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平等的理想与现实

  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问题,是平等权问题,涉及现实生活中矛盾丛生、广受关注的城乡、地域、民族、性别等权利领域。何为弱势?弱势群体的形成原因何在?如何实现权利平等?是建立法治国家不容回避的主题。
  在诸多的社会理想中,权利平等大概最具有普遍意义,它为不同时代的绝大多数民众所认同,反映了一种极为朴素的权利诉求,成为植根于人民内心深处的信念。
  权利平等唯有得到实现才有意义,而不仅仅表达为宣示或理论。正如权利本身的实现一样,权利平等的实现从来就不是一蹴而就:一个平等的社会常常面临新的不平等问题,一个等级分明和特权盛行的社会更需要在观念和制度上逐渐夯实权利平等的基础。在实现平等理想的过程中,有时可能止步于建立了表象和片面的平等,甚至以追求平等始,而以不平等结局终。
  在实现权利平等的过程中,观念和制度落后于社会发展,是主要的阻碍因素。我国社会中的平等权问题,大致也可以从中找到根源。因而,权利平等包含了理念、实现等两个层次的问题,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平等权观念有着非常久远的历史。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作为权利诉求的平等观念既是抽象的,表现为宣示朴素的平等理想、主张建立平等社会;同时又是具体的,即要求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具体领域获得平等。然而,平等在本质上是指向实现人的价值,人本身是目的,一部分人不是另一部分人的手段。因此,平等与权利、自由紧密相关,权利平等究其实质是实现权利和自由的平等,约束和控制外部力量的不平等对待。一方面,过于抽象化的平等观念不利于准确认识权利平等的实质,不利于具体构建平等权保护机制;另一方面,必须回到人的平等的主题,每个人都有不受任何人非法侵犯的权利。权利不平等固然寄存于具体的社会领域,但权利不平等的核心是人的地位的不平等,是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侵犯。
  在平等权实现的层次上,权利平等的实质决定了实现的方式和途径。权利平等问题首先是权利问题,对于一种普遍的权利,应当无差别地、平等地赋予每一个人,不得施加歧视于特定群体或个人,而无论其身份和地位是什么。相应地,当权利的内涵扩大,平等权的内容必然扩大。这种权利可能是投票权、财产权,也可能是经济社会领域逐渐兴起和扩大的权利,当其遭受不当限制和侵犯,就构成不平等对待。实现权利平等,就是要排除对普遍的权利的剥夺和压制,建立一种有效的审查标准,按照权利平等的保护要求,审查歧视对待行为。
  就实践层面而言,如何实现权利平等,还涉及两种具体方法。
  首先,平等权所要保护的,是宪法中已经被普遍赋予的权利,但低位阶的立法或政策却对特定群体或个人施加了限制,现实中,招生、就业等方面的一些限制措施就是典型例证。从这个意义而言,实现权利平等,乃是呼唤同等对待每个人,消除歧视性的对待。要推动权利平等运动,避免其停滞不前甚至继续扩大不平等鸿沟,必须扩大公众的政治参与,以民主机制促进平等。
  其次,激进化的权利平等,是给予弱势群体超过其他人的优惠对待,在现实中不乏此类保护实践。然而应当认识到,审慎运用优惠对待固然可以促进平等的实现,但运用不当也可能带来侵犯平等权的危险。因而,判断优惠措施正当性的准则仍应是权利平等,坚守每个人都拥有的不受歧视对待的权利。
  总之,从观念到实践,平等权保护还面临着诸多变革和挑战。而推动平等权保护从理想走向现实,则是建设公平社会、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