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国十大法治新闻》系列报道之三

2017年中国十大检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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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2017年是检察系统司法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取得重大进展之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于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作报告时说,司法改革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明显增强。
  其中,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司法责任制改革被认为是本轮司改的核心和关键。2017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启动司法责任制改革,10月起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这标志着全国检察机关面上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基本完成,初步建立了权责明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根本要求是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2017年7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228名入额检察官进行了庄严的宪法宣誓,标志着这场由中央统一部署、先试点后全面铺开的检察官员额制改革顺利完成。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共遴选出员额内检察官84444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2.78%,同时建立了员额动态调整机制,上海等地检察机关探索“跨院遴选”,引导检察官向办案任务重的检察院有序流动;建立了员额退出机制,不办案、不胜任办案工作或离开办案岗位的,及时退出员额。通过这项改革,全国基层检察院85%以上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以上。
  此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等改革也在这一年取得长足进步。截至2017年年末,中央部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的29项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或结项;检察改革规划提出的91项具体改革举措,82项已出台改革意见或结项,检察系统在司改关键之年取得的成绩可谓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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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工作转隶进行时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转隶对检察制度带来重要影响,给检察机关带来了系统性、根本性的影响,特别是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即将迎来重大调整。
  目前,在经历前期试点以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全面铺开,而原本隶属各级检察机关的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也将并入相应的监察委,因此检察系统如何对待转隶工作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
  早在2017年年初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之时,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就表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顶层设计。
  2017年12月,曹建明再次强调:“人员转隶,关键是思想上的转隶。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全力支持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确保人员、职能、机构平稳转隶。”
  转隶决不是工作人员换个单位名称那么简单,而是涉及方方面面,正如曹建明所提到的,检察系统将认真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制定国家监察法、修改刑事诉讼法等立法过程中,完善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并将全力支持、积极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在全国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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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法修订巩固司改成果

  作为检察官依法行使职能的法律依据,检察官法修订一直备受关注。在2017年即将结束之际,12月22日,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此项立法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同时以立法形式巩固了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
  根据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草案明确了检察长的统一领导权,规定“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察长对所属检察官办理案件进行指挥监督,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对于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中产生”。
  此外,草案明确担任检察官必须“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学历条件方面,草案明确检察官需具备全日制法学类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不再放宽学历条件,将“办案质量效率连续两年不达标,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增设为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法定情形之一。
  为体现检察官单独职务与行政职级脱钩的性质和特点,修订草案明确“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并将检察官等级分为十二级,检察官等级采取按期晋升、择优选升和特别选升的方式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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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这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试点改革两年后,终于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并已经于201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而该制度全面实施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正式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此外根据《决定》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民事公益诉讼中,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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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2017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发布,内容涵盖从实体到形式、从刑事到民事各方面,明确要求严格把握产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对于正在办理的涉产权刑事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提出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明确了产权保护的总体要求和基本遵循。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就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2017年7月,最高检察院宣布挂牌督办13起涉产权刑事申诉及国家赔偿重点案件,再次以实际行动表明对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决心。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修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从总则上的原则性规定到分则中的涉案财物处置均作出了一系列细化规定,以妥善处理维护市场秩序与激发社会活力的关系,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政策,准确界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执法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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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检务4.0初现端倪

  2017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将依托大数据及智能语音等前沿科技,统筹利用以司法办案数据为核心的检察数据资源,建立检察大数据总体架构,营造大数据应用良好生态,打造“智慧检务4.0”。
检察系统近些年一直在积极推进大数据建设,经过此前的积累,终于在2017年迈进了智慧检务4.0时代。根据《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提出的检察大数据的建设目标和发展路线图,2017年至2020年重点实施“一中心四体系”的建设任务。
  在启动阶段,要求在2017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检察大数据标准规范体系;启动高检院本级和试点地区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启动司法办案、管理决策、服务为民等大数据应用试点;探索检察大数据管理机制,初步建立检察大数据应用生态。
  而智慧检务4.0最终任务是在检察机关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的基础上,实现检察工作的全面智能化、全方位智慧管理、全方位智慧服务和全体智慧支撑。背景是适应当前社会从信息时代迈向人工智能时代的大变革,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新一代技术在检察机关的深度应用,实现信息技术与检察工作的深入融合。云计算+检察工作是智慧检务4.0的网络支持,大数据+检察工作是智慧检务4.0的具体实施。创新是智慧检务4.0的基本方法,核心任务是通过科技创新和司法体制改革双轮驱动带动检察工作创新,从根本上解决传统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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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工作动作频出

  2017年2月,最高检察院下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并予试行,以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细化未检工作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与效果。
  2017年3月,为促进全国“打拐”专项行动深入开展,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经与公安部有关部门沟通,确定将山东、福建、新疆、河北、广东、黑龙江、内蒙古等地的10起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为最高检挂牌督办案件,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注重对被拐儿童的救助和安置工作。办案中,要充分维护被拐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开展必要的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等工作。
  2017年5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下发通知,决定建立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新实践基地。经过大半年的推进发展,2017年11月29日至30日,全国未检工作创新实践基地经验交流会暨未检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座谈会在江苏省淮安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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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介入监督彰显检察工作本义

  所谓提前介入,是指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尚未按法定程序进入到检察环节,而检察机关应侦查机关要求或认为必要,参加或参与侦查机关正在侦查中的一些案件方面的相关工作、发表意见,指派人员在侦查尚未终结时即开展刑检工作。具体到侦查监督部门,就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的重大案件,在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逮捕之前,依法派员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预审活动实行参与和监督的诉讼活动。
  十八大以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逐步深入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活动的开展,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重要性逐步得到司法机关和法学界人士的一致认可,而良好的司法实践也充分表现了提前介入的价值。
  2017年,最高检在于欢案、西汉高速秦岭隧道致36死重特大事故过程中积极提前介入调查、侦查活动,彰显了检察工作的本义。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不仅仅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而且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要适时介入到侦查中去,引导侦查机关更加全面有效地收集、固定证据,更好地把握证据标准,为下一步的诉讼活动夯实基础”的做法无疑值得肯定,而最高检在2017年的多个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中提前介入监督的做法无疑带了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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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
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在刑事侦查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其刑事侦查活动还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职能的发挥。此外,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较为薄弱。
  2017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检察院因地制宜,全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2017年年底前实现全面铺开。
  其实早在2015年开始,最高检就选择了山西等10省市进行该项试点,1064个基层检察院、8370个公安派出所参与了试点工作。试点以来,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派出所立案5243件,对违法侦查活动提出纠正意见15162件次,促进公安派出所办案质量明显提高。
  而最高检要求全国各检察机关2017年年底全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无疑是对这项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对于防范冤错案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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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村霸”在行动

  村霸,是一个带有黑社会色彩的词,专指那些仗势欺人、横行乡里的人。近年来,虽然基层治理体系逐渐完善,农村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但在一些地方,“村霸”现象依然存在,危害农村社会稳定,侵害百姓合法权益,也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对此决不能姑息。
  2017年1月19日,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刑事犯罪,突出打击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
  在大力反腐、打掉大老虎已司空见惯的今天,最高检关注基层社会稳定、净化基层生态环境的行动无疑值得点赞,但同时我们也希望能够看到这项行动落地的效果,让饱受“村霸”之苦的百姓感受到司法正义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