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警察现场盘查,相对人是否可以抵抗?

  近年来,雷洋案件、警察查验身份证事件、警察绊摔抱小孩女子事件等表现出来的公权力“任性”与暴力袭警问题,引发广泛关注。笔者对警察最美好的记忆,是老电影《今天我休息》中作为朋友、亲人和可以信任依靠的警察形象。但现实中警民关系不融洽,公民报警常常感受到冷漠、随意、不作为,甚至公民暴力袭警抗法也屡见不鲜。
  那么,警察强制权与公民合法抵抗的边界究竟何在?相对人在什么条件下必须配合或可以合法抵抗?警察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采用强制权?

 

认识警察现场盘查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二条的规定,盘查是人民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的盘问、检查等行为。盘查有现场性,被盘查人的自由是部分的受到限制。如果被强制约束到公安派出所等地方,就不属于盘查。
  盘查可针对行政违法,也可针对刑事犯罪,是一种混合形态的权力。盘查在日本称“职务质问”,美国称“拦阻与拍打(stop and frisk)”,英国称“拦阻与搜索(stop and search)”。我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等都有对警察现场盘查程序的规定。
  盘查是一把“双刃剑”。盘查程序可起到查获犯罪嫌疑人、抓获在逃人员等重要作用,仅2016年1至5月铁路公安通过盘查程序查验身份证,就抓获1.1万名在逃人员。然而,盘查也可能引发质疑、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比如警察选择性盘查,歧视某类人(如进城务工人员),或者伤害正常人情感。问题的关键首先在于明确盘查程序法定要求。

 

了解外国的警察盘查程序

  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详细规定了警察Stop and Search(拦阻和搜索)程序,例如,表明警察身份、告诉盘查理由;争取合作,尽量不让对方难堪;对方坚决不合作,才在必要限度内强制;就地盘查时间一般很短,否则超过必要限度;对方配合的,可让其脱去外衣、手套,但不可要求在公共场所脱内衣;只有同性警察可以彻底搜身等。
  美国是通过Terry v. Ohio, 392U.S.1(1968)案等案例逐步形成了“拦阻与拍打(stop and frisk)”程序规则。该案中,警察发现两男子在某商店外来回走动并窥视店内,又走到角落商议,并和另外一男子交谈。警察上前表明身份,要求其出示证件,但他们含糊其辞,警察搜身发现他们携带手枪,就采取进一步措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警察基于合理怀疑而实施拦截、拍触,并不违宪。由此,警察盘查时,(1)观察到异常行为,警察可以合理推论犯罪行为即将或已经发生,对方可能携带武器、具现实危险性;(2)拦截,警察接近对方并表明身份,进行合理询问。如果对方的回答不能打消警察对其人身安全的顾虑:向下轻拍(pat-down)其外衣;如摸到武器,没收并逮捕。
  德国《联邦与各邦统一警察法标准草案》对警察现场盘查程序进行了“精致化立法”。盘查程序包括拦停、询问、查验身份、搜索和留置等。比如,警察有权对盘查对象查证身份,可以拦停盘查对象并询问,可强行要求盘查对象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查验;可以基于查验身份需要检查被盘查者的身体及随身携带物品,或基于对自身或周围人员的安全保护需要而以触摸、拍打方式确认是否携带武器等危险物品。
  日本当场盘查程序规定在《警察官职务执行法》当中,包括盘查对象、盘查地点、盘查程序等。一般认为,日本当场盘查程序属于行政程序,而不是刑事诉讼程序,警察在盘查中一般不得使用强制力。警察需要征得对方同意,才能检查携带物品。但也规定某些情况下,判断其必要性、紧急性以及所掌握的线索,警察可在不询问对方允许的前提下进行盘查。
  违反现场盘查程序,应受到严厉惩处。《环球时报》针对“上海警察绊摔抱小孩女子”事件采访了外国警察相关人员,受访者都认为对警民关系中的违法行为应予严格惩戒,如美国受访者认为根据美国法,任何人执行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权力,剥夺他人被宪法或法律所保障的权利或特权,即为犯罪。反观“上海警察绊摔抱小孩女子”事件处理,警察被记大过处分,涉事女子被行政处罚,违法成本太低。应当在完善现场盘查法定程序基础上,加重对越界行为的惩处。

 

