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女子能打赢“被负债”官司吗?

感情不和离了婚,巨额债务从天降

  2009年,张小倩与在国有银行担任客户经理的詹伟登记结婚。婚前,她与詹伟使用公积金贷款分别按揭了商品房。平时生活开支,两人各自拿出工资的一半共用,其他支出自理。2011年5月,詹伟准备跳槽到某民资银行金华分行,张小倩提出反对意见,詹伟听不进去。
  詹伟跳槽不久,被提拔为金华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为了找资源、拉关系,干出业绩,他在外应酬不断。张小倩最初予以理解支持,不让丈夫分担家务。时间长了,她忍受不了丈夫晚上不着家,缺少交流沟通时间,成了熟悉的陌生人。日益心灰意冷的张小倩,于2014年9月初,与詹伟办理了离婚手续。
  詹伟离婚一个多月后,金华分行总经理方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她供述了与詹伟合谋、诈骗巨款的犯罪事实。原来,方霞和詹伟在开展银行业务活动中,接触了大量急需资金的客户。他们合伙私下为某企业担保,从另一家银行贷款1500万元。由于被担保企业是空壳公司,到期没有还款,老板跑路。方霞和詹伟生怕被追究2000万元本息的担保责任,职位不保,于是四处举债,千方百计填平了担保债务。之后,为套取资金偿还个人债务,方霞再度与詹伟合谋,精心策划了一出连环计。由方霞出面找到某工程公司的老总,谎称一家民营企业以商铺为抵押物,欲与工程公司合作贷款项目。经过一番运作,获得了某国有银行批准的3200万元授信。方霞、詹伟为非法占有其中的部分贷款,采取伪造签名等手段,骗得1900万元,从而归还了之前因担保形成的个人债务。方霞、詹伟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但某工程公司发觉上当后,派人轮番逼债,方霞走投无路,遂主动投案。公安机关初步侦查后,为妥善处理多角债务关系,于2014年11月底对詹伟取保候审。詹伟暂时被取保后,因另外还欠有民间借贷,他个人名下的住房也被抵了出去。
  2016年1月7日,张小倩意外地接到了一份民事诉讼状,被告知:2014年7月15日,詹伟以短期周转为由,向朱勤借款3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之后詹伟仅归还本金100万元及部分利息。朱勤认为,詹伟的借款发生在与张小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张小倩错误地认为,她已经与前夫撇清了关系,何况自己连朱勤的面都没有见过,这些债务不关她的事。于是,她不仅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辩,接到开庭传票后,也没有到法院参加庭审。2016年2月24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缺席审理认为,张小倩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也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认定詹伟所欠朱勤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詹伟、张小倩共同偿还朱勤本金及利息265万元。

 

加入反24条同盟,积极寻求权利救济

  接到邮政专递送达的法院一审判决书,张小倩想不明白:自己与詹伟离婚已将近一年半,前夫欠下的巨额债务凭啥让她来背锅?心慌意乱中,她没有想到通过上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却忙着找正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前夫讨要说法。而詹伟因自顾不暇,对前妻避而不见或者拒接电话,张小倩因此丧失了十天期限上诉的机会。
  通过上网搜寻,类似的“被负债”女性大有人在。不少受前夫祸害的女子自发成立了一个松散的民间组织:反“24条”的联盟。即反对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联盟”发起于湖南,最初通过QQ群联系,2013年起“转战”微信群,成员已经覆盖全国23个省区市。绝大多数是因前任欠款而“被负债”的弱女子,更让人触目惊心的是,有的“被负债”女性反映,极有可能是在离婚时,前夫与他人恶意串通形成巨额债务。这些女性往往因举证不利而败诉。
  2016年3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对质疑“24条”给予公开答复:“夫妻一方举债在现实生活当中非常复杂。实践当中,不仅存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问题的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时,将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为更好地保护婚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公开答复发出了废除“24条”的初步信号,张小倩从中看到了“翻盘”的可能性。张小倩设法加入了联盟的微信群,群里除了有许多像她一样“被负债”的姐妹们,还有律师在线提供法律咨询。对照法律规定和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张小倩认为,前夫詹伟在外借债时,虽然两人还没有离婚,但一次性借了300万元债务,显然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应由她共同承担。她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之后,联盟群中有人向她建议,在相关司法解释条款尚未修改的情形下,再审改判的可能不大,犹豫之中,她撤回了申请。
  2016年9月22日,朱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詹伟、张小倩的财产,法院执行局分别向两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当天,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封张小倩名下的工资账户和居住房产,查封詹伟名下的宝马牌汽车一辆。
  张小倩在工资被冻结、住房被查封后,第二次提出了再审申请,提出了自己不应为前夫债务“背锅”的具体理由。她认为,虽然该笔债务的发生时间是2014年7月,尚处于她与詹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借贷数额300万元,她对如此巨大债务并不知情。在日常家庭生活无重大经营、支出的情况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詹伟所举债务显然超出了家事代理权的合理范畴。从民事法律活动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考量,该债务亦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非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时,借款合同是詹伟所签,但朱勤将款项打入的是詹伟弟弟银行卡户名,更说明了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经营。此外,自己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固定收入来源,完全满足自己的家庭生活需要,不需要举债,维持家庭生活,更不需要借入如此巨大的债务。
  2017年5月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定詹伟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张小倩以此为间接证据,向法院证明詹伟借得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活需要,而是用于诈骗事项。2017年10月13日,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决定对朱勤与詹伟、张小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最新解释带来转机,再审判决免共债

  张小倩该不该与前夫共同偿还债务?此前的生效判决是否有足够理由被推翻?婺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集体讨论研究。恰在此时,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同时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其中,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由债权人举证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对此,朱勤无法拿出证据,这给“被负债”的张小倩增加了胜算的把握。
  法院再审查明,原审被告詹伟原系某银行金华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因银行客户贷款转贷需要,詹伟曾经多次向朱勤借款用于给客户转贷,并向客户收取月利率高达60‰以上的利息,并以转账的方式转给朱勤。2014年7月15日,詹伟又向朱勤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用于客户转贷使用,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载明:借款金额为300万元,月利息20‰,按月结息,借款后,詹伟按月利率60‰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朱勤两个月的利息,并于2014年8月8日归还借款100万元,其余借款本息未能归还。据此,法院认定,原审被告詹伟向被申请人朱勤借款事实清楚,其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那么,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张小倩与詹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呢?法院分析,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应在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首先,詹伟与朱勤约定涉案借款系用于詹伟的银行客户转贷周转,并非用于詹伟家庭生活。借款当天,詹伟即将涉案借款300万元汇入他人账户,用于客户资金周转,对此出借人朱勤也是明知的。其次,涉案借款数额高达300万元,显然已经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对于非因日常生活所需要的个人巨额举债,不能简单根据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借款合同上并无张小倩签字确认,出借人朱勤以及借款人詹伟也未告知张小倩;张小倩对涉案借款的来龙去脉并不知情,故难以证实张小倩与詹伟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
  法院再审认为,如果将该项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将无借款意思表示的另一方置于可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风险的未知境地,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涉案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8年2月1日,婺城区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撤销2016年2月24日判令詹伟、张小倩共同偿还朱勤265万元的内容,由詹伟个人归还朱勤尚欠本金192万元、利息60万余元以及朱勤实现债权的费用两万元。
  

● 责任编辑:呼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