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观众能否对电影前放映的广告说“不”?

  一位女影迷,买票到电影院看电影。可是,电影院在播放正片前插播了长达7分钟的几则广告。女影迷认为,电影院在电影正片映前滥播广告的行为不仅耽误了她正常观影,而且未在售票及播放前告知她,涉嫌强制消费,侵害她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要求电影院退还电影票款、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买票观看电影 遭遇映前广告

  30岁刚出头的钱玉芬,家住江苏省南京市,十分喜爱看电影,是一位铁杆的女影迷,每有口碑不错的新片上映,都尽量抽时间观看,特别是上映大片,更是一场不落,一定会提前购票,去电影院里一睹为快。
  南京的一些高档电影院,钱玉芬去过不少。可是,其去过的电影院,几乎都会在正片播放前大肆播放广告。有的电影院播放的映前广告有几分种,也有的竟长达十几分钟。钱玉芬曾到一家影剧院看电影,发现映前广告居然多达19条,时长为12分钟。而在另一家电影院,映前广告的时间虽说只有7分钟,但电影院播放了总计21条广告,正片为此推迟了4分钟才正式播放。这些五花八门的广告,除了短暂的一些公益片外,绝大部分是新片宣传和商业广告,广告的声音奇大,有时候不得不捂住耳朵,这让钱玉芬十分反感。
  “花钱买票看电影,就是想把电影完整看完,为了不漏了关键的情节,每次看电影都是提前赶到电影院。可是,当坐下来之后,迎来的却是几分钟、十多分钟广告的狂轰滥炸,甚至是正片开映时间都超过了还在播放广告,让人感到十分不爽。”每每说起电影院里的映前广告,钱玉芬就气不打一处来。她还说:“观众匆匆忙忙赶到电影院,又不是来看广告的。可是,电影院在本应该放电影的时间播放广告,观众无从躲避、选择,只能被动看完广告,电影院此举不仅耽误了观众正常观看电影的时间,且未在售票及播放前告知观众,就是对观众强制消费,令人十分厌恶。”
  常常遭遇被动观看映前广告,钱玉芬像所有的观众一样,对此感到十分无奈,但也只能发发牢骚,剩下的就是无休止的忍让。这样的现象,也引起了一些媒体的关注。2016年11月7日,江苏一家十分有影响的媒体以《买票观影却要先看一堆广告,请问电影院:你带我们分钱了吗?》为题,就南京电影院存在的映前广告滥播现象进行了深度披露,并就电影院强迫观众观看映前广告的违法可能性进行了剖析。看到了这篇关于电影院强迫消费者看广告的报道,钱玉芬心想,有了媒体的广泛监督,这下电影院应该会有所收敛,观众应该不会再因映前广告而苦恼了。
  也就在报道的当月中下旬,美国惊悚剧情大片《深海浩劫》开始在南京上映。钱玉芬在网上以32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南京绿地广场商业中心的四川卢米埃影业有限公司南京绿地分公司(以下简称卢米埃南京影城)《深海浩劫》的电影票,票面标注的播放时间为2016年11月20日20时45分。
  这天,因有事出门晚了会儿,眼看时间就要到了,钱玉芬便风尘仆仆直奔影院。刚一进电影院大门,她就被工作人员提示进场,当时距离电影播放还有几分钟。可是,钱玉芬坐下来没多久,映入眼帘的竟然又是映前广告,这让钱玉芬感到很气愤。于是,在映前广告放映的过程中,钱玉芬用手机中的“水印相机”软件进行了拍照,并从电影正片应当播放的时间20时45分开始,对播放的映前广告进行了连续录像。该视频显示,从20时45分至20时51分,卢米埃南京影城仍在播放“神州专车”“还呗”“女士香氛”等涉及汽车、信用卡、化妆品、房地产等广告,直至20时52分左右,影片《深海浩劫》才正式放映,比票面标注的时间整整晚了7分钟。就这样,钱玉芬在十分闹心的情况下,勉勉强强把电影看完。

  

被动接受消费 维权闹上法庭

  媒体进行了监督,可电影院却毫无收敛之意,仍然大肆滥放映前广告,这也太无视观众的权益了,简直就是对观众极大的蔑视和不尊重!想到这里,钱玉芬觉得自己作为一名消费者,对电影院这种我行我素的行为,应当较真一回。她说:“我就是想通过我的举动,让电影院改正。”
  一位律师朋友听到钱玉芬的想法,觉得钱玉芬打这个官司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维护钱玉芬个人的权益,而在于这个官司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便表示愿意替她打这个官司。于是,2016年11月24日,钱玉芬来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卢米埃南京影城侵害她本人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为由,一纸民事诉状,将卢米埃南京影城推上了被告席。
  钱玉芬诉称:卢米埃南京影城在本应播放电影正片的时间内,播放的却不是电影正片,而是长达7分钟的广告,内容涉及信用卡、化妆品、房地产、运动用品等,包括本人在内的所有观众无从躲避、选择,只能被动收看完毕。本人认为,卢米埃南京影城的行为不仅耽误了观众正常观看电影的时间,且未在售票及播放前告知观众,形同强制消费,侵害了观众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电影票上的标注时间应为履行合同时间,卢米埃南京影城没有在约定时间内播放电影构成违约,侵害了观众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观众被迫观看广告内容,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被侵犯。综上,卢米埃南京影城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本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故本人作为其中一名消费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卢米埃南京影城退赔本人一半的电影票款16元及在其营业场所及官方网站道歉,并判令卢米埃南京影城支付本人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卢米埃南京影城辩称:首先,本影城不存在延迟播放电影的情形,即使如钱玉芬所述,延迟时间只有6分15秒,且商业广告只有5分钟,剩下的是公益安全广告、观影须知及30秒片方自带影方预告片。其次,电影播放前有广告行为系常识,钱玉芬作为正常成年人应当知晓,且电影正片播放前播放广告及广告时长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影城亦无法强制钱玉芬观看完毕,即使钱玉芬所述真实,她发现有广告超长、电影延时的情况,应于当时选择退票或索赔,而不应在消费完毕即本影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要求退赔。第三,钱玉芬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及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
  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钱玉芬向法院提交了电影票及用手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资料,照片和视频资料上面显示有拍摄时间,以此证明拍摄时间与电影票标注的时间一致,从而证明照片及视频资料反映的内容与电影票标注场次的播放内容一致。对此,卢米埃南京影城提出,通过手机设置可以对时间任意设置调整,钱玉芬水印相机拍摄的时间不足以显示为当天的时间,也不能反映钱玉芬拍摄的真正时间,也就不能反映电影播放场次的时间及电影正片放映的准确时间,故对照片和视频资料所反映的拍摄时间不予认可。

