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扑朔迷离的“拆违”案

  温宝义是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嫩江镇东晓村村民。2017年8月10日,温宝义居住了30年的房屋因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被强拆。而在温宝义的房屋被强拆之前,他的房屋所在地处于棚户区改造的范围,正在和开发商协商拆迁补偿问题,由于双方对于补偿标准存在分歧,拆迁协议一直无法达成。
  到底这是一起合法的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行为,还是屡受诟病的“拆违”代“拆迁”现象的新案例,相信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

 

居住30多年房屋面临棚改

  公开资料显示,嫩江县曾被评为“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先进县”“全省廉租住房先进县”“全省三供两治先进县”“全省村镇建设先进县”。
  根据嫩江县2012年对外公布的棚户区改造信息:嫩江县坚持“统一规划、提升品位、打造景观、连片开发、总量控制”城市改造原则,采取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综合开发模式,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城市棚户区改造。共规划63个地块,总占地面积460万平方米,拆迁面积53.6万平方米、10173户。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温宝义所在的东晓村逐步被纳入到了棚户区改造范围。
  温宝义表示,其宅基地占地面积510平方米,早在1987年就经东晓村村委会和嫩江镇政府批准作为宅基地使用。
  在这块宅基地上,有两处房屋,小的一处仅30平方米,是1987年取得宅基地后建造的,用于温宝义和第一任妻子以及四个孩子居住。
后来,温宝义第一任妻子不幸病逝,温宝义再婚后与现任妻子又育有一女,原本的小房子由于人口较多已经无法正常居住。
  2008年,经过村委会、镇政府审批,并交纳了土地使用税后,温宝义在原有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一处147平方米的新房,用于居住。温宝义持有的居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显示,其建造房屋经过了东晓村、嫩江镇财政所和嫩江镇政府以签字和盖章形式的同意报批。
  东晓村被纳入到棚户区改造范围后,温宝义的房屋面临拆迁的情况。温宝义表示,在初期,该片区的开发单位嫩江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鑫隆公司)曾三次找他协商拆迁补偿问题。第一次协商时,双方同意按原有房屋和回迁安置住宅楼1比1.5的比例进行补偿;此后鑫隆公司认为补偿标准太高,再次与温宝义协商,双方决定按1比1.3进行补偿,但由于补偿的三套回迁安置住宅比补偿标准多出6平方米,温宝义拒绝付钱购买,协商再次搁置;第三次开发商要求按1比1.1进行补偿,被温宝义拒绝。

 

突然被认定为违建强拆

  此后,双方再未进行过协商,直到2015年3月嫩江县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下称嫩江县规划办)启动了违法建筑拆除程序。
  根据一份嫩江县规划办的询问笔录,2015年3月24日,嫩江县规划办工作人员针对温宝义所住房屋是不是违建询问了温宝义的妻子付某某。该份询问笔录的结论显示:经过我们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核实,你所建设的房屋没有规划部门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现责令你三日内提供相关手续。
  2016年4月7日,嫩江县规划办对温宝义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温宝义的住宅做出限期拆除的处罚,温宝义可在收到此告知书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2016年4月19日,嫩江县规划办对温宝义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年10月20日,嫩江县规划办对温宝义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责令温宝义在收到催告书10日内拆除其住宅,并缴纳罚款。
  2017年3月24日,嫩江县规划办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移送至嫩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称嫩江县城管局)。
  2017年6月1日,嫩江县政府向温宝义下达了《嫩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责令温宝义自行拆除房屋,逾期不拆除,将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2017年8月9日,嫩江县城管局组织人员对温宝义的住宅进行了强制拆除。在嫩江县城管局提供的一份《司法强制拆迁(违章建筑)物品登记表》中记者看到,对于拆除过程中清理出的物品登记的较为翔实,但是温宝义的妻子却表示,一辆新的电动自行车并未被登记在里面,而且在强制拆除中并未被清理,而是被埋在了废墟里。

 

合法拆违还是以拆违代替拆迁

  从程序上看,嫩江县的这次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温宝义却认为,政府完全是以拆违代替拆迁的违法行为。
对于其住宅被认定为违建,温宝义并不认同:“我的宅基地是1987年村委会研究后给的,我缴纳了相应的土地税,也取得了用地审批表,而且,自从我2008年建好房屋后,就一直在积极办理土地和房屋手续,但是政府部门不给我办。”
  东晓村村委会负责人表示,多年以来,东晓村就属于城中村,与远离城区的行政村落的宅基地用地建房程序稍有不同,村民取得村、镇两级的用地批复后就可建房,然后再去办理土地和房屋手续即可,而且土地手续并不是宅基证,而是土地使用证。
  落款日期为2008年11月27日,由东晓村村委会出具的一封介绍信显示:兹介绍我单位温宝义同志前往你处(嫩江县房改办,作者注)办理房照一事。此外,2010年7月村委会还出具了一份用于温宝义办理土地和房屋手续的证明。这些文件印证了温宝义一直在积极办理土地和房屋手续的说法。
  而嫩江县规划办却表示对于认定温宝义住宅是违建的行为是合法有据的。他们依据的是2013年5月15日《嫩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区违法建筑界定时间等事项的批复》,该文件显示:城区违建界定时间及范围为2007年6月嫩江县航拍图为基准截点,至今在城区内存续的、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各类建筑。
  “我们按照这个城乡规划法和这个文件认定温宝义的房屋是违建是没有问题的。”嫩江县规划办人员说。
  专业从事拆迁纠纷业务的北京市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虽然温宝义一直都未取得宅基证或者土地使用证,但其宅基地取得经过了村委会和镇政府的批准,且其已经使用并在此居住达三十年的时间,因此有无土地手续并不影响其对于这块土地所享有的权益;温宝义的住宅虽然未取得房屋手续,但其在建造房屋前已经取得了用地审批表,且房屋建成后也一直在积极办理房屋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合法合理的做法应该是调查核实温宝义的住宅对于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有无重大影响,如果没有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为其补办相关手续。鉴于此,当地相关政府部门认定温宝义房屋为违建的行为是否合法有待商榷,尤其是当地政府仅以红头文件形式确定一个简单时间点来认定是不是违章建筑是有违法治精神的。
  此外,温宝义表示,嫩江县规划办认定违建所出具的所有文书都是后来补的,直到其房屋被强制拆除之时,其都未收到甚至知道这些文书的存在,其第一次收到这些文书,是其房屋被拆除后嫩江县规划办工作人员送到他家的。
  这些文书的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显示,的确并无温宝义或者其妻子的签字,都是由社区工作人员代签或者拒签。温宝义提供的相关录音显示,社区工作人员签字时并知道这些文书是做什么的,规划办工作人员在未见到温宝义的情况下写下了“拒签”两个字。
  嫩江县规划办工作人员表示,温宝义所说不是事实,他们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送达,只不过每次温宝义都不在家,而且由社区工作人员代签也是符合规定的。
  但令人奇怪的是,虽然嫩江县规划办建成认定温宝义房屋为违建的行为完全合法,但是后来嫩江县规划办又为温宝义提供了两套住房作为补偿,而这两套住房的所有者是鑫隆公司,位于学府小区。而且嫩江县城管局还为温宝义提供了一年的中转租房费用,这笔费用嫩江县城管局表示也是由鑫隆公司出的。
  这起看似合法的拆违背后,有着看似扑朔迷离但又清清楚楚的真相,而温宝义希望把这一切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