这部书既是西方政治学的开山之作,也是西方法律学的奠基之作。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的许多名著,都既是政治学著作又是法律学著作,如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政府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等。这些著作中法律学和政治学的对象是融为一体的,法律学的研究对象既是法律又是政治,政治学的研究对象既是政治又是法律。
  虽然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科学分工细化,法律和政治被作为分别的学科加以研究,但二者的关系仍是密切有加,互起作用。首先,政治对法律起主导作用,表现在:法律反映政治,并以掌握政权阶级的政治要求作为直接内容;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影响法律的发展变化;政治为法律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其次,法律对政治起制约作用,表现在:一切政治行为原则上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政治权力的划分和行使必须有法律的依据。
  法律和政治的紧密关系决定了精通法律的律师有能力参政议政从政。他们对政治不仅有很深的认同感,而且“于我心有戚戚焉”。

 

我国近代不乏律师精英参政议政

  从我国近现代史看,律师参政议政从政不乏其人,且成就卓著。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律师是从1912年北洋政府颁布施行的《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之后产生的,至北洋政府末期,全国律师达3000人,出现了施洋、沈钧儒、史良等著名的大律师。
  施洋大律师,1921年年底赴长沙向毛泽东学习发动农民运动;192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7月底,领导汉阳铁厂取得罢工胜利、参与组建武汉工团联合会;1923年2月,施洋作为震惊中外的京汉铁路大罢工的领导者之一,被反动军阀吴佩孚杀害。坐落于湖北武汉洪山腰的巨大烈士塑像就是施洋大律师,其参政议政从政的英勇事迹激励后人。1957年,董必武为烈士题诗:“二七工仇血史留,吴枭遗臭万千秋。律师应仗人间义,身殉名存烈士俦。”
  巾帼英雄、著名律师史良,早年积极投身于抗日救国活动中,参加宋庆龄、何香凝、沈钧儒、章乃器等人于1936年5月31日在上海成立的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并当选为常务委员和执行委员。该会发表宣言,通过《抗日救国初步政治纲领》,向全国各党派建议:各党派立即派遣正式代表进行谈判制定共同救国纲领,建立一个统一的抗日政权等。同年11月23日,南京国民政府以“危害国家”罪逮捕了史良、沈钧儒、李公朴等七人,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七君子事件”。新中国成立后,史良大律师就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首任部长,为刚诞生的新中国作出了不朽的功绩。
  饮誉中外的沈钧儒大律师,既是上述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的创始之一,又是“七君子事件”的七君子之一。新中国成立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首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为党和国家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先贤的律师前辈,既是律师的精英,又是政界的楷模。他们是我们律师当之无愧的学习榜样。

 

美国超过2/3的总统出身律师

  世界上法制先进的国家尤以美国为甚,律师参政议政从政更是蔚然成风、举世瞩目。
  有关资料显示,美国现有律师近100万人,约有60%以上的议员是律师出身;历届的美国总统中超过2/3的总统出身律师。
  美国独立战争之后,律师出身的托马斯·杰佛逊、詹姆斯·麦迪逊,均凭借自身的条件连任了两届总统。托马斯·杰佛逊还是著名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人。这一时期律师出身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曾任美国首届总统华盛顿的财政部长;约翰·马歇尔律师曾任约翰·亚当斯总统的国务卿,1801年被任命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前的一段时间,著名律师林肯连任两届美国总统,取得了南北战争的彻底胜利,保障了美国的统一,并发布了著名的《解放黑奴宣言》。这时林肯总统的国务卿威廉·西瓦德、财政部长萨蒙·蔡斯都是律师出身。
  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律师出身的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不仅实施了举世闻名的旨在克服席卷美国的首次世界性经济危机的“罗斯福新政”,使美国避免了经济大崩溃、走出了经济危机的困境,而且领导美国甚至英、法同盟国取得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反法西斯的胜利。他还是美国历史上唯一的连任四届的总统。
  在美国的重要时期或者最危急时期,律师政治家们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他们驾驶着联邦之舟顺利渡过了一个个暗礁,其贡献可谓重要,或可称之为卓越。”(摘自美国律师、1986年美国里根总统提名任命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的演讲稿《美国历史上的律师政治家》)

 

目前我国律师参政议政的现状    

  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已经昂然阔步地走过了三十年的历程,业绩辉煌。目前,全国执业律师总数已达30万多人,律师事务所共计一万多家。近三年来,全国律师共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民商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提供各类非诉讼法律服务案件均达百万件以上。广大律师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让他们有机会参政议政从政,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历史进步的需要。
  目前我国律师参政议政的意识虽然觉醒,但不甚强烈,尤其是从政的理念更是处在孕育状态。这种情况主要是律师参政议政渠道不畅,从政更是法律禁区之原因造成的。
  近年来律师参政议政主要是通过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进行的。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产生办法,第一步是提名推荐,由地方各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土、各人民团体,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可是这些界别中就没有律师界别,律师一直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因此就连被提名推荐这第一步就是个巨大的困难。个别律师被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占用了别的界别的名额,是尽了不少努力才得来的。尽管如此,律师进入人大、政协的比例,仍然微乎其微。
  律师从政在法律上有障碍。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逻辑推理可以得出:执业律师不得是公务员(“公职律师”的概念国家另有界定,与此结论不悖,且“公职律师”的内涵不同于“律师”)。
  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因符合律师法要求的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都是合伙制、合作制或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属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也不是“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故律师没有被直接调入国家机关成为公务员的可能。

 

律师参政议政从政大有可为  

  2010年11月22日,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强调:“要健全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和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力度,积极推荐优秀律师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鼓励优秀律师通过公开选拔、公务员录用考试等途径进入党政机关。”这个会议精神,必将为中国律师参政议政从政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律师参政议政从政应具备的素质: 1.应有大局意识。因这时的律师已不是在维护自己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在“以天下为己任”,所以必须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全局观念。2.须有奉献精神。除公务员应具备的各种素质外,尤其重要的是拥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情操。
  随着经济的发展,律师的影响必将愈加扩大,故本人建议:
  (一)在政协的界别中增设“律师界别”,从律师事务所中提名推荐各方面优秀的律师选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律师参政议政开辟通衢。
  (二)修改公务员法,在该法第六十四条中增加一款,表述为:“执业律师本人可以向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从事公务员职务的书面申请,经按公务员考核办法考核,可以任命相应的公务员职务。从被任用起该律师不应再进行辩护或代理等业务”,从而为律师从政扫清障碍。
  正如江平教授说,“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中国兴”,这也正是本文的题中之意。
  (作者系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 责任编辑:侯兆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