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扬州特大持枪贩运毒品案

胆大妄为,陆丰扬州购销毒品一条龙

  20年前,吴君是私营企业扬州大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老板,经营汽车配件销售,资产一度过千万,江湖上人称“汽配吴”。可惜的是,他逐渐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而且赌资很高,输的多赢的少,一晚上少则输掉五六万元,多则输掉十多万元,赢则顶多五六千元。
  吴君很快就输光了千万家产,妻子无奈之下与他离了婚。2003年6月20日,吴君因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原扬州市维扬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他出狱后依然不思悔改,且染上了毒瘾,每天都要吸毒2至3克。2014年3月,吴君因吸毒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被责令社区戒毒。赌和毒,像两个不知餍足的吸血鬼,吸干了吴君的最后一滴血。“走投无路”之下,他不惜铤而走险贩毒了。
  2015年11月,吴君向朋友秦岭打听哪里可以买到“货”。秦岭找到一个原籍广东的叫胡兵冰的人,明确告诉胡兵冰,吴君需要做冰毒(甲基苯丙胺之俗称)生意翻身。胡兵冰想到曾在扬州打工的广东陆丰人林建都,回到老家没几年暴富了,猜测林建都可能也在贩毒。一联系,林建都果然在贩毒!胡兵冰就通过秦岭把林建都的手机号码给了吴君。2015年12月初,吴君联系林建都商谈毒品购销事宜,林建都遂同意在广东购进冰毒后贩卖给吴君再由其进行销售。
  林建都随后从广东来到扬州,因为深知风险极大,而且确实需要帮手,林建都邀约在扬州邗江区汊河镇大学城个体经营快餐的广东老乡潮州人张立辉入伙,言明利润六四分成。看到有钱可赚,张立辉欣然同意。
  2015年12月13日,张立辉、胡兵冰带着林建都到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用胡兵冰身份证签了租车合同。张立辉作了担保,林建都付了一个月租金5000元、押金5000元,租的是一辆灰色本田锋范轿车。租车后,林建都和张立辉一起开车回到广东,林建都在陆丰老家花了4万元从他的上线——一个摩的司机手里购买了两公斤冰毒。 
  2016年2月,林建都约吴君到安徽宣城见面交易。2月14日,林建都和张立辉一起开着租来的车出发了。为了防止被查,每到一个高速入口,两人中的一人先驾驶空车探路,确信没有安检,才携带毒品进入高速。两人战战兢兢、有惊无险地到达宣城,与吴君接上了头,并顺利交付毒品。林建都把多余的200克毒品让张立辉带回扬州藏起来,自己又开车回了广东。
  过了大约一周,吴君打电话给林建都说又有人需要毒品了,林建都就打电话给张立辉,让他把那200克冰毒先给吴君卖。张立辉偷偷从中取出约3克毒品,准备留给胡兵冰吸食,并于2月22日21时24分开了邗江区汊河镇七天宾馆213房间,将200克冰毒藏在房间的床垫下面。2月23日,张立辉把七天宾馆213房间的房卡交给吴君,吴君到宾馆房间拿走毒品。2月24日13时7分,张立辉退了房。狡猾的张立辉开宾馆房间,不是为了居住,而是作为藏匿和交易毒品的地点。
  吴君购得该宗毒品后,陆续向他人销售。2016年2月中下旬,吴君打电话给林建都表示在扬州可销售大宗毒品。前面交易的顺利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林建都格外大胆起来,他筹资10万元从陆丰购买了4.5公斤冰毒,还从一个外号叫“黑鬼”的人手里购买了仿64式手枪一支及子弹四发。
  因为高速安检的力度加大,林建都决定改变运输毒品的方式。2016年3月4日,林建都携带4.5公斤毒品、手枪及子弹从陆丰途经福建福州乘坐长途客车,于3月6日中午抵达扬州,先联系吴君未能及时联系上,即联系张立辉。张立辉去车站接了林建都,安排他住在康乃馨宾馆206房间,他自己住在同一宾馆106房间。在206房间,他看到林建都从随身的包里拿出一堆散的手枪零部件,然后开始组装手枪。张立辉问林建都带枪来干什么,林建都说:“别被人蒙了。”当日下午,林建都在汊河镇购买了电子秤、黑布袋等物品用于分装毒品。当晚,吴君即联系林建都约定在扬州市中医院进行交易。因想购买毒品的姚东在扬州市中医院住院,吴君就顺势把交易地点定在了这里。他认为,最危险的地方最安全。
  当晚,张立辉骑电动车带林建都到达扬州市中医院,在医院门口,林建都与吴君接头,并于3月7日凌晨到中医院附近中国农业银行通过自动柜员机向他人银行卡汇款12800元。
  3月7日晚7时许,前一天晚上在杨早家中购买吴君25克毒品的钱积再次向吴君提出购买25克冰毒,同时承诺支付前一天及当日两次毒资共7000元。晚上8点多钟,吴君打电话给林建都,双方约定在康乃馨宾馆东边数十米的小路上进行交易。吴君到后给了林建都7000元,说再拿200克毒品,林建都就回房间称了200克冰毒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分成两袋,然后放在一个黑色的布袋子里面给了吴君。

