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保险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员工工伤致残 只有商业保险

  现年46岁的董玉芹,是贵州省某山区的普通农妇,与丈夫徐海坤生育了两个孩子。2014年时恰逢大儿子高考,为给儿子挣学费,夫妻俩决定外出打工,在老乡的介绍下,于当年3月来到广东省江门市一家塑料加工厂求职。厂老板叫冯丽萍,是个个体工商户,塑料厂的经营范围为加工、零售塑料制品。加工程序并不复杂,就是把废弃的塑料倒进高温压碎机里压碎,经过高温熔化,制成长条形塑料。
  见董玉芹和徐海坤都是老实本分的山区人,能吃苦耐劳,冯丽萍当即决定雇用他们。3月13日,塑料厂与董玉芹夫妇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与董玉芹签订了固定期限为2014年3月13日至2015年2月8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董玉芹保底工资3000元/月,包吃不包住,按件提成。塑料厂没有为董玉芹夫妻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为二人投保了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塑料厂支付。
  因白天的电价高于夜间,为了节约用电成本,塑料厂采取的是昼休夜劳的工作模式。工人每天晚上6点上班,第二天早上6点下班,有时遇到赶货,8点多才能下班。对此,已经40多岁的董玉芹有些不适应,但为了多赚点钱,董玉芹还是咬牙坚持,与丈夫一起每天重复着日夜颠倒的生活。如此高强度的工作,不仅让董玉芹常常感到身心疲惫,也为日后发生的事故埋下了伏笔。
  2014年8月29日凌晨4时40分左右,因实在太困,董玉芹一时疏忽被碎塑料勾住了左手,瞬间她的左手连同左前臂被拽进机器里。“救命啊!”随着妻子一声凄厉的惨叫,在旁工作的丈夫徐海坤,情急之下一把扯断了电源线逼停压碎机,鲜血很快染红了传送带,惊慌失措的工人叫醒了住在厂里的老板冯丽萍,大家立即将董玉芹送往医院。
  因伤情较重,董玉芹的左前臂不得已行了截肢术,住院治疗共32天。在住院期间,塑料厂为董玉芹垫付了医疗费。

 

获取商险理赔 再索工伤待遇

  “家里的负担本来就重,如今又成了一个废人,以后的日子怎么过啊?”董玉芹的内心充满绝望。看着妻子痛苦与绝望的表情,徐海坤也是束手无策,只得唉声叹气。好在同室的病友告诉他们,像董玉芹的这种情况,可以评伤残等级并获得工伤赔偿。
  出院后,董玉芹便申请了劳动仲裁。2014年11月26日,江门市蓬江区社保局认定董玉芹为工伤。随后,董玉芹又提起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同年12月31日,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董玉芹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五级。
  伤残等级评定出来后,塑料厂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不久,保险公司便赔付董玉芹医疗费24938.07元、住院津贴11600元、残疾赔偿金25万元,共计286538.07元。此时,以为工伤事故已经处理完毕的塑料厂却接到了董玉芹的工伤保险索赔申请,董玉芹提出在理赔金的基础上,如果再赔偿30万元,双方可以私了,这让塑料厂不能接受。塑料厂认为,虽然董玉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但是,他们已经为董玉芹购买了商业人身损害保险,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法律责任,董玉芹也因此获得了商业保险理赔,不应当再得到工伤保险赔偿的双重赔偿,只愿意在理赔金的基础上再支付几万元。
  几次交涉无果后,董玉芹向蓬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15年9月23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鉴于双方未能提供有效的工资收入证据,参照江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认定董玉芹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014元,裁定塑料厂应再支付董玉芹伤残津贴、假肢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11项工伤待遇款计54万余元。
  塑料厂不服,于2015年10月初来到蓬江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董玉芹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双方围绕在已获商业险理赔的情况下,董玉芹能否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保险公司已经进行商业理赔的部分应否予以扣除的两个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塑料厂提出,本厂为董玉芹购买了人身意外险,有投保的银行转账记录、保险单、意外险赔偿计划书、保险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在董玉芹已获取商业人身保险赔付的前提下,理应免除本厂的赔付责任。因本厂已为董玉芹支付了医疗费用,董玉芹索赔的医疗费属于重复索赔。另外,本厂如果没有为董玉芹购买商业保险,董玉芹是得不到商业保险理赔的。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本厂无需支付董玉芹54万余元的工伤待遇款,并扣减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2.8万元;如果需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对保险公司已经商业理赔的住院津贴11600元、残疾赔偿金25万元也应一并扣减。
  董玉芹提出,保险公司的商业赔付是基于本人的人身损害产生的,从塑料厂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保险人为本人而不是塑料厂,因此对于该部分的赔偿款,塑料厂无权主张扣减。塑料厂为本人投保的商业保险属于员工福利,根据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显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本人,因此其产生的赔偿款只能赔付给本人。

 

两险能否兼得 两审答案不同

  蓬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塑料厂没有为董玉芹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为董玉芹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因工受伤或其他意外伤害中得到经济补偿,同时亦可以降低塑料厂作为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董玉芹依照上述商业保险合同所获得的赔偿并非是塑料厂为董玉芹无偿提供的福利,而是为弥补塑料厂未为董玉芹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对双方带来的风险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对董玉芹已经获得的保险赔偿金286538.07元,应当在塑料厂应支付给董玉芹的工伤待遇款中予以扣减。
  2016年2月26日,蓬江区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塑料厂应按11项工伤待遇款合计549649.97元,扣减保险赔偿款286538.07元,再扣减塑料厂已支付的生活补助费1000元后,余额262111.9元支付给董玉芹,并终结双方的工伤保险关系。
  一审判决后,董玉芹不服,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董玉芹诉称,原审判决扣减董玉芹人身意外险赔偿款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人身意外险属于员工福利,且受益人是董玉芹本人,其基于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款之中扣除。劳动者可以兼得工伤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原审判决适用公平原则判决不当。
  塑料厂答辩称,本厂为了减少在工人出现工伤事故时的风险和责任,为工人购买了额度较高的人身险,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及公平原则,董玉芹已经在商业保险中获得的赔偿,理应在塑料厂应支付的工伤赔偿中予以扣除。董玉芹称该商业保险为员工福利待遇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亲爱的读者,塑料厂没有为董玉芹办理工伤保险,仅为其投保了商业人身保险,董玉芹在已经领取商业人身保险理赔款的情况下,可否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呢?她能否获得商业人身保险及工伤保险的双重赔偿?
  (答案见本期)
  (文中人名系化名)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