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托养后夭亡,责归何方?

幼儿托养  不幸因病夭亡

  现年41岁的贺文智与小其3岁的罗兰芬,是浙江省永嘉县的一对夫妻,两人于2014年2月生下儿子贺善泽。贺善泽养得是肥嘟嘟、红扑扑,十分可爱。年近四十岁,终得娇儿,贺文智、罗兰芬夫妇视儿子为掌上明珠。
  2016年春节后,儿子已两岁了,贺文智夫妇考虑要开始正常工作了。只是,夫妇俩是经商的,需经常出差外地,如何照料儿子,成了最棘手的问题。后经朋友介绍,得知家住县城郊区的许桂岚没有正式工作,平时在家中常帮他人照看孩子赚取一些托养费用。
  考虑到可以将孩子托付给许桂岚照看,贺文智、罗兰芬便特意来到许桂岚的家中了解情况。许桂岚与丈夫丁新昌都是30岁出头的年纪,看上去还算精明能干,家中居住条件也可以,许桂岚更有一定的照看孩子的经验,贺文智夫妇决定将儿子也托付给许桂岚代为抚养。
  2016年4月9日,贺文智、罗兰芬与许桂岚经协商约定:贺善泽交由许桂岚托养,托养工资为每月3200元,按月支付;奶粉、尿布、衣服等其他日用品及医疗费和其他额外支出均由贺文智、罗兰芬夫妇自负。
  双方约定后,贺文智、罗兰芬夫妇就将儿子贺善泽送到许桂岚的家中。平时,贺善泽主要由许桂岚在家中负责抚养,丈夫丁新昌在家时也一起帮着照看。
  在托养期间,许桂岚发现贺善泽经常拉肚子,这时,她就会带贺善泽到离家不远的村卫生室找村医郭富正看病,有时也给贺善泽喝些自制的助消化的五谷杂粮茶。
  2016年9月28日16时多,许桂岚发现贺善泽又拉肚子,就给贺善泽喝了自制的茶,至当晚7时许,贺善泽拉肚子的症状仍没有改善,许桂岚又给贺善泽喝了邻居给的药粉,后陪贺善泽睡觉。到次日凌晨时,贺善泽开始脸色苍白,嘴唇淤青,同时嚷着肚子不舒服。凌晨1时许,许桂岚见贺善泽的症状比较严重,就连夜与家人带贺善泽到村卫生室,郭富正检查后给贺善泽开了一些消化药粉和中草药肚脐贴,许桂岚当场给贺善泽喝药及贴肚脐贴,事后带贺善泽回家继续睡觉。
  到凌晨4点多钟时,许桂岚发现贺善泽的情况越发严重,遂与家人一起将贺善泽送至永嘉县中医院救治。在此过程中,许桂岚的家人通知了贺文智,并按医生的要求叫了120急救车将贺善泽转入温州市一家专业儿童医院继续救治。贺文智夫妇听到消息后,立即丢下手中的生意,马不停蹄地赶往医院。9月29日6时37分许,贺善泽因抢救无效死亡。

 

天人永隔  查问致死真凶

  儿子交到许桂岚手上的时候还活蹦乱跳的,可是,不到半年时间,竟因病夭亡,突来的悲剧让贺善泽的父母悲痛欲绝。贺文智轻轻抱住儿子准备最后的诀别,细细端详着儿子的脸,突然发现儿子的面部有许多外伤痕迹,他立即撩起儿子的衣服,发现身上及四肢也有一些外伤,贺文智据此推断:儿子一定是受到虐待,遭到肉体摧残死亡的!想到这里,贺文智立即向永嘉县的公安机关报案。
  同日,当地公安机关对贺善泽的死亡原因等进行鉴定。2016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死者贺善泽系小肠肠炎引起化脓性腹膜炎导致感染性休克而死亡。贺文智夫妇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2017年1月9日,温州市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书,载明:死者贺善泽系空肠、回肠、结肠炎症引起化脓性腹膜炎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上述两份鉴定书均载明了死者贺善泽身上有多处外伤。
  由于温州市、永嘉县两级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上载明了死者贺善泽身上有多处外伤,永嘉县的公安机关为此展开侦查。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于2017年2月7日向贺文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收到永嘉县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罗兰芬不服,提出了复议请求。永嘉县公安机关经复议后,作出了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罗兰芬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向温州市公安局申请复核。温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3月29日出具刑事复核决定书,载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索赔天价  拒不认账成讼