 

连夜抓捕,查获4000多克冰毒

  吴君当然不知道,他早就被警方盯上了。2015年12月16日,扬州市广陵区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个叫吴君的人贩卖毒品。警方经初步侦查后,于同月21日正式立案侦查,并成立专案组对吴君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016年3月7日,专案组接到情报称,扬州一吸毒人员联系吴君购买毒品,吴君已联系上线。掌握该情况后,专案组随即部署抓捕行动。
  当晚9点多钟,侦查员从技术部门获悉,吴君正携带大量毒品前往扬州东圈门街。专案组民警立即赶往东圈门街在路口伏击,后在街头“陈记菜馆”门口抓获吴君,现场查获黑色布袋里可疑白色晶体两袋和装有白色可疑晶体的塑料瓶1只,现场称重共计212.69克。经鉴定,白色可疑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202.38克。
  专案组在突审吴君后,连夜出击,于当晚11时许,在康乃馨宾馆206房间抓获林建都。侦查人员在房间内查获5袋白色可疑晶体,同时缴获仿64式手枪一支、子弹四发、电子秤两台等物品及现金11100元。经鉴定:白色可疑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3791.02克。林建都所携带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子弹系经改制的64式手枪弹,能够用上述枪支发射。
  经过询问旅馆工作人员,侦查人员得知106房间也住有一名南方籍男子,与林建都来往密切。经讯问林建都,确认是贩毒团伙成员张立辉。专案组于是安排侦查员在宾馆伏击守候,并于次日下午3点多钟,在106房间门口抓获张立辉。民警对其租住的106房间进行搜查,查获5袋白色可疑晶体和一张纸巾包裹的白色可疑晶体。经鉴定:白色可疑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68.49克。其中,纸巾包裹的甲基苯丙胺13.86克是林建都放置在106房间内的,其余54.63克甲基苯丙胺为张立辉非法持有。
  在案件审问过程中,林建都因为见识了太多身边人贩毒败露后的下场,对自己被抓获后的后果心知肚明,所以非常配合,表示认罪悔罪;而吴君和张立辉则另是一番情形,吴君态度恶劣,而张立辉避重就轻。
  侦查员在第六次讯问林建都时,他交代在他的笔记本上记录有长期向他贩卖毒品的上线为林朱益。2016年4月6日,在广东公安机关配合下,林朱益在陆丰市南塘镇东桥路被抓获(另案处理)。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7日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林建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吴君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立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同堂受审,贩运持有毒品各领其罪

  审理毒品案件的难点之一在于客观证据不充分,实物证据基本灭失,定案主要依靠同案犯及相关人员的口供。开庭前,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成员仔细审查卷宗材料、梳理案件事实证据、制作补正提纲,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进行补充查证工作。
  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侦查、起诉、审判周期较长,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专门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展示,归纳、总结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庭审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2017年6月22日,这桩扬州市历史上贩卖、运输毒品数量最多的毒品犯罪案件在扬州中院刑事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午8点30分,林建都等三人被带上被告席受审。扬州中院院长薛剑祥亲自担任此案审判长,采取庭审实质化方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起到了良好的带头示范作用。为了使案件的判决、处理更加公正,首次采用了邀请法院审委会委员全程参与庭审的方式,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案情参与讨论。同时,邀请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旁听,并通过新华社、网易、新浪、现代快报、荔枝新闻、北京时间、交汇点新闻、扬帆、扬州发布等媒体进行庭审网络直播。《人民法院报》、中国新闻社、《新华日报》、江苏电视台等22家60余名媒体记者参与庭审并予以报道。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合议庭成员的引导下,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讯问、法庭举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庭审过程循序渐进,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庭审中重点审理案件争议焦点,真正做到事实认定在法庭,判决说理在法庭,真正实现实质化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过四个小时的庭审,扬州中院认为:被告人林建都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206.3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毒品情形。被告人吴君贩卖甲基苯丙胺398.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立辉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00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4.63克,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合议庭经评议后,于当天下午,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
  第一,被告人林建都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第二,被告人吴君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第三,被告人张立辉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罚金1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始终秉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被告人的主体地位,重视辩护人在推进庭审实质化中的作用。在庭前会议与庭审过程中允许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庭审中仔细听取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的意见;合议庭评议时认真研究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坚持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最终没有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吴君于3月6日晚从林建都处购买600克毒品的事实。
  (文中除三名被告人外均为化名)

● 责任编辑:呼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