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办案的北京经验》系列报道之二

破产审判如何有章可循?

-- ——北京一中院办案规范化纪实

  2016年9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宣布成立全市法院首个也是唯一一个清算与破产审判庭;2017年6月,破产法实施十周年,北京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北京市法院系统首份破产审判领域的白皮书《破产审判白皮书(2007—2017)》⋯⋯正是由于这样特殊的地位,才使得北京一中院破产审判规范化建设具有典型意义。

 

在案件中体会“成效”

  2017年12月,北京一中院审结了自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以来的第一例执行移送破产案件。2017年7月31日,北京一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峪鑫物资公司申请国利信机电公司破产清算案。这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移送破产处理的案件。
  国利信机电公司于1982年1月13日成立,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国利信机电公司偿还峪鑫物资公司10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经法院强制执行,国利信机电公司未履行,法院裁定中止对上述判决书的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峪鑫物资公司、被执行人国利信机电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北京一中院受理该案后,仅用四个多月时间即完成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债权确认、宣告破产、财产分配等程序,于12月19日作出裁定,终结国利信机电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
  北京一中院清算与破产庭庭长郑伟华解释:执行移送破产案件是一类新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首次规定了执行移送破产程序。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具有破产原因的,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在启动主体、启动程序上与一般破产案件不同,最高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行移送破产程序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在审判实务中还面临许多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比如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如何有效衔接、移送材料的范围等。
  以上案件之所以能快速高效地得到处理,这与北京一中院大力加强执转破案件的规范化建设是分不开的。郑伟华介绍:“在案件审理之前和审理过程中,我们大力加强了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办理规范化的调研,比较全面、细致地梳理了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的程序环节,提高了审查和审理的效率。”
  据悉,2017年年初,北京一中院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引》),涉及执转破案件的管辖、移送方式、移送条件、移送程序及执行法院与破产法院的工作衔接等内容,实现执转破程序衔接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操作指引》针对执转破案件的特殊性,围绕立案登记、裁定受理等关键程序以及材料移送、财产交接等核心问题,作出一系列细致具体的指引性规定,旨在统一案件的审查标准,加强破产审查法院与执行法院及法院内庭室之间的分工配合、沟通协作,以规范、高效的司法行为依法保护各方主体利益。
  郑伟华介绍,在《操作指引》的基础上,北京一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中标了全市法院《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办理规范》编写工作。按照执转破工作流程,从工作原则、管辖、移送条件与程序、材料移送与立案审查、受理、财产交接与协助配合、后续程序衔接、监督程序等八个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结合办案规范的编写,制定了《执行移送破产案件情况说明表》《移送材料清单》等,使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能更顺利地衔接。
  除了《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办理规范》外,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还编写了《破产案件受理审查办理规范》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办理规范》,三大“规范”用了几个月的时间,形成了近十万字的稿件,全面、系统地对破产受理审查、公司强制清算和执转破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规则等作了梳理、归纳。将办理规范与案件审理相结合,案件审理质、效都有了明显提升。从结案数量上来看,清算与破产庭审结的破产案件、清算案件分别是该院2014年、2015年两年破产、清算案件结案总数的4.4倍、3.4倍。

 

在编写中解决“问题”