  因没有证据证明许桂岚对贺善泽存在伤害、虐待等犯罪行为,但想到儿子是交到许桂岚手上后夭亡的,许桂岚不能一点责任不承担。为此,贺文智、罗兰芬便以许桂岚对其儿子进行体罚,更在其儿子身患多种疾病及多种病变时,不予重视,没有给予及时治疗等为由,提出百万元的索赔请求。因索赔数额太大,许桂岚夫妇根本无力承担。
  2017年6月7日,贺文智、罗兰芬来到永嘉县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许桂岚和丁新昌一同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贺文智、罗兰芬怀着十分悲痛和愤怒的心情说道:贺善泽是我们的独生子。2016年4月9日,我们因经常出差外地,经朋友介绍将贺善泽交由许桂岚,约定托养一年,每月工资3200元;贺善泽所需的奶粉及医疗费等由我们自负。此后,我们常去许桂岚家看望小孩儿,但许桂岚认为看望过密对托养不利,后改为每周看望一次。2016年9月29日凌晨5点半,许桂岚打来电话,称贺善泽因吃饭噎住在医院抢救。当我们赶到温州儿童医院时,才知道贺善泽已经死亡。尸检结果表明“贺善泽的头面部、胸背部、会阴部及四肢有多处软组织挫伤”,这证明死者生前受到多次肉体摧残,许桂岚难逃其责。另外,尸检还证明贺善泽在多种疾病、多种病变的漫长时间里因得不到应有的治疗导致痛苦死亡的事实。这些疾病只要监护人重视是完全可以治愈的,许桂岚作为监护人,贺善泽有病却未给医治。
  我们将贺善泽交给许桂岚夫妇托养,并与许桂岚建立了事实上的委托监护关系,但许桂岚在托养期间不但对贺善泽进行体罚,更在贺善泽身患多种疾病及多种病变时,许桂岚不予重视,没有给予及时治疗,是一种侵权行为,与贺善泽病亡有因果关系,且许桂岚夫妇应共同承担监护责任。综上,要求许桂岚夫妇赔偿我们因儿子夭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8万元。
  对自己被告上了法庭,许桂岚、丁新昌夫妇感到十分委屈。法庭上,他们极力辩解道:首先,贺善泽肠胃不好经常拉肚子,因为小孩子拉肚子属于常见现象,所以许桂岚按照平时做法给孩子吃药;另外村医根据症状,认为其只是一般的肠胃紊乱,作为不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许桂岚,无法判定肠胃不适会导致死亡,因此不能认为许桂岚存在延误就医的行为。其次,许桂岚在贺善泽身体不适的时候一直积极采取治疗措施,喝治疗肠胃不适的茶、吃诊所开的药粉、去诊所就医、去永嘉中医院和温州儿童医院抢救,上述行为表明许桂岚夫妇已积极履行监护职责。第三,贺善泽长期在村诊所看病治疗,贺文智夫妇也予以默认,并不能因为没有去大型医院就诊就认定许桂岚未尽到监护职责。第四,根据两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贺善泽系化脓性腹膜炎导致感染性休克而死亡,表面伤痕轻微,和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医生表示抢救时未见孩子身上有明显外伤淤青,贺善泽身上的淤青并非人为故意造成,贺文智夫妇认为许桂岚夫妇虐待贺善泽缺少证据。此外,侵权之债属于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且成立委托监护关系的是许桂岚,故丁新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亲爱的读者:现实生活中,年轻的父母因忙于工作,选择将孩子托养私人家庭的方式比较常见。概因托养的孩子多为婴幼儿,难免会生个小毛小病,若稍有疏忽,小病极易误成大患,直至危及孩子的生命。那么,本案中,被托养的贺善泽因病夭亡,这份责任由谁承担呢?
  (答案见本期)

  (文中人物为化名)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