晒朋友圈晒出著作权官司

买束鲜花 拍照晒到朋友圈

  徐雅丽是山东省济南市的一位花艺师,独自在济南市经营一家花店。徐雅丽有一位高中同学,名叫顾倩倩。因顾倩倩也十分喜欢鲜花,两人成了无话不说的好姐妹。
  因钟爱于法式自然风格插花的浪漫和优雅,更喜欢法式自然风格插花的随性发挥,徐雅丽主攻的就是法式花艺。几年前,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徐雅丽取得了法式花艺师证,成为一名专业的法式花艺师。因为手艺精湛,为人亲和,徐雅丽在当地业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接受过不少媒体的采访。身为好友的顾倩倩常常照顾徐雅丽的生意,只要需要用花,就向徐雅丽购买。
  2015年5月13日,为庆祝朋友结婚,顾倩倩给徐雅丽打电话预订了一个鲜花花束,双方约定价格300元。次日,徐雅丽将包装好的花束送给了顾倩倩,顾倩倩通过支付宝当场给徐雅丽转账300元。
  徐雅丽包装的花束确实很漂亮,顾倩倩十分喜欢,就拍了几张照片作为留念。2015年8月20日晚上,顾倩倩正在浏览手机中的照片时,又翻看到这束鲜花,越看越喜欢,就想把这束鲜花与朋友分享,便将花束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引来不少朋友的围观。
  第二日,从朋友圈中看到了顾倩倩晒出来的花束照片,徐雅丽有些不悦,便通过微信私聊,向顾倩倩表示了自己的不快,提示顾倩倩将花束照片从朋友圈中删除掉。可是,顾倩倩觉得自己上传鲜花照片,没有什么不妥,对于徐雅丽的要求有些不理解,心想徐雅丽对此也不会太较真,也就没有对徐雅丽的要求予以重视。
  到了第三日,徐雅丽发现顾倩倩依然没有将花束照片从朋友圈中删除,便再次在微信上与顾倩倩进行交涉。这次,徐雅丽对顾倩倩的行为表示了强烈不满,要求顾倩倩立即将花束照片从朋友圈中予以删除。见徐雅丽真的生气了,顾倩倩觉得还是尊重徐雅丽的意见比较好,就将晒在微信朋友圈上的花束照片删除了,并在微信交流时给徐雅丽道歉。

 

闹上法庭 好姐妹反目成仇

  原本认为,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可是,顾倩倩没有想到,事隔几个月后,她却收到了法院的一张传票。原来,徐雅丽认为,自己制作出售的每一个花束,是根据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在色彩、搭配、植物线条等方面进行了精心的设计,都称得上是一件花艺作品,对每一个花束自己都享有著作权。可是,顾倩倩对她的花艺作品极不尊重,在未经她授权也没有注明花束是她设计的情况下,擅自将她的花艺作品上传到朋友圈,侵犯了她对花艺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及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她来到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以侵犯著作权纠纷为由,将顾倩倩推上了被告席。原先的一对好姐妹,就这样因为一束鲜花反目成仇了。
  法庭上,双方围绕涉案花束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如果涉案花束构成作品,顾倩倩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徐雅丽的著作权的两大争议焦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鉴于晒朋友圈正悄悄地成为现代人的一种生活时尚,与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密切,这起因晒朋友圈引发的侵权官司,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坐在原告席上的徐雅丽,手持法式花艺师证、杂志采访页、网络报道截图、微博截图等证据,激动地说:“我是一名专业的法式花艺师,在业界享有知名度。我出售的每一束鲜花,都是根据消费者的不同需求设计的,在色彩、搭配、植物线条等方面均体现了我的独特特点,我对我的每一件花艺作品都享有著作权。同理,我对出售给顾倩倩的花束也享有著作权。在我将花束出售过程中,已要求顾倩倩不得在公开场合发布传播,若传播需经我的授权或者注明花束由我设计。可是,顾倩倩未经我的许可,将涉案花束拍照后上传到微信朋友圈,顾倩倩的行为侵犯了我对这件花艺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且侵犯了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顾倩倩在微信朋友圈中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鲜花设计的合理使用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余元。”
  针对徐雅丽的起诉,顾倩倩进行了反驳。顾倩倩说:“首先,徐雅丽在与我进行花束交易过程中,根本没有要求我不得在公开场合发布传播,也没有提出若传播需经她的授权或者注明花束是由她设计的。其次,徐雅丽出售给我的花束,造型线条与一般花束区别不大,造型设计较为简单,彩色搭配并无新意,没有任何个性、特色可言,不具有独创性。第三,我对花束拍照并上传的行为系我对花束享有的所有权的正当行使,并未侵犯徐雅丽的著作权。”

 

是否侵权 两审法院定是非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术语汇编》中对于独创性的认定是:“著作权法的原创性要求,是就内容的构思及其表现形式而不是就作品中体现的单纯思想、信息或方法提出的。”插花作品是以花草组合等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具有独创性的插花作品可以据此获得法律保护。本案中,徐雅丽的插花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决定其作品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从双方认可的插花照片分析,涉案花束在色彩、搭配、植物线条上,未能体现其独创性特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作品。顾倩倩辩称徐雅丽的插花不是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作品的主张,予以采信。现徐雅丽依据其插花系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向顾倩倩主张赔礼道歉等责任,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2016年12月15日,历下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徐雅丽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徐雅丽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上诉中,徐雅丽提出,原审判决关于涉案花束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与事实不符。涉案花束是我遵循法式花艺原则进行设计的,在植物线条、色彩的组合和运用上与市面上其他产品存在区别,有明显新意,让人感觉与众不同,具有创造性,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依法改判。顾倩倩则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
  亲爱的读者:现实生活中,诸如园艺、雕塑、美术、书法等作品随处可见。有些作品,从表象上看,似乎过于简单、平淡,但是,再简单、平淡的作品,都会凝聚着作者的创作思想和手法技巧,作者对其作品往往享有一定的权利。那么,本案中,徐雅丽的请求最终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答案见本期)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