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核准”与谁有关?

  最近,本人在网络平台上发表了《法界大侠华哥说:亲爱的司法部领导:您们为啥总有那么一点点官僚主义呢?——就法律资格核准制给司法部的26个字母建议!》,此文一发,社会反响热烈,读者纷纷奔走相告,大赞文章畅快酸爽,点中了律师资格准入存在的痛点,即目前的律师准入标准缺乏一定弹性,阻碍了律师之外法律专业人员的自由流动。但是,我也有两位好朋友专门打电话建议:“卫华同志,你不能仅仅‘指责’司法部呀,你也应该狠狠地‘指责’一下最高法院!”放下电话,我也进行了一番思考和琢磨,最终认为法律资格核准问题与最高法院没有“半毛钱”关系,“指责”最高法院完全没有必要。

 

“法律资格核准制”导致法官流失是个伪命题

  最高法院管法官,司法部管律师,现在问题是出在律师职业的准入上而不是法官职业的准入上,所以跟最高法院无关。现在从做律师转为做法官并不存在什么资格障碍,前几年年收入千万的律师商建刚还顺利进入法官队伍且被任命为高级法官呢!
  可见,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自由流动这个命题面前,最高法院的态度已经很明确,那就是敞开大门接受优秀律师进入司法队伍。但主管律师准入和律师资格的司法部是否也同样地张开怀抱接受优秀法官进入律师队伍呢?非也。所以说现在的问题是出在司法部而非最高法院!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指责”最高法院完全没有必要!而且我不仅不会“指责”最高法院,反而我要为最高法院广纳人才、从队伍建设制度设计层面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积极态度点一个大大的赞!
  有人说:“‘法律资格核准制’会导致法官流失。”这是个伪命题。了解情况的人都知道,现在的资深老法官们除了因为正常退休或工作调动离开法院的之外,几乎没有主动离开法院的。而辞职离开法院的恰恰都是中青年法官,且这些人中几乎百分之百都已经获得了资格。也就是说离开法院的都是有资格的,没有资格的反而不会和不敢轻易离开法院(等着到龄退休)。
  所以,通过反对“法律资格核准制”来防止司法系统人才的流失是非常荒谬、可笑、没有必要的!法官离职与否与具有资格与否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想离开法院的人即使没有资格也会离开,不想离开法院的人有了资格也不会离开。避免司法官辞职潮应当对症下药,而绝非无的放矢!既然法官流失与是否具有资格没有任何关系,那么最高法院肯定也不会白费力气去阻止司法部落实“法律资格核准制”。

 

离职法官竞业禁止与“法律资格核准制”是“两码事”

  我注意到,近期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但该意见主要针对的是法官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做律师的竞业禁止,与我所说的“法律资格核准制”完全是“两码事”,因此我也不会因为这份文件的出台而“指责”最高法院。
  换言之,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与从事律师职业是两个问题,一个是行业准入资格问题,一个是竞业禁止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该意见只是规定法官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但过了竞业禁止期就可以从事律师工作了。但如果“法律资格核准制”得不到确立,那么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官就永远无法做律师!而律师行业的资格准入问题是由司法部制定标准进行管理,与最高法院无关。最高法院的意见中提到的竞业禁止,落脚点主要是防止法官离职后部分行为影响司法公正,与法律资格的获得无关。
  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在一定期限内有资格也不能执业,但不能因其在某个阶段内不能执业就彻底剥夺其取得资格的权利!正如,现职公务员可以去考法律资格,如果过了,不能因其现在不能去做律师而不予颁发资格证书。资格和执业是可以分开的。有资格不一定能执业,但该给资格就应该给资格。
  此外,法官离职后的选择是多样的,除了做律师之外,还有选择去做公司法务的等等。以目前状况,如不能彻底解决律师执业资格准入问题,不仅影响离职法官转身做律师,而且还影响离职法官到其他法律行业工作,而这些受限弊端又与最高法院有何干?怎么能把反对法律资格核准的“屎盆子”扣到最高法院的头上呢?!最高法院仅仅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离职法官做律师,但并未阻止离职法官去做公司、企业法务及其他,而如果司法部不解决这些人的资格问题,这些人去公司做公司律师也做不成,你说是不是法律专业人才之大浪费?!
  事实上,很多法官离开法院后在其他行业都有不俗的表现,不仅没有给“老东家”丢脸,还为“老东家”增光添彩,这样一来最高法院就更没有必要阻拦法官转行了。法院或检察院犹如中国法律实践型人才培养的黄埔军校,部分同志离开后,从构建法治中国的大环境来看,也源源不断地为其他法律行业输送优质法律人才。司法队伍的同志们即使离开了法院,也大多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依旧为法律职业共同体贡献力量。而且往往因为得益于以往在司法机关积累的工作经验,干得还非常漂亮!
  君不见,不少辞职或调动到其他法律条线上的原法官们,又干出了新的亮丽的事业,这不也是法院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其他领域的人才贡献吗!而且离职法官们离开后依然对法院有着很深的感情,并且更能够利用局外人的身份,中立客观地为法院、法官不停地鼓与呼,说出法官们的心中所想!这不也挺好吗!本人就因一直关注法院建设,为法院发声助力,像我的朋友们所说的:“离开法院比在法院对法院的贡献更大嘛!”呵呵!

