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办案的北京经验》系列报道之四

类案裁判指引如何规范审判?

-- ——北京三中院探索类案裁判规则的启示

何为“类案裁判指引”?

  2013年6月2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家四星级宾馆担任保洁员的李东明(化名)在快下班前收到妻子的短信——“家里没手纸了,我要照顾妈,走不开,你买两卷带回来吧。”李东明琢磨着晚上十点下班,附近商场早关门了,为应急,他便从宾馆储物间拿了两卷卫生纸一包面巾纸,揣进了兜里。可是,人还没出宾馆的大门就被门卫拦住了,李东明羞赧地交出了三卷纸,灰溜溜地下了班。
  第二天上班,李东明被叫到了经理办公室,经理在听完事情的前因后果后,面对一个劲儿低头弯腰承认错误的李东明,摇了摇头,让其写完检讨书就回岗位继续工作。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当天下午,李东明收到了宾馆的《员工犯规通知》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写道:“李东明,因你严重违反了本饭店《员工守则》重大过失第18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持此证明,于劳动合同解除15日内,到你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因拿单位三卷纸就被辞退,听起来有点不公平。外人这么觉得,李东明更是气不平。李东明以宾馆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后,李东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一审结果仍不能让李东明接受,便二审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
  据了解,李东明是第一次私拿宾馆物品,而他在该宾馆已经工作了25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庭审中,宾馆未能就其《员工守则》经过民主程序提交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援引该条款主张其解除行为合法。北京三中院认为,此时法院需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解除理由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合规性);二是规章制度的民主制定、告知、送达;三是解除的程序合法,有效送达给劳动者,有工会的告知工会。本案中,宾馆以李东明违反《员工守则》中“私拿饭店物品”的规定,决定解除与李车明的劳动合同。根据宾馆《员工守则》,私拿宾馆物品属于重大过失,第一次违反者,将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但就本案而言,李东明私拿的两卷卫生纸和一包面巾纸价值较小,且李东明属于初犯,事发后能够及时检讨,故李东明的行为虽违反了宾馆的规章制度,但尚不及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宾馆对李东明私拿两卷卫生纸和一包面巾纸的行为,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当。另,宾馆未就其制定的《员工守则》经过民主程序进行举证,亦存在瑕疵。故对李东明要求撤销解除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
  李东明案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北京三中院每年受理几千件,虽然具体情形会因个案有差异,但是可以通过对类型化事实要点的查明和法律要点的适用,进行“要素式审理”。如何高质量、高效率进行裁判工作,北京三中院探索出一条“类案裁判指引”的新道路。所谓类案裁判指引,是指列明每类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要点,明确各类案件的裁判标准,让法官清晰掌握各种常见案件的裁判尺度,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
  讲到类案裁判指引的优点,要说的不止一两项。通过开展审判规范化建设,编写类型化案件审判指引,可以使司法审判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实现裁判思路和类案裁判规则的统一,维护司法过程和裁判结果的稳定。同时,规范化建设过程中,能够发现和研究解决审判实践疑难、前沿问题,不断推动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提升。

 

如何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难题?

  成立于2013年7月的北京三中院,相较于其他同级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更为突出。别看成立时间短,但是收案量巨大,收案数量在同级法院中是最多的。成立之初,北京三中院在编人员数量只有同级法院的一半,而且人员组成来自北京全市16家法院,以青年干警为主。一方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另一方面是法官裁判尺度急需统一,由于成长背景、审判经历不同,审判人员对同类案件的某些事实审查重点和法律适用理解方面存在差异,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势在必行。
  从宏观背景来看,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过程中,北京三中院也遇到了法官员额制下法官数量减少,立案登记制带来的案件量剧增的突出矛盾。同时,当事人对诉讼质量和效率的持续需求也促使法院必须采取新举措,高质高效完成审判任务。
  基于以上情况,北京三中院在2014年年初,推开一系列改革配套举措,开始试行二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经过2014年的探索提速、2015年的规范优化、2016年的全面提升三个阶段,现已形成以民商合一为基础、各项配套机制同步推进的二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格局。
  北京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告诉记者,案多人少是法院今后一段时期持续面临的难题。破解这个难题,必须从制度机制上进行突破,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做到“人尽其才”,充分激活现有程序,做到“物尽其用”。
  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公正和效率,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针对不同案件特点,设置不同审判流程,有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了部分二审案件可以通过阅卷、询问等方式进行审理,也为简案快审留下了制度空间。中级法院中,二审案件占到90%,且90%以上的二审案件以维持或调撤结案,发改案件占比很小,为简案快审奠定了基础。
  因此,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北京三中院为了优化审判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一些相对比较简单的案件,纳入二审上诉案件“简案快审”的范围,经过几轮深度的调研之后,到目前归纳出10类案件。
  “当繁则繁、当简则简、统筹繁简、兼顾质效”这十六字奥妙体现在审判工作之中,使北京三中院民商事审判得到高质高效双好评。快审出效率,专业出精品。快审庭聚焦“快速、简便、灵活”,承担50%的二审民商事案件,法官人均年结案不低于300件;精审庭共同审理另外50%的案件,合议庭年结案不少于400件,按照“庭前评议、一步到庭、当庭宣判、判后答疑”四步工作法,力求规范。
  2017年,北京三中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15367件,其中快审庭结案7908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51.46%,合议庭最高结案数、法官最高结案数创全市同级法院纪录;平均审理时间22天,当庭裁判率42.4%,全年综合审判质效考核在全市中院同类业务庭室中排名第一;精审庭法官最高结案507件,调解撤诉率32.4%,当庭裁判率达45.57%,各项审判质效优异,形成了“快审精审双翼齐飞”的繁简分流新局面。
  虽然“快审”突出速度,但是北京三中院并非一味求快,忽视案件质量。通过侯军的介绍,让我们看看北京三中院的快审机制是如何运作的。