  “清算和破产案件与一般案件是有区别的,在这两个领域中法律规定相对较少,程序也很复杂。审理中涉及很多实务操作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很难直接从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中找到答案,解决的办法很多来源于司法审判经验。而一旦有经验的老法官离开审判岗位,审判经验也被一并带走了,新接手的法官就要从头摸索。这些宝贵的经验、知识如果还要靠口口相传、一对一传授,效率就太低了。”北京一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审判员高春乾说,“所以,《办理规范》的编写对于破产、公司清算案件审判十分必要。”
  他所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在编写《破产案件受理审查办理规范》《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办理规范》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办理规范》时,除了收集整理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还注重在典型案例分析、审理经验归纳提炼上下功夫。通过调取案卷材料、访谈资深法官等,挖掘、提炼办案规则,用时近八个月,务求编写的《办理规范》实用、有效。
  高春乾进步一介绍:在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受理环节,一般会召开听证会,但听证会怎么开,各利害关系人在听证程序中的言辞辩论机会与限度、举证与质证的规则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不同案件中听证会的程序、内容也存在差异。如果审理程序不规范,规则不统一,不仅法官觉得无所适从,当事人也不明白该准备什么样的材料来应对,问和答不能统一,听证会便收不到理想的效果。
  “针对这类问题,《办理规范》中通过法庭调查要点、法官释明要点、程序规则要点、事实查明要点等内容,细化相关规范,把司法经验提炼后拆分到不同程序节点,对程序性规范进行‘解码’,让程序性规范变得有血有肉,真正成为‘活法’。”高春乾说,对于召开听证会程序,《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办理规范》中总结案件审理经验,对于听证调查事项列出了7大项13个小项的调查要点,3个证据规则要点和3个法官释明要点,丰富了听证会程序规范,便于法官办案参考,也让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能够围绕听证焦点充分准备,大大提升了听证会的效率。
  同时,《办理规范》的编写过程,也是发现、解决审判实践疑难、前沿问题的过程。如《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办理规范》中对于强制清算各程序环节中涉及的57个常见易发问题和注意事项作了特别提示,对争议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破产案件受理审查办理规范》从12个方面,梳理了破产受理审查案件的办理流程,总结了易发多发的问题并作了特别提示。此外,在《办理规范》编写中还注意总结提炼破产、清算领域的规范与其他民商事规范之间的联系,通过总结参照、类推等法律解释经验方法,为法官寻找法律依据提供指引,解决裁判依据缺失的问题。

  

在运行中服务“大局”

  北京一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自成立以来,主要审理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等。建庭以来,即以审判队伍专业化、审判程序规范化和裁判规则标准化为目标,大力加强专业化建设。规范化是专业化的基础,《办理规范》的编写契合了专业审判庭的发展要求,体现了回归法院核心业务的导向,有利于专业审判的长远发展。
  司法责任制是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的任务和目标,对法院的审判管理监督提出了新要求。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官、合议庭需要更加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法官裁量权的范围更加广泛,这就使统一法律适用、规范司法行为的任务更加艰巨、紧迫。就破产审判而言,审判管理监督面临的挑战更加严峻。
  与普通民商事案件相比,破产案件的审级监督较少,审理周期又比较长,法官裁量权的空间比较大,审判管理监督确有必要,但又不能回到原来听汇报、管个案的老路上。类案法律适用统一、靠制度管理成为必然选择。《办理规范》为新的审判管理监督模式提供了可能。
  对此,北京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立娜深有感触:“以前是盯着人,怕审理结果出差错。现在是靠规范管理,通过法官会议讨论法律问题,形成规范意见,以后同类案件同样处理,既符合司法改革的要求,也提高了审判管理效率。”《办理规范》的编写过程,也是讨论研究、形成共识的过程,许多问题都是在编写过程中通过不断“争论”解决的,许多创新性举措也是在编写过程中形成的。如针对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中,当事人送达困难的问题,编写组结合审判实际,总结提出了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中地址确认书一并适用于衍生诉讼的做法,已在全市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推广。“认识统一、行为一致,法律适用也就统一了。”马立娜说。
  另外,《办理规范》既是案件审理的指引、参考,也是培训的好教材。2017年新入院的大学毕业生段宜林参与了《办理规范》的校核工作,她说:“原来在学校学习的理论知识不知道怎么用,《办理规范》实际上就是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桥梁,对照《办理规范》再看理论知识,结合自己辅助法官办理的案件,一下子就豁然开朗了,知道怎么入手了。”
  对照《办理规范》,法官也能时时检查自己工作的疏漏和不足。一线办案法官称:《办理规范》是按照审理程序编写的,每一部分都很详细,可以对照每一个程序环节,把要完成的事项列成清单,逐项打勾,已完成的和未完成的一目了然,方便的同时也避免了疏忽。
据了解,按照规划要求,《办理规范》还将嵌入审判系统,按照程序节点对法官处理案件进行提示、指引,法官使用将更加便捷,审判管理监督也将更加平台化、公开化和信息化。
  破产、清算领域中的新问题层出不穷,审判规则也将不断发展,为与此相应,《办理规范》不能一成不变,也要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修订完善,真正成为法官想用、爱用、好用的“智慧宝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