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心湖疑案

相约明心湖 危难见私心

  家住河南省新县城郊的张新梅,人生可谓命运多舛。她与第一任丈夫结婚后,于2008年2月生下了长子小峰。可惜好景不长,由于两人性格不合,矛盾持续升级,很快就在2009年通过法院离了婚。之后不久,张新梅又与另一名男子结婚并于2010年10月生下一子取名晓强,但两人又因感情问题而分道扬镳。
  张新梅一个人担负起了扶养小峰与晓强的重任。本就生活不富裕,张新梅自己很难顾及两个孩子的学习、生活。见此情景,小峰的外婆陈莲花看在眼里,疼在心上,义无反顾担负起照顾小峰的重任。就这样,这家人的生活才逐渐走向正常轨道。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就到了2016年。当年9月7日下午,张新梅突然接到男朋友魏科举的电话。对方邀请她一起前往新县城关卧佛山庄游玩。
  卧佛山庄地处新县城南三公里,江淮分水岭生态园北隅,占地面积5.08平方公里,因西山主峰酷似一侧卧的大佛而得名。山庄内有近万株名贵树种的大别山植物博览园,山间峡谷里,河溪纵横,五步一奇,十步一景,尤以一个明心湖而闻名当地。
  张新梅挂断电话后,心中乐开了花。这位叫魏科举的男朋友虽然是刚认识不久,但相貌英俊,而且很会体贴人,是她理想中的丈夫人选。
  且说张新梅与魏科举两人乘车到达卧佛山庄转了一圈后,来到了明心湖前,眼前的美景让他们在湖边停下了脚步,席地而坐谈起了对未来美好的向往。
  为了进一步增加情趣,魏科举与张新梅商议下水游泳。在没有下水前,魏科举曾询问张新梅是否会游泳,张新梅回答说不会。在此情况下,魏科举并没有劝阻张新梅游泳,而是任由其前往湖边的树林换衣服,他自己则先下水试探水的深度。
  据魏科举事后自述,明心湖水深的地方达颈部,浅处及肩膀。当张新梅换好衣服来到湖边时,魏科举告诉她说:“湖水很凉,你敢不敢下?”“我下水试试吧!”张新梅答道。张新梅下水后,双手扶着魏科举肩膀,两人一起走到湖中央一块凸起的大石头边,在魏科举的帮助下,张新梅爬上石头,并坐在石头上,魏科举则继续在水中游泳。
  在水中尽情游了一会儿后,魏科举突然发现张新梅落水,在距他不足一米的水中挣扎。见状,魏科举先后两次上前去拉张新梅,但均未成功。危急关头,魏科举赶紧向附近游泳的殷某、杨某、匡某等人呼救。杨某、殷某听见呼救后,先后前往施救。
  杨某到达后,因体力消耗较大没有直接施救,而是将携带的游泳圈扔向正在施救的魏科举,但遗憾的是,魏科举没有抓住,反而因体力消耗过大担心自身难保而松开了张新梅,独自游向大石头边,扶着石头在水里休息。
  再说殷某到达现场后,继续将游泳圈扔向张新梅,并让魏科举将游泳圈的绳索套在张新梅手上。可是,魏科举一直站在水中,不敢主动上前施救。殷某几次试图将游泳圈递给张新梅,但均未成功,张新梅最终慢慢沉入水中。
  颇有正义感的殷某体力稍微恢复后,先后两次潜入水中试图寻找张新梅,但最终未果。站在岸边的另一位游人陈某见状,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待警察及消防人员随后赶到找到张新梅后,她已经溺水死亡。

 