理顺我国警察现场盘查的法定程序

  (一)选择需要盘查的对象
  有时盘查对象有明确的范围,比如设置关卡盘查来往车辆行人,排查犯罪嫌疑人。但另一些时候,警察面临选择盘查对象的问题,例如在车站、机场周围进行巡逻时的盘查。
  选择盘查对象应有正当理由。设置关卡盘查的正当理由来自明确的任务命令,而巡查中警察选择盘查对象的正当理由则相对模糊。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当场盘问、检查。选择盘查对象的正当理由就是具有违法犯罪嫌疑。判断存在嫌疑要有一定证据,如外貌酷似被通缉人员,主观任意判断可能产生法律责任问题。另外,在车站广场念念有词、携带黑色包裹、神色慌张等特征可作为合理怀疑的根据。
  (二)开启现场视音频记录
  依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相关规定,为保存盘查证据,公安机关应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确保盘查合法性。要确保视音频记录的真实有效,应当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嫌疑人的,应记录至将其带入公安机关办案区时停止。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语音说明。
  (三)表明身份并拦停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及《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表明身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明确警戒和检查任务分工。例外时,也可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如法院认为交通执法中一名交警特定情况下的执法处罚合法。
  警察表明身份的形式包括口头说明、着装、出示证件三种。(1)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及《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七条规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携带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身份,巡逻执勤时必须穿着警服。因此警察一般应当通过证件或着装表明身份。(2)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四条及《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七条规定,民警盘查时应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出示警察证等证件表明身份。即,着制式服装时可不出示证件,但盘查对象要求查看的,警察应出示证件。(3)无论着制式服装、还是出示证件,都必须同时口头表明身份,以提高盘查效率。
  表明身份同时,警察要拦停盘查对象,停止其移动。我国法律目前未规定拦停,拦停一般顺其自然进行,但对方极力摆脱拦停的,会引发警察强制权行使。
  (四)盘问和查验身份相关信息
  现场盘问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去向等。为核实身份信息真实性,可查验当事人身份证件。也可以不盘问,直接查验证件,或盘问与查验同时进行。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警察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查验身份证,必须出示执法证件。需注意,表明执法身份时已出示警察证,查验可直接进行;反之,此时必须出示证件才能查验。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九条规定,警察查验身份证件要点有:查验证件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真伪;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注意被盘查人的反应,视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通过身份证识别仪器或者公安信息系统核对。
  (五)检查相对人身体或物品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规定,人身检查时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扶车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身后检查。此时构成对人身、财产、人格尊严、隐私的严重限制,稍有不慎就可能侵权和违法。为此,检查必须在形迹可疑等合理怀疑基础上,通过身份核查发现重大疑点,如疑似在逃犯、发现藏匿举动、拒不回答身份信息、口述信息与证件明显不符又无合理解释。
  证据充分情况下,相对人负有容忍义务,不能认为搜查人身、物品、车辆的行为构成侵权。但搜查时,警察必须履行审慎检查义务,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规定一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女性身体。对拒绝接受检查的,不能径直采取强制检查措施,可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但如果发现携带凶器、武器或爆炸物品,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予以强制。
  (六)后续的程序
  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及《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规定,基于形迹可疑、精神状态异常等合理怀疑,核实其身份、实施检查后,对方的违法犯罪嫌疑无法排除甚至加深,此时,可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跟随警察到最近派出所进一步盘问。有充分理由的,可依法传唤和留置,甚至转为刑事侦查程序直至拘留。

 

相对人的抵抗权与协助配合义务

  相对人能不能抵抗盘查?有学者说,基于忍受义务不能引用抵抗权理论抵抗。笔者认为某些盘查情况下存在合法抵抗权。
  (一)绝对抵抗权
  相对人受到严重生命威胁、非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时,有权正当防卫。但相对人必须承担判断自己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责任,如果事后被审判机关认定不构成正当防卫,应承担不利后果。另需注意,行政机关的行政优先权,不能对抗绝对抵抗权。一个公民面对侵害有权实施正当防卫,当侵害者以行政主体的面目出现时同样有权正当防卫。
  (二)合法的积极抵抗权
  除正当防卫外,其他暴力抵抗都是非法的。在“上海警察绊摔抱小孩女子”事件中,女子因阻碍纠缠警察最终受到处罚。除暴力外,合法的积极抵抗权表现在:相对人对被选为盘查对象、警察身份、盘问内容、警察查验有异议,可在一定程度上基于正当理由予以抵抗。如向附近报警点、派出所奔跑,向其他有着装可信任的警察求助,拨打110、拨打亲友电话等。
  (三)消极抵抗权
  消极抵抗方式,指沉默、静止站立、静止坐下、静止躺卧,或通过行走或奔跑离开等。无正当理由的消极抵抗一般不合法,相对人权益未受到明显侵害时,相对人有协助配合义务。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
例外的消极抵抗权合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1)对未着制式服装也未出示有效证件的,有充分理由怀疑警察身份;(2)检查时,相对人要求警察说明合理理由警察拒不说明。但是,在消极抵抗前,应当以不能通过打110等积极抵抗方式自我保护为前提。

  

警察盘查程序中的强制权

  警察依法盘查,“在被盘问人不配合、反抗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合理的强制力”。对违法抵抗,警察有行使强制权的必要。
  (一)对违法暴力抵抗的强制权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规定,相对人违法暴力抵抗,警察可采取警告、命令停止动作、视情形使用警棍、催泪喷雾等措施,但应以必要为限。在“上海警察绊摔抱小孩女子”事件中,警察绊摔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违反比例原则。警察认定暴力抵抗违法,应有充分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雷洋案争议焦点就在于,相对人是否暴力抗法、警察是否有采取强制措施必要。
  (二)对消极抵抗的强制权
  对消极抵抗,警察应先说理和说服,若无效时,可强制带回继续盘问。(1)拦停的强制权。警察在表明身份后,公民变换方向行走或奔跑等,警察有权采用身体接触方式强行拦停。(2)带回继续盘问的强制权。盘查中,相对人拒不出示证件或未带证件又无法回答个人信息,拒不接受检查,静止或躲闪等,警察有权要求其回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经劝说无效的,有权采取身体接触方式强制带回继续盘问。

                  ● 责任编辑: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