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中表述“找关系严重”引发的官司

扩大宣传埋下隐患

  2017年1月,新年伊始,万象更新。
  办公地点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区繁华地带的郑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银行),是由原开封银行、安阳银行等13家城市商业银行以新设合并方式而成。因其注册资本雄厚,位列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前列,在当地有很高的知名度。
  这天傍晚,劳累一天的郑州某银行一名职员在下班浏览手机时,突然一个以“郑州某银行面试通知群”命名的微信群,不经意间出现在眼帘。
  “我就在郑州某银行办公室上班,咋不知道也没有听说有这样一个微信群呢?”这名银行职员出于好奇心,便以求职者的身份,向这个微信群发送了请求加入的申请。
  时隔不久,这名银行职员便顺利进入“郑州某银行面试通知群”。经过一番观察,他发现这个微信群中共有100多人,其中有多人以“河南某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教育公司)”冠名的人员,如“某教育公司张老师”“小李老师”“面试保过咨询王老师”等。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某教育公司是一家立足于河南辐射中原地区的银行类考试培训机构,多年来专业专注于农村信用社、银行系统、银行从业资格等银行类考试培训,为就业人员提供全方位的帮助,从中收取费用。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这家公司顺应潮流,组建了多个微信群,“郑州某银行面试通知群”仅是其中之一。
  在这个微信群中,“小李老师”系某教育公司的工作人员李小虎,他日常的工作,就是发布各类信息。前文提到的郑州某银行的那名职员经翻看微信群记录发现,李小虎曾以“小李老师”的身份,在这个微信群中多次发布载有“郑州某银行面试通知已下发,某教育公司面试培训火热开启”等以郑州某银行招考面试事宜为名的广告信息。同时,还有多人询问招考事宜,并有多条“协议保过”的相关信息。
  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信息是,微信群中一名为“上岗直通车”的人员,在微信群中发布了“郑州某银行这次找关系的很严重,如果没有关系的抓紧时间加我好友了”;一名为“某教育公司张老师”的人员,在微信群中发布了“郑州某银行面试课程,南阳的上课啦,亲们想具体了解的联系我啦181××××2299;南阳的课程一直继续上着,VIP保录班南阳各县仅限招1人”等重要信息。
  众所周知,银行业在中国金融业中处于主体地位。这种高地位、高稳定的职业,虽然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才,但由于银行的录用比例非常低,竞争异常激烈就在所难免。
  而某教育公司却敢在微信群中轻易表述出“找关系”“保录”等词语。针对这一情况,郑州某银行员工果断向领导作了汇报。
  为进一步求证事实真相,郑州某银行的一位部门负责人决定亲自出马。他拨通了某教育公司工作人员李小虎的电话,以需要和某教育公司签订《某教育公司银行系统考试VIP协议》为由,来到李小虎的办公室后,悄悄按下了手机录音键。双方交谈内容如下:
  郑州某银行人员:“你是那个微信上的‘小李老师’吧?”
  李小虎:“对对。”
  郑州某银行人员:“那个‘上岗直通车’是和你们一个公司吗?”
  李小虎:“对对。”
  郑州某银行人员:“‘郑州某银行面试通知群’是你们建的吧?”
  李小虎回答:“是的,对对,我们建的”。

  

走上法庭依法维权

  郑州某银行认为,某教育公司为了自己营利而发布的这些不实信息,大大损害了银行的名誉。在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2017年2月21日,郑州某银行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教育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郑州某银行名誉权的行为,并不得再实施类似侵权行为;某教育公司在省级媒体向郑州某银行公开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某教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金水区人民法院经认真审理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认定某教育公司责任的关键事实为某教育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首先,关于侵权行为。郑州某银行提交了《某教育公司银行系统考试VIP协议》、对李小虎所作录音及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其中《某教育公司银行系统考试VIP协议》上李小虎作为甲方(某教育公司)人员签字并加盖了某教育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法院予以认定;对李小虎所做录音虽然某教育公司不予认可,但该录音系与某教育公司签订《某教育公司银行系统考试VIP协议》时所录,录音可与协议相互印证,法院亦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郑州某银行对自己的主张及某教育公司侵权事实进行了举证,可以证明某教育公司在微信中建立“郑州某银行面试通知群”以及在该微信群中以“郑州某银行面试事宜”散布相关信息的事实,某教育公司对该事实有异议,应提交反驳证据加以证明,但某教育公司未进行举证,故对某教育公司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对郑州某银行主张的侵权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其次,关于损害后果。从微信群中人数来看,人员多达100多人,从某教育公司发布内容及聊天记录来看,该微信群系面对考生建立,其目的在于通过夸大宣传吸引更多的考生报名参加某教育公司所谓的培训课程。
  众所周知,考试应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如一个单位的招考从考试之初就被冠以“找关系严重”的名声,势必会对单位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短期来说,可能会导致对招考公平度失去信心从而影响对单位的看法。从长远发展来看,单位的名誉直接关系到人才的引进度以及单位的长远发展。虽然某教育公司工作人员在“郑州某银行面试通知群”中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等诋毁性词句,但某教育公司未经郑州某银行同意,即以郑州某银行名义组建微信群,利用考生考前的紧张心理,通过不实信息的宣传为自己谋利,其行为明显不当。
  同时,微信群中“找关系严重”的表述在无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应属不实信息,在考生中会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会影响到考生及家人、社会公众对招考公平性的质疑,从而对郑州某银行声誉的降低。
  法院由此认定,某教育公司实施侵权事实以及造成郑州某银行名誉降低的损害事实成立,故某教育公司应对侵害郑州某银行名誉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郑州某银行要求某教育公司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某教育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郑州某银行名誉权的行为。二、某教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媒体向郑州某银行公开道歉,为郑州某银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驳回郑州某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某教育公司负担。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某教育公司不服,及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一致。据此,该院于2017年11月向外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所涉“郑州某银行面试通知群”微信群,从事的是与郑州某银行面试培训有关的事项。在郑州某银行提供的对某教育公司工作人员李小虎所做的对话录音中,李小虎认可其即是微信群中的“小李老师”,亦认可郑州某银行人员提出的微信名为其公司人员,并称该微信群“是我们建的”,李小虎还代表某教育公司与郑州某银行员工签订了《某教育公司银行系统考试VIP协议》并加盖某教育公司印章。根据本案情况,某教育公司称该微信群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郑州某银行对李小虎所做的对话录音,并未侵害李小虎和某教育公司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某教育公司关于该录音属非法证据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在该微信群中,某教育公司的工作人员虽然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等诋毁性词句,但某教育公司未经郑州某银行同意以郑州某银行的名义组建微信群,通过夸大宣传,为自己谋取利益,其行为明显不当。其中“郑州某银行这次找关系的很严重”的表述缺乏证据支持,应属于不实信息,在考生中会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会影响到考生及家长、社会公众对招考公平性的质疑从而造成郑州某银行声誉的降低。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教育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河南某教育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主审法官进一步解释说: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宣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当然,这些方式并非构成名誉侵权的必备要件和唯一方式。实践中,构成名誉侵权需存在:第一,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造成单位和个人社会评价受到损害的行为。第二,被害人的社会评价确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受到损害。认定侵害名誉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行为人行为违法、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综上,某教育公司被判侵犯名誉权显而易见。法官最后期望,通过本案能够给读者带来有益的启迪,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文中人物使用了化名。未经本文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媒体转载,否则依法追究)

● 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