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清算而引发关联公司僵局,如何破局?

  公司清算的关注点往往集中在被清算的公司本身,而忽略了因公司被清算有可能导致被清算公司所持股的关联公司无法正常运转,进而导致关联公司出现公司僵局的状况。
  这种“一清多僵”的连锁反应,对于被清算中公司持股的关联公司而言既被动又缺乏救济渠道,如何解决?

 

僵局是怎么产生的?

  对一家公司进行清算,不仅意味着该公司将就此停止经营活动,还意味着其所持股的关联公司同样会受到其清算的影响,最直接的影响是关联公司将有可能因其股东被清算而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赋予了公司章程很大的自治空间,体现了约定优于法定的授权性规定精神。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对公司章程条款的设置来实现对大股东的限制,使得小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虽然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仍有可能对股东会决议享有“一票否决权”。因此,被清算的公司对关联公司所享有的表决权达到一定比例,就可能对关联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导致关联公司无法作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如果公司的清算周期过长,还有可能导致关联公司出现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的情形,以致出现公司僵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如一家公司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将有可能面临公司被司法解散的风险。本文重点探讨在被清算中的公司不参与其持股的关联公司的股东会,则会导致其持股公司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前提下,被持股的关联公司如何破解僵局,保障自身的正常运转。

 

为何陷入困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持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因此,在公司清算期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也无权委派他人参加其持股的关联公司的股东会。此外,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组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因此,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清算中的公司无法参加其持股的关联公司的股东会。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法律对于清算周期虽然作出了六个月的限定,然而在实务中,由于公司清算涉及大量的复杂问题,例如资产评估、拍卖等,使得公司清算很难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因而不得不延期。
  因公司清算的周期过长而引发的问题包括:如果被清算公司在清算期间不能参加其持股的关联公司的股东会,且其在该关联公司所持股权比例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为控股股东的要求,或者虽然不是控股公司,但是其持有的股权足以使关联公司的股东会不能形成有效决议,最终导致关联公司的股东会事实上停摆。在此情况下,一些必须由股东会作出的重大决议事项,例如公司的经营方针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等将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并极大地影响关联公司的正常运转。
  从公司被清算之日开始,其持股的关联公司将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因而公司清算的持续时间长短就成了关联公司能否存续的关键。公司清算有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公司清算在两年内完成,关联公司虽已形成僵局,但是其余股东依法尚未取得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权利。(二)公司清算在两年内未完成。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中股东的表决无法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不能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况持续了两年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致使清算中的公司所持股的关联公司面临因公司僵局而被司法强制解散的风险。如人民法院据此判令强制解散公司,则被清算的公司和其持股的关联公司均将被清算。
  现实生活中,公司的股权结构非常多样化,由于股东有权通过公司章程对表决权进行约定,因而理论上一家公司可以有若干足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股东。在此情况下,虽然被清算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在关联公司中未必占据绝对多数,仍有可能导致关联公司因出现公司僵局而被迫解散,影响了关联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例如:公司章程中约定了股东会决议必须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则有可能出现一家公司有三个股东同时拥有“一票否决权”的情况。如果被清算的公司同时持有多家关联公司的股权,且其不参加股东会的行为将会导致多家公司发生僵局,则该公司的清算将会引发连锁的公司僵局,而作为被持股的关联公司除了等待之外,并无其他法律途径可以救济。

 

如何才能破局?

  破解公司僵局的具体路径有两个:(1)排除被清算的公司在其持股的关联公司中所享有的表决权。(2)扩大清算组的权力边界,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行使表决权。第一个路径的具体实施方法为:直接排除被清算的公司在关联公司中所享有的表决权,关联公司以剩余股权所对应的投票权作为全部的投票权来进行表决。此种方法的弊端在于不利于保障被清算公司的权益,其持股的关联公司有可能会形成对其不利的决议,而被清算的公司的权利难以得到救济。因此,是否实施该路径的决定不应由关联公司的其他股东作出,而应由关联公司提出建议后,经被清算的公司同意,以清算组的名义决定放弃清算期间对关联公司的表决权。如果被清算的公司自愿在清算期间放弃对关联公司的表决权,那么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第二个路径是通过扩大清算组的权力边界,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行使表决权。我国现行法律对清算组权限的规定,明确限制了清算组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在关联公司的股东会中行使表决权,明显属于经营活动。因此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被清算的公司在清算期间,其在关联公司的股权表决权处于空白状态,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代表被清算的公司参加关联公司的股东会并行使股权的表决权,这是导致关联公司出现公司僵局的重要原因。要想破解这一局面,需要扩大清算组的权利边界,让清算组拥有在不损害清算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在持股公司行使表决权。
  笔者倾向于选择第二个途径。
  既然清算组可以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针对公司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活动,那么赋予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在其持股公司的股东会进行表决的权利,也是值得尝试的。清算组的作用在于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行使其在关联公司享有的表决权,可以更好地清理、管理、处分和变现公司财产,可以使清算更加清晰化简单化,更有利于清算的进行。如果清算组不参加关联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被清算公司的权利,在清算过程持续两年后将会导致两家公司甚至多家公司同时被清算的局面,这只能让清算变得更加情况复杂难以理清。
  依据实务中的具体情况,可分为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鼓励关联公司的股东进行股权收购。被清算的公司在清算期间,如果关联公司的经营良好并运行正常,且关联公司的其他股东有能力进行股权收购,那么清算组可以代表被清算公司与关联公司的其他股东进行协商,将被清算公司持有的股份以市价进行转让,使得关联公司的其余股东可以借此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关联公司的其他股东直接与清算组达成收购股权的协议可以更好地体现利益平衡的理念。这一救济途径让关联公司彻底脱离被清算公司的“一票否决权”,既能促使清算组的清算更加清晰化,也有利于保障关联公司的正常运营,而且还能充分排除被清算公司对关联公司的不良影响。
  第二,关联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收购被清算公司所持股权的,由清算组代表被清算公司出席股东会并使表决权。清算组具体的权利行使方法可以参照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及仲裁的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由清算组代表被清算公司参加关联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行使被清算公司的权利,其目的并非是为了让被清算公司继续经营活动,而是为了被清算公司可以更好地与关联公司相分离和更快的结束清算活动。让关联公司陷入僵局或者司法强制清算将严重不利于被清算公司自身清算的完成。在维持关联公司正常运行的同时,这一途径也是与关联公司协商股权处置的重要方式。无论股权最终以什么方式处分,清算组在关联公司的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终究是为了清算能够快速结束且不影响其他公司正常运行的目的能够同时实现。
  当然,不论是排除被清算公司在关联公司的股东会表决权,还是扩大清算组的权限,都要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才能实现。笔者建议立法机关通过扩大清算组的权限来解决由被清算公司持股的关联公司的僵局问题。

 

结语

  因公司清算而引发的其持股的关联公司僵局,如若放任不管将既不利于清算的进程也不利于关联公司自身权益的维护。寻求方法积极应对,才更有利于各方利益的平衡。笔者认为在立法层面上扩大清算组的权利边界虽然不能绝对避免关联公司发生公司僵局的状况,但这是保障关联公司维护自身权益不受被清算公司影响的有效出发点,且能同时保障关联公司的正常运行。
  (作者单位: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

● 责任编辑:侯兆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