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履职:不止大会,更在日常

  3月20日,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拉上帷幕,自年初以来陆续召开的各级人代会已全部画上句号。各级人大代表在议政舞台上精彩亮相后,亦将回归日常的工作和生活。接下来的问题是,在一年一度的人代会大潮再度掀起前,代表的权利和职责是否进入了“休眠期”?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人代会固然是代表集中行权履职的基本平台,聚焦了全社会的目光,但有限会期与海量议题之间的内在冲突以及大量法定程序性议程所耗用的时间,也意味着极为丰沛的议政资源难以完全容纳其中。另一方面,代表作为人民意志的代言人,不仅仅是人代会上的“传声筒”和“表决器”,更应时时守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正因此,人大代表并非只是“会议代表”,更应是“日常代表”。人代会虽然已闭幕,但代表的权利和职责不能昙花一现。
  事实上,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有关代表执行职务的制度设计,正是沿着“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两大维度展开的。就闭会期间的代表履职机制而言,主要包括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活动,应邀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定期走访联系选民等法定形式,进而为代表日常履职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总体而言,相比于人代会期间代表履职热情的高涨,闭会期间的代表履职状态却不尽如人意。坊间流传的“代表代表,会完就了”等批评,虽然不无偏激,却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的普遍观感。
  从制度层面考察,尽管现行法律对于闭会期间的代表履职构建了较为丰富的权利体系,但多为原则性的引导,这就难免影响行权的实效。比如,约见“一府两院”负责人,是闭会期间代表履职的一项法定权利,但在现实中,这项重要的监督权却常常被束之高阁,鲜有启用。其重要原因就在于,现行代表法有关约见权的规定过于简约,并且限定于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活动时方可行使,这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约见权的启用。另一方面,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先后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在有效激活约见权的同时,也或多或少突破了现行法律,甚至引发一定争议。
  在此背景下,上位法有必要在总结地方人大实践创新的基础上,对代表约见的程序、内容、后果等作出详尽合理的规则设计,在尽力拓宽约见权行使空间的同时,也须防止借助约见权谋取私人利益等风险。同样,对于闭会期间代表履职的方式、平台、机制等等,都有必要以改革思维推进全方位的制度更新和升级,以进一步奠定代表行权基石,落实代表主体地位。
  与此同时,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是否理想,也有赖于代表个体的行权意识。现行法律所设计的各种代表履职手段,不仅是代表权利,更是代表义务。人大代表这一称号,也不仅是政治荣誉,更是政治责任。而对于这些常识的认识分野,也决定了代表在闭会期间究竟是积极作为还是怠行职责。比如,历年人代会期间,集中井喷的代表议案、建议可谓蔚为壮观,而在闭会期间,尽管诸多热点问题和公共事件具有突发性,急需代表反映民意诉求、监督公权作为,却往往难以听到代表及时发声。事实上依据代表法,代表在闭会期间可随时行使建议权。十多年前,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陈雪英顺应民意所提交的一纸紧急建议,成功阻止了银行卡跨行查询的不合理收费,曾赢得社会如潮点赞。可惜这种积极行权的姿态,仍是颇为孤独的个案。
  要改变闭会期间一些法定代表权利的虚置状态,除了代表自我提升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更重要的是引入监督代表履职的外部压力。比如,设置代表履职的量化标准,建立代表履职的实绩档案,推行代表履职状况的信息公开,实施面向选民的述职评议等等,都有待从实践探索进一步上升为日常监督机制。尤其是,劝辞、罢免等代表退出机制,不应仅仅是惩戒个别违法乱纪代表的高压线,也应成为淘汰低能庸才、消极履职代表的紧箍咒。如此,才能变监督压力为履职动力,时时警醒代表的行权意识,促使一些代表从被动行权转向主动行权,从“荣誉代表”回归责任代表。
  代表履职的常态化,乃是人大制度的生机和活力所在。而融入日常生活的代表行权身影,也将使民众真切体味到“看得见、摸得着”的责任和情怀。这对改善政治生态、提升民主质量,至为关键。正是从这个意义而言,代表履职不仅没有“休眠期”,更应是贯穿时间长河最亮丽的那道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