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为什么这么难?

  忻华强涉嫌挪用资金罪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内蒙古包头市高新区法院已经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忻华强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和挪用资金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执行六年。忻华强上诉,目前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之中。
  忻华强一直患有各种严重疾病,一审期间就曾多次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转院治疗,但截至目前,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不予同意。
  取保候审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项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
  那么,包头市两级法院究竟为何不同意?这背后又有什么隐情?

 

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重病嫌疑人

  2017年9月27日,包头市高新区法院曹波庭长来到包头市中心医院忻华强病室,告知忻华强:“今天过来,就是对上次鉴定后,关于你申请取保候审,我们进行答复。鉴定结果已经出来了,我们进行合议,结论是你现阶段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实际上,忻华强的病情已经完全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的第一项“心脏功能不全”、第三项“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第四项“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险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和第八条“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活伴发症,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早在2011年12月,忻华强在浙江省宁波市第一医院就曾住院30天,次年出院,诊断为:“2型糖尿病、糖尿病性周围血管病变、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变、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慢性浅表性胃炎伴糜烂、肝囊肿、射精管囊肿、腔隙性脑梗塞、T12椎体血管瘤。”2012年5月,忻华强又在上海长海医院住院10天,出院诊断为:“1.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2.神经症。3.2型糖尿病。4.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
  2017年3月17日,包头市中心医院出具忻华强《病危(重)通知书》。该通知书强调:患者糖尿病病史长,随时可能出现血糖波动、高血糖诱发酮症酸中毒及高血糖高渗状态而危及生命,患者存在冠心病、高血压病史,随时可能出现血压波动、高血压危象、恶性心律失常、心脏骤停、心功能不全、偏瘫、失语及脑梗塞面积加大、酸碱失衡、电解质紊乱及多器官功能衰竭而危及生命。忻华强的生命危在旦夕,随时有猝死的可能。
  2017年8月13日,包头市高新区法院委托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对忻华强进行鉴定。病情诊断为:2型糖尿病、糖尿病性下肢动脉硬化、糖尿病性周围血管病变、高血压3级(很高危险组)、冠心病、肝囊肿、肝内血管瘤、前列腺增生、射精管囊肿、左耳混合性耳聋、左耳神经性耳鸣。
  2017年9月12日,包头市中心医院出具忻华强《转院审批表》。该《转院审批表》载明:入院后心电图示存在供血不足及右室内差异性传导,窦性心率过速,心率117次/分,给予扩冠、抗凝、稳定斑块、控制心室律,降低心肌耗氧治疗,效果差,建议进一步查冠脉CT助诊,但患者曾因碘剂过敏,无法检查冠脉CT。此外目前使用胰岛素泵治疗,但血糖控制不达标。并提出“我院治疗效果差,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的意见。
  2017年12月5日,包头市中心医院第二次为忻华强出具《转院审批表》。该《转院审批表》载明:患者糖尿病20余年,因血糖控制差入住我科。既往高血压病史五年,高血压200/100mmHg,间断口服氨氯地平、氯沙坦、及美托洛尔治疗。血压控制尚可。冠心病病史两年,间断口服冠心病2级预防用药。碘造影剂过敏。患者目前存在胸闷、头闷,偶尔有胸骨后憋胀,无明显疼痛,给予扩冠,抗凝,稳定斑块、控制心室率。降低心肌耗氧治疗,效果差,建议进一步查冠脉CT助诊,但患者曾因碘剂过敏,无法检查冠脉CT。此外目前使用胰岛素泵治疗,总量为78.7u,但血糖控制不达标。并再次提出“我院治疗效果差,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的意见。
  记者前往包头市中心医院,负责治疗忻华强的医生告诉记者,忻华强入院时病情就已经相当严重,已出现酮症酸中毒,而且已佩戴胰岛素泵用以全天控制血糖。治疗以来,忻华强的血糖一直就降不下来,医院也已出具了转院审批。但“不知为什么也没有转院。实际上我们特别怕他死在这儿”。
  记者了解到,从2016年12月6日忻华强在该院治疗以来,看守所指派六名警察分三班陪护忻华强,最多时派出九名警察进行陪护。包头市检察院对包头市看守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责令包头市看守所纠正对忻华强不当羁押的强制措施(该法律意见书的原件现存包头市看守所)。包头市看守所和包头市检察院还联合签署法律意见书,要求高新区法院变更对忻华强的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转院治疗(该法律意见书的原件现存包头市看守所、包头市检察院和包头市高新区法院)。
  2017年10月23日,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依据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对忻华强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病情范围,是否有随时猝死的可能性进行鉴定,出具了云智科鉴中心〔2017〕医字第60号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被审查人忻华强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有随时发生猝死的危险,已经不适宜羁押,应及时给予办理保外就医措施。
  但一审法官仍作此决定,且在一审诉讼案卷中,也完全看不到任何检察院和看守所对忻华强提出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实和案卷材料。
  2017年12月14日,二审法官——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武美琳又告知忻华强代理律师,二审同样不对忻华强采取取保候审。
  可以说,这再次将忻华强的生命推到了一个非常危险的境地。记者前往检察院、法院了解情况,均被以“本案正在审理,不方便接受采访”为由拒绝采访请求。记者发短信询问武美琳法官此决定依据和原因,也未获得任何回音。

 

其他违法之处

  高新区法院在一审开庭之后进行补充侦查,并且在没有开庭征求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的情况下,将起诉指控的“职务侵占罪”变更为“挪用资金罪”,这非法剥夺了被告人忻华强和两位辩护人的辩护权。
  2017年10月25日下午,在没有告知忻华强宣判之前,法庭对忻华强做笔录征求他对变更罪名的意见,并且企图要忻华强将签字日期提前,然后才对其宣判,并做宣判笔录。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理论界对取保候审制度的研究,片面强调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属性,而忽略了取保候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意义——即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下,取保候审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一项重要的权利。
  而在本案中,这已经成为直接决定被告人忻华强生命能否存续的一项重要权利。法庭本应该保障这项权利,免除无谓的损失甚至牺牲,今天却出现这样的局面,不禁让人追问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