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给杭州保姆纵火案的问号是什么?

  2017年12月21日9时,备受社会关注的“6·22杭州保姆莫焕晶纵火案”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
  出人意料的是,开庭仅仅半个小时,因辩护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在被法庭拒绝后宣布退庭,随后法庭宣布中止案件审理,社会舆论哗然。
  2018年1月12日,杭州中院发布新闻称:被告人莫焕晶已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审判尚未开始,因为律师退庭事件已经闹得沸沸扬扬。让我们来看看在庭审中究竟发生了什么?
 

一问:应该如何看待“杭州保姆纵火案”?

  被告人莫焕晶,女,1983年出生,广东东莞人,初中毕业。 2016年9月,犯罪嫌疑人经上海某中介公司介绍,受雇于被害人家中作做保姆,之前有三名雇主发现其有盗窃行为而将其辞退。
  2017年8月21日,杭州市检察院以放火罪、盗窃罪,依法对“蓝色钱江纵火案”被告人莫焕晶提起公诉。
  12月21日9时,“6·22杭州保姆莫焕晶纵火案”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
  开庭审判被中止后的当天,此案受害人林生斌通过微博@老婆孩子在天堂,发表了他对当天开庭的审判的三点看法:一、对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律师擅自退庭的行为予以谴责。莫焕晶故意放火,见死不救,我妻子和三个孩子死于非命,莫焕晶罪大恶极,民愤极大,应尽快审理和判决。我们家属坚持要求判处莫焕晶死刑,如此才能彰显法律的公正。
  但莫焕晶辩护人不尊重法庭,擅自退庭,显然是在拖延时间,为罪恶之人莫焕晶苟延残喘,其行为有悖起码的良知。
  二、请求杭州司法机关认真办案,加快审判进程。
  案发至今已六个月,作为死者的父亲和丈夫,我每分每秒都沉浸在非人煎熬中,好不容易等到开庭,竟然遇到开庭半小时即被中止的情形,我和其他家属又是一次雪上加霜。对方辩护人提出的程序上的观点和要求,自有法庭依法公正裁决,我们不便置评,但诚挚希望杭州司法机关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以确保后续审理和判决顺利进行。
  三、请求杭州法院充分尊重被害人家属的旁听权利。
  此案是公开审理案子,四个亲人死去,于情于理,法院应当允许被害人方大部分近亲属参与旁听。被害人方申请40人旁听,开庭前一天仅同意5人,开庭当天又只允许3人。相反,庭审时,旁听的有很多年轻面孔,还空着好些位置。一大堆警察严密布防。公开审理案件,防民之口胜于防川,防家属胜于防火,名为公开实为不公开,不知公众做何感想?
  ……
  未亡人林生斌这短短的几百个字的微博,让人感到字字血、声声泪!可他说得如此冷静而清晰,让人感动,让人五味杂陈、心痛不已。
  从目前见诸媒体的报道来看,这桩案子的案情十分简单,对此案的审理尚未开始,社会大众已经将是非曲直看得清清楚楚,这决不是一起雾里看花的案件。
  林生斌一家对保姆莫焕晶不薄。雇主家境富裕,莫焕晶享受着高级保姆的优厚待遇,可沾染上了赌博恶习的她欲壑难填,为了掩盖巨额盗窃罪行,销赃灭迹,竟恩将仇报,居然用纵火的手段,销赃灭迹的同时,导致善良的主妇和三个无辜的孩子葬身火海。
  对于莫焕晶的行为,用“罪大恶极”四个字来形容,真不算过,对于这样的恶人,稍有一点良知和正义感的人都不会放过!
  可我们如果换一个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即使对于恶人,也要保护其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忠于职守的被告人的律师是否也不该受到太多的谴责?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好像也没有错,可他又的确有错,那就是说他应该尊重法律。他应该尊重法律的善良原则、公平原则、正义原则,这三大原则是不允许背叛的!

二问:辩护律师以什么为由要求“管辖权异议”?

