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两会:新气象 新作为》系列报道之三

修宪与立法:倾听两会声音

  今年两会,修宪无疑成为各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的重点,而以修宪为契机,为了保证监察体制改革有法可依,监察法的立法工作也是今年两会重点被关注的内容。此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多位代表委员在今年两会上提出了关于社会诸多领域的立法建议,如果这些建议被采纳,无疑将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积极影响。

 

修宪恰逢其时 与时俱进

  今年两会,宪法修改备受关注。此间专家学者称,时隔14年中国重启修宪,与时俱进是要旨所在。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在就宪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指出,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
  1982年至今,全国人大已对宪法进行四次修改,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宪法总要随时代发展不断变化,每一次修改都使宪法更加完善,这个过程不可能一次完成。”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廉希圣对中新社记者说,同时,宪法要很好发挥作用,就要结合中国实际,也就是“接地气”。
  在宪法修正案中,收入了中共近年来重大理论成果、实践经验、制度创新内容。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发展理念、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等均有体现。这些修改既体现了时代特征,又具有中国特色,将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宪法保障。
  例如,“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一字之差,意蕴深远。”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冯帆说,法治建设是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的动态整体建设,将其写入宪法,将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飞跃。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还明确提出中国“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并写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宪法被视为一国的最高行动纲领。在外界对中国能否规避“修昔底德陷阱”心存担忧时,“和平发展”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载入宪法,是中国给全世界的一颗“定心丸”。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全球主席王俊峰表示,作为法律人,他对此次修宪非常支持拥护,并积极参与,希望通过宪法的修订使其不断完善,进一步提高我国宪法的权威,进一步实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协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刘守民在参加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时表示,宪法受关注、宪法有刚性、宪法长牙齿,实是国家之幸、人民之福。此次修宪既适应新时代要求、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又从实际出发,维护了宪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体现了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本次人代会新任命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还要进行宪法宣誓,以昭示对宪法的忠诚,这当然也是对国家和人民意志的忠诚。

 

监察法立法:抓住契机 深化改革

  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在接受专访时表示,要以宪法修改赋予监察委宪法地位为契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巩固压倒性态势,向夺取压倒性胜利前进。
  今年两会,监察法草案的审议也颇受关注,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认为,赋予监察委宪法地位,给监察法的立法提供了一个根本的遵循。
  从修改宪法到制定监察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十一院空气动力专家周伟江认为,这可以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是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可谓“方方面面都覆盖到”。特别是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使其能够代表党和国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刘守民代表认为,宪法中写入监察委员会相关内容,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不仅是国家机构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变化,也是为实现国家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察,实现反腐“从个案治标着手,到两手并重,最终过渡到制度治本的标志性转变”。这是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必经路径。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夏红民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开创之举。监察法的制定,全党全国上下酝酿已久、关注已久、期待已久,必将为新时代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提供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在国家法制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夏红民表示,监察法赋予监委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草案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实践成果固化为法律成果,把党中央关于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明确监察机关的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让各级监委在实践中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体现了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明确监委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与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相互映照,彻底消除了在改革试点过程中,一些人认为监委的主要职责是调查,是实践“四种形态”中“第四种形态”的错误认识。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方针,体现政治性、政策性。

  

多名代表呼吁制定财政法和学前教育法

  除了涉及国家长治久安和政治体制改革层面的立法工作备受关注外,今年两会的许多委员也带来了不少涉及社会民生、经济发展等各个领域的立法建议。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刘小兵对媒体表示,包括他在内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海代表团的30名代表联合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的议案。
  刘小兵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但由于我国对政府财政活动的立法尚不完善,财政在发挥其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作用时容易产生的问题包括:财政规模过度扩张,政府包揽的范围过大而使得经济失去活力;由于立法是一个社会各方取得共识和相互协调的过程,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财政的效率和公平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在权力缺乏法律约束的情况下,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大为增加。
  刘小兵认为,财政立法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已根据宪法制定了一些财政法律,但从总体上来看,财政立法还不够完善和不成体系。
  鉴于财政法在整个财政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和统领性作用,这些人大代表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财政法的立法工作尽快提上议事日程,为在2020年我国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作出应有的贡献。
  根据建议,财政法应涵盖所有的政府资金。将公共资金按其用途的性质分成不同的基金,所有的公共资金都必须包含在这些基金中,不允许存法外资金;财政法应规定所有基金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状况都要纳入法定的财政报告体系,定期向人大报告,做到公开透明;财政法应明确财政收入的权限,除税收法定之外,下述收入的立项和标准应通过人大审批:行政性收费和罚款;具有垄断性的,收费标准不受到竞争制约的事业收费;各项具有强制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缴款;具有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政府定价;财政法应明确财政支出的权限,下述支出或支出标准应通过人大审批:一般公共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集中性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支出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一级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其下述支出应受人大审批的制约:重大投资项目支出,经营管理者的薪酬标准,企业的一般管理支出规模。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写入了“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儿童托育全过程监管”的内容。针对学前教育“无法可依”、入园难、托育机构野蛮生长及幼儿师资薄弱的问题,不少代表委员都提出了各自的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教育部原副部长刘利民表示,在发展学前教育过程中,立法必不可少,要加快立法进程,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还要加强幼儿园监管,让家长积极参与幼儿园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院长秦和也表示,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基础薄弱,建议出台学前教育法,推动学前教育改革发展走上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同时健全监管体系,为幼儿园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秦和调研发现,我国学前教育起步较晚,尽管用较短时间,实现了学前教育的跨越式发展,但学前教育发展的基础仍薄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学前教育面临双重矛盾挤压:一方面,园舍资源特别是普惠性资源仍严重不足,供需矛盾十分紧张;另一方面,诸多不规范办园乱象亟待治理。
  秦和建议出台学前教育法,将学前教育的地位、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责任、科学保教要求等从法律层面确定,推动学前教育改革发展走上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
  秦和还建议,坚持公办民办并举的政策导向,继续引导、鼓励、支持发展民办园。平衡好民办园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关系,通过政策扶持、财政调控等手段,引导更多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强学前教育督导,重点督查安全、财务、保教、教师等方面的情况,确保达到国家基本标准和要求。对无证园、黑园,进行全面排查,并予以规范。针对目前存在的监管漏洞,围绕幼儿园审批、加盟、连锁等行为,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向社会公示收费、成本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健全监管体系,引导其可持续发展、健康发展。
  今年的两会“干货”满满,新一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尽心履职,带来了一份份沉甸甸的议案和提案,虽然限于篇幅原因无法一一介绍,但是相信这些凝聚各位代表委员精心和责任感的建议,一定能够推动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