 

如何在保证质量下做到“简案快审”?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受侵害一方往往都着急获得赔偿治病救命。但一场官司下来,快则三两月,慢则一年半载,等待的过程往往最煎熬。年逾七旬的范大爷2017年也遇到了这样的困境。范大爷诉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北京三中院民三庭副庭长刘建刚审理的一起二审案件。刘建刚在收案当天经过阅卷,发现此案争议焦点明确,经过庭前评议后,他通知法官助理尽快安排开庭。开庭结束当天,合议庭成员进行合议,完成了文书撰写。经过校核、签发,开庭后第三天就进行了宣判。范大爷收到判决后寄来表扬信称:“我以为要等两三个月,没想到上诉没几天就通知我来开庭,开庭没几天就收到了判决。我可以拿着判决去找保险公司要钱看病了!法官办案又好又快,谢谢你们!”
  如何在保证质量下做到“简案快审”?侯军介绍,推行“标准化”审判是二审民商事案件“提速”的秘诀,而审理方式、审判流程、审判要件等三方面的“换档”最为关键。
  在优化审理方式方面,民三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将审理方式划分为询问审理、直接开庭审理、询问审与开庭审相结合三种,实现“审理方式标准化”。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较为明确、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或未提出新理由的案件,由承办法官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于发回重审后又上诉、一方当事人在外地、群体性纠纷等,采用直接开庭方式审理。除前述两种方式外,还有将询问审和开庭审相结合。侯军表示,通过三种审理方式综合运用,可以改变全盘开庭审理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和审判效率延迟,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
  在强化流程节点方面,民三庭制定了《二审民商事案件办案流程》,实现“审判流程标准化”。《流程》将审判分为庭前、庭审、庭后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突出快审机制特点,各环节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缩短时限,如内勤收案当日需要完成卷宗移转、合议庭收案两日内完成阅卷及庭前评议工作,庭审结束后两日内进行庭后合议,审判结果确定后3日内完成裁判文书撰写,通过流程节点将从收案到结案时间控制在30日内,实现案件快审快结。
  在固化审判要件方面,该庭推行“要件式审判”实现“审理思路标准化”。针对民三庭青年法官多、办案经验不足的问题,侯军组织法官编写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公司类纠纷、仲裁类纠纷等多类案件的审判要旨,将其用于笔录、法庭调查提纲、裁判文书制作中,形成固定模板,既提高了审判效率,又保障了办案质量。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三中院以大数据为指导,开发快审辅助系统,实现信息化与诉讼服务、案件裁判、审判管理的融合。送达一体化初步形成了解决送达难问题的组合拳,庭审语音转换系统开庭实践已达1000余次,语音文字转换准确率达95%以上,完整还原庭审原貌,简化了书记员法庭记录,提高了庭审质效。
  侯军介绍,繁简分流和快审机制改革既是审判方式、工作机制的技术性改良,也是程序重构和司法职权优化配置的革命性变革,需要系列配套举措。四年探索实践下来,北京三中院已形成“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为核心,以二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快审机制为重点,以专业信息化系统建设为支撑,以激励和绩效考评机制为动力”四位一体、共同推进的综合改革局面。

 