 

代言大众说“不” 不失公益意义

  鼓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卢米埃南京影城是否存在延迟播映电影的情形,卢米埃南京影城辩称钱玉芬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系针对案涉场次电影进行拍摄及电影正片放映的时间,而钱玉芬作为普通消费者购票后至卢米埃南京影城处观影,其已提供了案涉场次的电影票、显示播映时间的照片及视频资料,卢米埃南京影城虽称电影票真实性无法核实、照片拍摄时间可以设置更改、视频无法确认场次,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钱玉芬证据真实性存疑或卢米埃南京影城系准点播映,故对钱玉芬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钱玉芬提交的视频中广告播放时间、电影内容及影院钟表显示的时间与钱玉芬所述延迟播映时长均一致,故钱玉芬提交的证据已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对卢米埃南京影城针对案涉场次电影存在延迟播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卢米埃南京影城需承担的法律责任。钱玉芬在卢米埃南京影城处购买电影票观看电影,双方之间已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钱玉芬购买电影票,必然认为电影会在票面注明的时间内播放,卢米埃南京影城作为影城经营者,应依票面时间完整播放电影。而卢米埃南京影城在事先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占用电影播映时间来播放广告近7分钟,导致钱玉芬不能知悉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钱玉芬的目的是观看电影《深海浩劫》,卢米埃南京影城虽完整地播放了电影,但其占用电影播放时间播放广告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方式应根据本案侵权的具体情节与所产生的后果予以适当确定。
  针对钱玉芬要求返还16元票款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卢米埃南京影城的侵权行为虽给钱玉芬造成近7分钟的时间占用,但钱玉芬已观看完毕整部电影,应视为卢米埃南京影城此后提供了与票价相对应的服务内容,钱玉芬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除近7分钟的时间损失外尚有其他直接损害后果,故卢米埃南京影城的侵权后果并未给钱玉芬造成经济损失,对钱玉芬要求卢米埃南京影城返还票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钱玉芬要求卢米埃南京影城在其营业场所及官方网站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卢米埃南京影城作为播映电影的专业机构,在明知行业规定应准时播映的情况下仍延迟播映且播放商业广告,而钱玉芬作为消费者为实现观看影片的目的被迫观看广告会给钱玉芬带来一定精神上的不悦,卢米埃南京影城应就其行为向钱玉芬赔礼道歉,但卢米埃南京影城的行为并未给钱玉芬造成对外不利影响,亦无需通过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等公开道歉的方式来达到消除影响的必要,故卢米埃南京影城以书面形式向钱玉芬赔礼道歉即可。
  针对钱玉芬要求卢米埃南京影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卢米埃南京影城的延迟播映行为虽导致钱玉芬无法获得期待的精神愉悦,却也尚不足以给钱玉芬的精神造成较大的伤害和痛苦,在钱玉芬要求赔礼道歉已获支持的情况下,应已得到弥补,故其另行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7年8月23日,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卢米埃南京影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钱玉芬书面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首例电影院因播放映前广告而引发的一场“小官司”,随着判决的生效,已经尘埃落定了。买票看电影,观众能否对映前广告说“不”?这场“小官司”折射出的我们大家经常遇到,与我们紧密相关的这个法律问题,法院经过审理对此给出了答案。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为了规范电影院播放广告行为,早在2004年6月,原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发布过《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影片贴片广告不得占用电影放映时间,电影院要对放映的贴片广告时间予以公告,未经影片版权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搭载、删减贴片广告。2009年,原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再次明确了规范,要求电影票面上的注明时间必须是影片播放的时间,不得在电影播放时间段插播广告。2011年10月10日,中国电影放映发行协会发布了《电影贴片广告、映前广告自律规则》,要求所有贴片广告、映前广告都要在电影票标注的时间之前播放,播放电影广告时间不超过10分钟。从法律上来说,电影票上注明的时间就是履行合同时间,若商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播放电影,便构成违约。影院出售电影票时,并未事先告知观众会播放广告谋取利益。商家利用其提供服务的强势地位,迫使消费者观看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
  对此,有评论人士指出,电影院滥播映前广告现象由来已久,正是由于观众长期的忍耐宽容,客观上也成了对电影院违法行为的一种变相纵容。广告越多,电影院赚的钱就越多,而观众的正当权益不知不觉中受到侵害。现在,南京市民钱玉芬女士勇敢地站出来对这种侵权行为说“不”,并直接将涉嫌侵权的电影院告上法庭,不管这个官司谁赢谁输,我们都有理由相信这一标志性事件一定会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前行,其标本意义不可小觑。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 责任编辑:呼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