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滴直播”侵权下架的法治思考

  看过小说《1984》的人,一定会对无所不在的“老大哥”印象深刻。
  而今,在这个互联网时代,无论是在餐饮店、宾馆、公司,还是在家中,你的一举一动都有可能“被直播”——只要这个地方安装了“360摄像机”并开启了水滴直播。
  近日,一篇标题为《一位九二年女生致周鸿:别再盯着我们看了》的微信文章,让360旗下直播平台水滴直播遭到口诛笔伐。文中用探访的方式,对众多被360监控摄像头“直播”的用户进行现场采访。多名被采访人当场表示,对自己被直播的情况并不知情,并且表示不能接受这种行为。
  2017年12月11日,该文引发公众关注,截至次日下午,该公众号阅读量已超过10万次。12月20日,360公司在水滴直播官网上发出声明称,由于内部业务调整,水滴直播自即日起停止运营,360智能摄像机将专注提供可靠的安防监控功能,继续为用户提供服务。公开信中表示,将直播与监控两种功能做在同一个硬件上,“使得大家容易被误导,这是我们需要反思的”。
  不可否认,有人希望通过各种方式宣传自己,但恰如文中的质疑,360旗下摄像产品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拍摄视频放在直播平台上进行播放,的确构成对不特定公众的个人隐私侵犯。
  所谓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权利主体具有决定权。
  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个新概念得以提出,这就是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等。
  保护隐私权是世界潮流。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
  在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宪法第三十八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经由民法总则、刑法、侵权责任法、刑诉法、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基本构建起了维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体系。
  我们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主要是看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要件。对水滴直播之所以判定其构成侵权,最关键的,就是360的这一行为,未经他人允许,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事实,且两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当然,对于侵权指责,360方面并不认账。12月12日,360智能摄像机团队回应称,水滴平台上所有直播画面,都是由机主购买小水滴摄像机后自行安装,并由用户自主操作分享直播。是否开启直播功能,完全取决于购买的商家自主决定。如果机主希望将画面分享给特定人群或是全网用户,必须用户实名注册之后主动登录账户,并“确认开通直播协议”。
  360还指出,部分商家在进行水滴直播时,没有尽到告知消费者的义务。“360智能摄像机的用户协议要求商家开通直播时,需要在直播区域设置明显提示,例如张贴提示贴纸,以告知顾客。一旦发现商家没有设置明显提示,水滴直播将有权切断其直播信号。”而水滴平台一直对用户提供的直播画面、图片和评论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建有一支将近100人的审核员队伍,每天24小时对直播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可是,为什么预防措施如此“尽善尽美”,损害事实仍客观存在?笔者探访北京部分在水滴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公司和宾馆发现,相关商家称自己花费200多元购买过360摄像头,但对于自己被直播一事并不知情。
  的确,商户在经营场所单方张贴直播告示,并不等于取得了消费者的同意,不能以此为由抗辩免责。可是,把责任推给商户,也不代表互联网公司就没有责任。尽管360将是否开启直播功能,交由购买的商家决定,但将直播与安监捆绑,把这种明显有违法律的侵权事项,列入正常商业的范围,已然证明了公司方面的“原罪”。
  而且,作为直播平台,也有监管方面的责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直播平台必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划定了“准入门槛”。此外,其他约束还包括地方性行业规定“制约”,直播平台被赋予重要监管责任。2017年4月,20余家网络企业负责人,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
  无论互联网公司也好,商户也好,都不能无约束、无限制地以直播方式,收集、公开、使用消费者的个人活动信息,一旦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应根据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等,对侵权主体作出否定性评价,使其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审视现有立法,还有一定提升空间。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直播监管,对于商户收集、利用、公开消费者的信息,应仅限于与消费活动有关的用途,事前征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不能超出法律的边界,侵犯他人隐私权,也包括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总而言之,科技发展的目的,是让生活更美好,让网络生态更纯净,而不是背道而驰。水滴直播关停了,法治还须前进。

● 责任编辑: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