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火掀隐情,非亲生女儿还有继承权吗?

  一场无情的大火,吞噬了两名职工的生命。被烧焦的尸体无法辨认,为证实死者身份,需要其子女提供血样进行亲属关系鉴定。未曾料到,亲属关系鉴定一经揭晓,竟然揭出一名遇难职工与其女儿并非亲生骨肉的隐情。由此,一场赔偿金争夺战拉开了序幕。

 

鉴定排除血亲

  事情还得从几年前的那场事故说起:2014年3月5日上午9时许,吉林省吉林市某油料厂的一个车间突然着起了大火,好在消防官兵及时赶到控制火势,一番扑救大火终于被扑灭了。不幸的是,在这起事故中,油料厂的两名职工丧身火海。待消防员发现他们时,两人已被大火烧得面目全非。因为不能辨识两人的身份,消防部门只好将两具尸体分别标注为1号和2号。接下来,油料厂通知两人的子女及子女的母亲到医院提供血样,进行三联体亲属遗传关系鉴定。当天下午,死者姚金宝的女儿姚雯雯及其母亲李雪到医院抽取了血样,另一名死者的妻子和子女也提供了血样。
  3月7日,2号尸体的亲属经血样鉴定,得出了符合亲属遗传关系的结论。按理,1号尸体应为姚金宝,但令人意外的是,姚雯雯、李雪及姚金宝却不符合三联体亲属遗传关系的特征。难道1号尸体不是姚金宝?为进一步确认身份,油料厂赶紧通知姚金宝的哥哥姚金龙提供血样进行DNA鉴定,很快有了结果,1号尸体与姚金宝的哥哥确定为亲属关系。
  李雪是姚金宝的前任妻子,2001年期间,两人因性格不合离了婚,姚雯雯随父亲姚金宝一起生活。直到2005年时,姚金宝结识了带着女儿张玲独自生活的离异女子鲍玉兰,经历相似的两人很快走到一起。得知前夫再婚的消息,生怕女儿受到继母的不公平对待,李雪要回了姚雯雯,并变更了女儿的抚养关系,改由姚金宝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死者姚金宝的身份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油料厂支付姚金宝亲属57万元,有关部门另给付困难补助款9万元。鲍玉兰代为领取了款项后,于2014年3月22日,让自己的女儿张玲通过银行转账35万元给姚雯雯。此后,鲍玉兰又向姚雯雯要回1万元。在姚雯雯的配合下,姚金宝名下的一套建筑面积70多平方米的房屋变更登记给了鲍玉兰。

 

继女追索赔偿金

  姚金宝与李雪结婚四年后,姚雯雯才出生,姚金龙是看着侄女长大的。如今得知姚雯雯与弟弟姚金宝没有血缘关系,姚金龙憋不住气了,他断定前弟媳李雪欺骗了弟弟二十多年,便把实情透露给了鲍玉兰:“弟弟实在太冤枉,到死都不知道真相。”在旁的继女张玲听在耳朵里也气不过,她6岁时跟着母亲来到了姚金宝家,在共同生活的15年中,姚金宝对她视如己出,两人已建立了深厚的父女感情。“李雪肯定欺骗了继父,我一定要为他讨回公道。”于是,张玲气冲冲地找到姚雯雯的家门,指责道:“你根本就不是继父的亲女儿,看在他白养你这么多年的份儿上,还不把钱吐出来?”姚雯雯则针锋相对:“你不过是拖油瓶的,有什么资格这样说。”强硬地将张玲推出了家门。两人闹得剑拔弩张,张玲更是扬言要法院见。果然,2014年7月,张玲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她起诉称:自从母亲再婚嫁给了姚金宝后,其就没有听说继父还有过一个女儿,姚雯雯也从没有在新家里出现过。继父因公死亡后,母亲鲍玉兰因担心姚雯雯与其争夺房产,在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匆忙与之达成协议,将赔偿款擅自分配。此后,自己从公安机关的鉴定书上,得知姚雯雯与继父没有血缘关系,姚金宝一直受蒙骗。故此认为,姚雯雯既然不是姚金宝的亲生子女,其取得的赔偿款即属于不当得利,现请求与母亲鲍玉兰分割赔偿款57万元的50%。
  对于张玲的诉讼,姚雯雯予以了反驳:司法鉴定的准确率不是100%,任何事都有特例,自己确为姚金宝亲生,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在这场诉讼中,鲍玉兰虽然也以被告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她的辩称意见却与原告张玲一致,要求与自己的女儿各分一半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金宝死亡后,其所在单位给付的死亡赔偿费用57万元应由姚金宝的近亲属获得。根据法律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是指与姚金宝具有法律上近亲属关系的人。鲍玉兰与张玲属于法定近亲属。而姚雯雯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属于法定近亲属范畴,因此其不能获得赔偿,故57万元应由鲍玉兰与张玲分割。
  2014年12月12日,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决姚雯雯给付张玲28.5万元。

 

再审一槌定音

  鉴定结论排除了姚雯雯与姚金宝的亲子遗传关系,对这个结论最为震惊的是姚雯雯,因为她从来没有怀疑过自己与父亲的血缘关系,对那份白纸黑字的三联体遗传关系鉴定,姚雯雯在感情上难以接受。因此,法院将判决书送达后,她对上诉期限的告知没有理睬,判决书生效后,张玲申请法院执行28.5万元时,她这才急忙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对案件进行再审。
  2016年12月3日,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此案。
  2017年4月,此案再审开庭时,姚雯雯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是《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而鉴定意见为:“送检的1号尸体心血的STR分型与姚雯雯血样、李雪血样的STR分型不符合三联体亲子遗传关系。”原审判决中直接将“1号尸体”改换成“姚金宝”,进而否定自己与姚金宝的近亲属关系,显属认定事实错误。其次,2001年11月14日,姚金宝与前妻李雪离婚后,姚雯雯与姚金宝一直共同生活,这一事实得到原审的确认。即使姚金宝不是自己的亲生父亲,但二人一直以父女相称,自己跟随生母生活后也由其支付抚养费,已经形成了实际的抚养关系,故姚雯雯依法应属于姚金宝的法定近亲属。
  对于姚雯雯的说辞,张玲认为,首先姚金宝与前妻李雪结婚四年后才有了姚雯雯,姚金宝及全部近亲属一直认为姚雯雯是姚金宝的亲生女儿。假使姚金宝知道姚雯雯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女,他就不会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之后又同意李雪把女儿领走并支付生活费。因此,姚金宝生前和其亲属根本不知道姚雯雯不是自己亲生的。其次,法律上的抚养关系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教育义务。因此,姚雯雯与姚金宝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及事由而形成合法的抚养关系。姚雯雯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等拟制血亲关系的相关证据。其以双方共同生活过,就认定存在抚养关系是对法律的误读。而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也是给付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金。姚金宝的死亡赔偿金应当由其近亲属分享,姚雯雯不应分享这笔死亡赔偿金。
  亲爱的读者:姚雯雯因被排除与因公死亡的父亲姚金宝有血缘关系,被父亲的继女张玲追索已经分到手的赔偿款,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玲的诉讼请求。如今,姚雯雯申请法院再审此案,结果又将如何呢?
  (答案见本期)
  (文中人物为化名)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