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该从细微处做起

-- 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规范“逾期借款利息计算”点赞

  2017年9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向全省法院发布《关于规范民事判决主文中“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截止日期”表述问题的通知》,内容非常“单一”也并不怎么“专业”——然而,它却解决了长期以来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往往感到一头雾水的困惑以及有效防范“同案不同判”的“大问题”!
  业内人士特别是具有在法院“打官司”经历的人都知道,在借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主文中,对于“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截止日期”的表述,普遍存在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表述不一致的现象。此种相同的问题,判决主文表述不统一的现象,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严谨性和统一性。
  对此,山东高院发出《通知》,对“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截止日期”的表述提出了统一的要求。笔者认为,这样的统一要求带来的直接好处有两个:一是统一全省法院的司法尺度,避免了相同问题,在不同判决的主文中表述不一致即“同案不同判”的不正常现象。二是让相同问题的判决,在判决书的相关主文中表述内容意思统一,文字统一。也就是从整体上提高了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
  《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中确定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时,对于原告主张逾期借款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实际清偿之日”或者“清偿完毕之日”的,民事判决主文关于逾期借款利息的截止日期应统一表述为:以××为基数,自××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利率计算。
  从前述统一表述的具体内容看,有计算利息的基数,有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有计算利息的利率。这样明确、具体、全面的规定,使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明确具体,并且,理解或解释判决的主文时,也只有(或只能有)唯一的一种解释。
  如此,一方面可以切实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财产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或者防止老赖(债务人)逃脱逾期还款利息支付义务,变相获得不法利益的情况发生。进而使有关逾期贷款利息计算的判决严谨、合法、公正。
  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包括借贷(含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原告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于债务人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表述不恰当或不全面。
  如果法院机械地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完全可能使判决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上不全面,让不讲诚信的债务人少支付或不支付应当全额支付的逾期还款利息,从而让违法者获利。
  山东高院在《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对借贷案件原告方进行法律释明及相应判决的内容:
  对于原告主张逾期借款利息至“起诉之日”或者“判决生效之日”等时间节点的,一审法院可以在立案、审理阶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方法的规定予以释明,并在原告明确主张逾期借款利息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的前提下作出相应判决。即“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如果一审法院的立案法官或审理法官向主张逾期借款利息至“起诉之日”或者“判决生效之日”的原告讲明,当事人在诉讼中不主张“起诉之日”之后至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之日期间的利息,或者不主张“判决生效之日”之后至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之日期间的利息,那么,在执行阶段,该利息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当事人主张逾期借款利息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的,在执行阶段,“清偿完毕之日”之前的利息,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并向原告讲明可以依据增加或改变自己的诉讼主张。
  在一般情况下,原告方当事人都知道如何主张才对自己最有利,因此,他们都会提出把诉讼主张变更为逾期借款利息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这样,法院就可以作出切实保护债权人利息利益的前述判决了。
  由此可见,《通知》中关于对借贷案件相关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的具体规定,不仅可以防止老赖获取不法利益(不支付应当支付的利息),更能全面、切实地保护债权人利息利益,收到把司法为民落实到细微之处的良好效果。
  据悉,山东高院的上述公文公开上网发布后,也有网友对此表达了“不同的声音”。如一位网友留言道:
  我不太赞同这个通知:逾期利息截止日期当然应以法院判决确认日期为准,过了指定期间不履行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就行。实际给付之日是指法院判决指定日期还是最终偿还日期?如是前者,还没有实际给付;如是后者,不是变相让申请执行人损失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加倍迟延履行金吗?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显然是对《通知》的误解。因为《通知》的主要内容是“民事判决主文关于逾期借款利息的截止日期应统一表述为:以××为基数,自××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利率计算”,所规定的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或者说是为了准确地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的数额。与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关于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并无冲突。
  相反,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方法科学,数额准确,对于执行过程中,准确地计算出当事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数额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更不会使申请执行人损失加倍迟延履行金。
  笔者认为,山东高院的《通知》虽然解决的是民事审判中的一个微观问题,但所涉及的问题关系到依法全面保护民事权利人民事权益的大事。如果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都能够注重细节,都注意微观问题的科学解决,那么,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可以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性。司法公正就会变为现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能真正落到实处!

● 责任编辑: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