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失火,服刑房东是否担责?

火灾殃及楼上

  2015年5月7日14时20分,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的商住房2802室突发火灾,借助风力,浓浓的黑烟夹杂着火苗,从南面卧室窗户直扑楼上的2902室,楼上住户无人在家,火势越来越猛,吞噬着室内装饰及家具、电器、衣物。所幸及时赶来的消防官兵迅速将火扑灭,没有波及其他楼层。
  傍晚,2902室的业主谭芸回家时,只见客厅地面上已经是黑黑的一层灰烬,朝南主卧室的双层窗户玻璃被烧得炸碎,室内的空调外壳熔化,装饰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家具及其他日常用品几乎烧光了。谭芸不由紧锁眉头:“善后倒在其次,眼下我们一家三口到哪里去住呢?”火灾之后,2802室的租客万金宝已不知去向,在场的街道工作人员安排谭芸一家暂住酒店。当晚,谭芸在派出所作笔录时自报财产损失近30万元。
  一周后,广州市公安消防局荔湾分局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2802房发生火灾的起火原因是室内遗留火种引燃客厅沙发所致。5月26日,公安交通防火大队直接财产损失统计表记载谭芸家庭财产受损共计6.4万多元。
  紧接着,谭芸就2902房屋受损问题向房管局投诉。8月3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荔湾分局予以答复:经鉴定,2802单元室内上方的砼梁、板均有受火灾影响存在烧灼、熏黑现象,部分钢筋砼梁底批荡层多处空鼓、脱落,特别是部分钢筋砼板底混凝土炭化、剥落,钢筋裸露,而该部分砼板正是2902单元和2802单元共用的承重构件。因此,2902室和2802室现均为“严重损坏房”,需对受损钢筋砼板加固补强,重新安装烧毁的门窗及水电设施。
  火灾一年后的2016年5月,谭芸委托某评估公司对2902房屋在火灾中遭受的损失评估。评估书载明,以2016年5月16日为价格评估基准日,火灾造成装饰装修及家具损失为25万余元。谭芸支付鉴定及修复方案费12000元、评估费6000元。
  直至2016年4月,谭芸一家才从酒店搬回家中居住。其中2015年9月8日之前费用由街道支付,其余的酒店住宿费5万元由谭芸支付。

 

初判租客赔偿  

  2802户的业主是香港人李程,2014年时即在东莞某监狱服刑。在羁押时,他委托刘挺打理房屋,刘挺于2014年下半年将此房出租给了胡玉成,胡玉成租赁后,又将此房交给了福建人万金宝居住使用。
  这么复杂的关系,如何处理赔偿事宜,谭芸不知怎么着手。她硬着头皮找到刘挺,对方则推得干干净净,称:“我仅仅是受人之托,没有从中谋利。赔偿的问题,要么找租客,要么直接找房主。”这句话似乎点醒了谭芸,2016年1月下旬,她将房东李程、房客万金宝一起告到了荔湾区人民法院。
  谭芸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李程和万金宝共同排除因火灾造成的房屋安全隐患,对受损钢筋砼板、房屋承重构件加固补强,共同赔偿其房屋因火灾造成装饰装修及家具损失人民币25万余元,共同赔偿其因火灾发生无家可归所支出的住宿费用人民币5万元,共同承担因火灾发生所支出的房屋安全鉴定及修复方案费、评估费人民币18000元,共同赔偿因受火灾影响的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对于谭芸的起诉,房东李程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以证明其在火灾发生时身在监狱,无法管理出租房,没有赔偿义务。
  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是2802房屋内遗留火种引燃客厅沙发所致,火灾波及邻近住户,烧损家具、电器、衣物等物品。万金宝是2802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因其不当使用房屋的行为导致谭芸的房屋及财物受损,且存在因果关系,故万金宝是侵权行为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李程虽然是房屋所有权人,但在发生火灾期间尚被羁押,而且火灾原因并不是其房屋本身结构原因所造成,因此李程与谭芸的民事权益受损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李程、万金宝之间不存在共同侵权,因此,谭芸要求李程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谭芸的权益因火灾受损后,相关部门立即对火灾事故善后,对谭芸的房屋及财产受损情况及时地作出了鉴定和评估,可作为万金宝承担责任的依据。谭芸于2016年重新委托作出的房屋鉴定以及财产评估,是其单方意愿行为,而且该鉴定及评估也非针对火灾事故现场即时作出,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谭芸重新提出的房屋鉴定意见以及财产评估价值均不能作为赔偿依据。其支出的房屋安全鉴定及修复方案费12000元、评估费6000元应自行负担。谭芸支出的住宿费是基于受火灾影响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所产生的费用,且其房屋至今尚未进行维修,故谭芸主张的住宿费用5万元应由万金宝返还。另谭芸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6年11月16日,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谭芸与万金宝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屋维修单位对房屋受损钢筋砼板加固补强,维修费用由万金宝负担。万金宝赔偿谭芸财产损失6.4万余元、支付谭芸住宿费5万元。同时,驳回了谭芸对房主李程的起诉。

 

房东是否担责?  

  谭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2802房发生火灾事故原因虽不是房屋本身结构原因造成,但与其管理不当有关。由于管理人出租房屋没有到出租屋管理中心进行备案登记,没有纳入社区出租房屋管理,致使出租房屋脱离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特别是防火安全方面,没有对房屋使用人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监督和对出租人房屋出租防火安全责任的提醒,是致使房屋使用人不当使用发生火灾事故的原因。因此,公安部门认定2802房屋火灾原因,为屋内遗留火种所致,就是房屋出租人管理不当的体现。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应由李程承担。
  与此同时,租客万金宝也提出了上诉,他对谭芸的损失提出质疑。“火灾后,街道办事处安排谭芸一家在酒店居住了长达四个月的时间,而事实上火灾处理完毕只需一个多月,这些住户回去自己的家里居住了,谭芸在四个月后仍然居住在酒店,费用应自行负责。”

  二审期间,谭芸向法院提交了火灾后全家所住酒店的证明原件,其在酒店支出费用50881元。2015年5月26日,其在华林派出所所作的笔录(复印件),其中提到财产损失接近30万元。对此,万金宝提出了书面质证意见:发票不足以证实在酒店居住过,必须要提供付款的证据及刷卡付现的证明,因为发票很容易伪造,况且现在酒店使用的发票与谭芸提供的发票款式明显不符,属于早已淘汰的旧版发票。李程则认为,这两份证据都不是二审程序规定的新证据,不确认拟证明的内容。
  亲爱的读者:李程将其所有的产权房屋委托朋友出租给他人,火灾发生时,因其身在狱中,故李程提出应由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即万金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法院最终将如何判决呢?
  (答案见本期)
  (文中人物为化名)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