  在2017年12月21日的审判庭上,审判长依法告知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实际上,在开庭之前,法庭就曾经与辩护律师,就管辖权异议交换了意见,驳回了辩护律师的要求。然而,辩护律师再次坚持他的管辖权异议,在被法庭拒绝之后,一意孤行,擅自离庭。
  面对这一突发情况,审判长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继续开庭,一种是暂停开庭。审判长选择了后者。应当说,审判长依法作出了正确的选择。
  这是因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被告人,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必须要有律师为其辩护,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的,法院会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本案的被告人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所以必须要有律师。法庭别无选择,只能暂时休庭。审判长的决定是对的。
  辩护律师认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影响巨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是有管辖权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也就是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其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她认为合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简而言之,不是只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还有很多。
  辩护律师说,11月8日,他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了《关于对“莫焕晶放火盗窃案”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申请书》。但是到开庭之日并未得到答复,所以要求延期。
  笔者认为,辩护律师是在强词夺理,他所列举出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排除杭州中院对于本案的管辖权,所以不能成立。而用这样的不具备排他性的理由,来拒绝杭州中院的管辖权,这个理由显然不充分。而他又固执地坚持自己的要求,他这样做的结果,使他很可能会因为他的极端行为而付出代价,他极有可能因此而受到来自司法厅或律师协会的处罚。

  

三问:辩护律师为什么坚持“管辖权异议”?

  辩护律师说,他之所以坚持管辖权异议,是因为“这是一起放火案。调查这个案子,肯定要向现场指挥人员和第一批进入火场的人员了解情况。但是公安都没有。出警的84名消防人员中,只有两人提供了证人证言。而且这两个人不是第一批进入火场的。”
  此前我们看到的报道是,6月22日5时4分50秒,杭州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综合判定并确认了火灾地址,3分钟内调派力量前往处置。5时11分16秒,辖区中队到达事发现场附近,消防车遇阻后,6名消防员破拆铁门锁后,进入着火建筑底部,消防车掉头从闻潮路大门进入。5时17分,6名消防员进入着火建筑电梯,前往17楼设置进攻起点,利用室内消火栓出水枪至18楼,从开启的保姆房内攻灭火和搜救人员。此时,正门处于关闭状态。5时40分,现场消防员按下消火栓按钮后,发现了室内消火栓压力不足的问题。
  从这个报告中我们看不出有什么问题。
  辩护律师说,本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中就包括灭火现场的消防部队指挥员和第一批进入火场的消防员,对于本律师提出的要求38名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庭在2017年11月2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中全部予以驳回,一个都不予准许。
  笔者认为,辩护律师的要求并不合理,法庭予以驳回,并没有错。首先这是因为,如果法庭在审理中发现证据链上有瑕疵,法庭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这不能成为辩护律师要求休庭的理由。另外,这个证据在证据链上所处的地位很低,从被告人作案的动机来看,是蓄意纵火,主观恶性很大,它既不能改变这个案件的性质,也不能改变对罪犯的定性量刑。

 

四问:“绝不更换辩护人”的声明能阻止审判正常进行吗?

  被告人说:我愿意接受死刑。我的辩护律师在之前的工作当中,认真负责。我很感谢他,我相信之后的本案公正审理必须有原辩护律师的参与。我同意我家人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解除对原辩护律师的委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再委托其他律师。
  被告人的坚持显然不会被法庭所接受。
  辩护律师退庭的行为已经被法院视为拒绝辩护,因此莫焕晶此时处于无辩护人的状态。人民法院为她另行指派辩护律师,或她自行去找新律师应该说在所难免。如果她拒绝寻找新的律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法院是有权为被告人指派新的辩护律师的。
  那么她就只能接受法庭的指派。
  而辩护律师则坚持认为,“视为拒绝辩护”和“拒绝辩护”不能等同,“拒绝辩护”只能是他自己,或者莫焕晶作出的决定,所以他仍然是莫焕晶的辩护人。
  实际上这件事情已经有了结果,休庭之后,莫的辩护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莫焕晶,但是看守所告诉他,他已经不再是莫焕晶的辩护人了,无法会见。
  2018年1月12日,杭州中院更是发布新闻称:《纵火案保姆愿意接受指派律师辩护》。该文中说:被告人莫焕晶已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故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合议庭成员赴杭州市看守所,将前述事项告知了被告人莫焕晶,并征询其本人意见。被告人莫焕晶经过考虑后,于1月9日向我院表示,其本人愿意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名法律援助律师继续担任其辩护人。
  “6·22杭州保姆莫焕晶纵火案” 案情十分清楚,定性十分明确,无论怎样辩护,都不能让其逃脱正义的惩罚。不尊重法律的律师应该受到谴责,不过我们不必太过分地对待这名辩护律师,他在尽职尽责,不过他做得有点过了。可以肯定的是,他的律师职业生涯会蒙上一层阴影。
  我们的法治即使对主观恶性很大的重罪罪犯,也要保证让其受到公平的审判,而只有公平的审判,才能证明他的确是坏人、的确是罪人,罪在不赦的罪人! 这会彰显中国社会法制的进步!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