类型化思维在办案规范化的重要性

  2017年,北京三中院积极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承担了若干案由的办案规范编写工作。同时,先行先试,集民商事骨干法官之力,编写了涵盖27类案件类型、约65万字的《民商事类型化案件审判指引》,经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已经适用于司法实践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万明曾对北京三中院出台的《审判指引》作出批示,予以高度肯定。
  《审判指引》既是法官的“工具书”,同时也是社会公众的“参考书”。《审判指引》突出民生视点,选取与民众基本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类型,如婚姻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纠纷等。北京三中院对社会大众最为关切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回应,如在劳动争议类《审判指引》中,明确了审查劳动关系的要点、特殊岗位、倒签合同等特殊情形下的处理原则。又如在民间借贷纠纷类《审判指引》中,详细列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和审查要点。当事人在诉讼时,可以对照《审判指引》的内容,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材料,准备法律意见等,对当事人提高诉讼能力、理性维权以及规范社会民商事行为具有现实意义。
  在编写类型化案件审判指引过程中,北京三中院的法官们充分利用类型化思维,寻求对个案中所透露出来的事实进行类型化处理, 以使一般法律规范与鲜活的社会现象保持持久的联系。
  侯军表示:“应当说,编写审判规范的全过程都贯穿着类型化思维。类型化思维的关键,是要根据类型特征,认定法律关系进而适用不同规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首先理清具体案件的事实,才能认定其所属的某一类法律关系,进而索引到具体的规范中进行判定。因此,编写审判规范时要避免的一个误区就是将其作为简单的规范性文件汇编或裁判观点集成,体例编排要符合法官的类型化裁判思维方式和审判逻辑。我们在审判规范中,将每一案件类型的指引分为事实要点和法律要点,通过法律规范所涉及的对象进行分类,明确每个纠纷中需要审查的事实要点,帮助法官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厘清事实及脉络,从而准确认定法律关系,进行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最终认定责任承担。”
  如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有多种解除情形,事实审查要点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在编写审判规范时,侯军带领法官通过整合、归纳,将其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大类,又将单方解除归纳为劳动者的预告解除、用人单位的非过错性解除、劳动者即时解除、用人单位的过错性解除等四种情形。由此,法官在审理该类争议时,先根据不同的解除类型,定位到需要审查的案件事实要点,随后索引到法律要点模块,并根据该模块中指引的内容,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最终形成裁判文书,通过类型化、要素式、模块化的方式,突出了审理重点,提升了审判效率。
  侯军坚信,类型化所列举的类型越详细,就越贴近社会生活,也就越能阐明法律文本的含义,越方便法官适用。比如说,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板块,P2P网络借贷行业近年来迅速扩张,风险也日益暴露,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互联网借贷案件中网络贷款平台的责任认定。其中规定,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的,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有证据证明网络贷款平台为借贷提供担保的,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而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司法认定存在困难。基于平台不同的经营模式,除了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外,还形成多重法律关系。平台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往往存在居间、委托、债权转让等多种法律关系。同时,为促进交易,平台往往还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根据增信方式不同,可能与出借人、借款人形成担保合同关系、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关系等,其中还涉及合同效力、刑民交叉等争议问题,内容繁多,关系复杂,但是法律规定较为分散,有的方面甚至缺乏明确依据。因此,在该类案件的审判规范中,详细列举了网络贷款的几种模式及不同模式的事实审查要点,法官据此确认互联网平台在借贷关系中的地位,从而准确认定其责任类型和责任范围。
  规范化、类型化的优势在于可以把案件带入一定规则之中,是一种高效的裁判方式,有助于统一类案裁判尺度。但是,侯军同时也点明,要注意处理好类型化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关系。
  司法审判是一个复杂的判断过程,很难套用一个模式。类型化在很大程度上并非是非此即彼的完全性列举,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也决定了案件的裁判仍然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具体判断。首先,类型化的前提是“求同”,要着重审查案件事实和细节,关键要素不同的案件不能进行类比。另外,抽象化的方法不应摒弃, 规范的适度抽象化有助于司法适用的灵活性和法律本身的稳定性。再者,审判指引中进行的类型化区分并不能代替法官的司法理性,审判规范要服务于法官裁量,公正的裁判结果同样需要借助裁判主体的司法智慧来实现。“例如,对于某个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关系,抑或构成其他法律关系,应当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综合考虑,这几个因素即是类型化的一种表现,为法官裁判提供了指引,但是在个案中,法官仍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综合考量这些因素来进行最终认定。”侯军说。
  北京三中院结合自身特点经验,编写《审判指引》,让法官清晰掌握各种常见案件的裁判尺度,确定各类案件的裁判标准,规范法官办案行为,提升审判质效,使司法审判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