为死者喊冤 上法庭维权

  张新梅的意外死亡,致其两个儿子小峰与晓强雪上加霜。两个幼小的孩子,一下子失去了母亲,悲伤在所难免。好在外婆陈莲花主动伸出援手,积极担负起照顾小峰和晓强的重任。
  作为本次事件的“肇事者”,魏科举自知难逃干系,于是就主动给陈莲花送去了现金两万元,作为对曾经恋人张新梅的赔偿。
  但区区两万元现金很难抚平死者亲属的忧伤。为此,有好心人给陈莲花出主意,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之后,在律师的帮助下,陈莲花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小峰与晓强为原告,将与此有关联的魏科举以及明心湖的管理者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使用人卧佛山庄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511520元、丧葬费21335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及小峰、晓强被抚养人生活费325926元,共计958781元。
  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生命权纠纷案后,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办案人员于2016年11月7日到事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经依法通知卧佛山庄征用土地的原土地所有人某村民组组长李某到场指认,事发地不在卧佛山庄已征用和租用的土地范围内。
  一审法院经审理此案后认为,事发后小峰一直与外婆陈莲花共同生活,且案件受理后其父亲亦未要求以小峰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故陈莲花以小峰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卧佛山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魏科举对张新梅是否有救助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事发地明心湖系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或卧佛山庄所有、使用、管理,被告魏科举亦表示事发当天被告卧佛山庄未收取他本人和张新梅任何费用。经现场勘查,某村民组组长李某亦证实事发地不在被告卧佛山庄已征用和租用的土地范围内,故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卧佛山庄并非明心湖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亦未因明心湖而获取任何直接的经济收益,原告要求该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事发当天,被告魏科举与张新梅系相约前往卧佛山庄游玩,虽然张新梅对自己不会游泳而下水玩耍存在危险有认知,但其作出下水玩耍的决定系基于对被告魏科举的信任和依赖,且被告魏科举在明知湖水较深、张新梅亦不会游泳的情况下,搀扶着张新梅下湖玩耍,其行为已充分表明其确信在自己的帮助下张新梅不会发生危险,故被告魏科举对张新梅有救助义务。
  事发后,被告魏科举虽然对张新梅实施了救助,后因体力消耗较大而停止了施救行为,并向附近游人呼救,但在殷某施救过程中,魏科举已放弃了救助,站在浅水区休息,其体力已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此时,游客殷某多次要求魏科举将游泳圈的绳索系在张新梅手上,魏科举始终未协助殷某,在殷某先后三次潜入水中施救时,魏科举一直在观望,未实施救助行为,履行救助义务,故对原告的相关损失,被告魏科举应承担赔偿责任。
  又因被告魏科举未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事发时张新梅系成年人,其对水的深度及自己不会游泳均已知晓,对下水玩耍存在危险性有预见能力,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原告的合法损失,被告魏科举应承担20%的责任,对于魏科举已支付的两万元应予以扣减。
  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的各项赔偿为:死亡赔偿金511520元、丧葬费2133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8713.5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共计801568.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科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莲花、晓强、小峰各项损失140313.7元(801568.5元×20%-2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下判决  按错担责任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晓强、小峰、陈莲花、魏科举均表示不服,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法院的庭审现场,晓强、小峰、陈莲花上诉的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卧佛山庄作为明心湖实际使用权人和受益人,未尽到必要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与被上诉人魏科举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定被上诉人魏科举承担上诉人合法损失的20%明显不合理,魏科举至少应承担上诉人经济损失的50%。故应依法撤销新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改判魏科举、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卧佛山庄对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承担50%责任且负连带责任。
  魏科举则上诉请求:我同张新梅结伴游玩,已尽了告知、协助、尽最大努力的救助义务,一审法院却认定我体力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就应履行救助义务,实在不公平,故一审法院判决我承担20%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据此,该院于不久前向外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死者张新梅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明知其不会游泳而下水的危险性,同时魏科举搀扶着不会水的张新梅下水玩耍,事后其未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故一审法院结合相应的证据判决魏科举承担20%的责任较为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因上诉人晓强、小峰、陈莲花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卧佛山庄系张新梅死亡的明心湖的管理人或使用人,同时一审法院亦通知卧佛山庄征用土地的某村民组组长李某到场指认,事发地不在被上诉人卧佛山庄已征用和租用的土地范围内,故上诉人晓强、小峰、陈莲花要求二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晓强、小峰、陈莲花、魏科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至此,这起离奇的生命权纠纷案终于画上了一个令人警醒的句号。
  (文中人物使用了化名。未经本文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媒体转载,否则依法追究)

● 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