对特定法律职业人员实行“法律资格核准制”于法有据

  其实,司法部应该对特定法律职业人员实行“法律资格核准制”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笔者特将规定摘录于此,以便大家查阅: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律师法第七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2007年颁布的律师法将原法律第七条修订为第八条,内容修订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条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可见,律师法中关于具有一定法律专业能力申请律师执业资格的情形之规定,在1996年公布的法律中,规定在第七条;在2007年修正为第八条,新旧相比,新法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的要件删除,将“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修改为“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并新增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和“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两个要件。且新增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对离职司法官实行“法律资格核准制”没那么可怕

  当然,对曾担任过法官等的法律专业人士实行“法律资格核准制”,司法部可能会担心遭到一些律师的反对。事实上,我也发现有很多律师朋友似乎对离职司法官进行律师资格核准颇有“微词”。因此,司法部在推进“法律资格核准制”时确有可能会受到一些来自律师朋友的阻力。怎么办呢?且听我细细说来。
  其一,有些律师朋友认为,2002年实行统一资格考试之前,法官资格证和检察官资格证的含金量不如律师资格证。我个人认为,由于历史原因,律师资格证含金量可能确实要比当时的法检资格证的含金量要高一些,这是客观事实。但我想指出的是,造成证书含金量的客观差异,并不是由于法官、检察官的个人原因造成的。可以说,如果当时法官、检察官的资格认定标准也高一点、难一点,或者等同于当时律师资格考试的难度,那两院(法院、检察院)中的业务骨干也同样可以考得过。朋友们切不能因为客观的考核标准低,就判定通过考核标准的所有司法官专业水平低呀!
  其二,也有律师朋友认为,法官、检察官的队伍里有很多“水货”。有些人能力不过硬,我觉得这也是客观事实。但是,律师队伍里面也同样不乏一些“虽有律师资格,但是眼高手低”的律师。我们都不能否认,每个行业里都有出类拔萃的精英,也有一些敷衍应付的“水货”。律师朋友们对此不必以偏概全!更何况,客观地说,这些没有律师资格证书的离职司法官,要比一些只会考试、不擅长司法实务的律师强得多。
  其三,还有些律师朋友觉得,律师想当法官、检察官也很困难,并不是想当就能当的。这也是事实,毕竟现代国内外法治实践的通例,的的确确就是对法官的任职要求要比律师更高,这是一个普遍的、正常的现象,更是积极的、正面的现象。但是,那些真正一流的大律师,在中国当前的国情下,根本不愿意去当法官,这也是必须看到的客观事实。不能说因为普通律师不能随便当法官、检察官,就也同样切断特别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当律师的道路,这既不公平也极不合理!
  其四,华哥在此开个玩笑,一些律师朋友可能担心这些法官离职后会与你们抢饭碗吧?哈哈!这点你们真的多虑了。这些法官离开法院后,有很大一部分都会去做公司法务,毕竟公司法务的薪酬待遇也不会特别低,压力还没律师那么大,更重要的是做公司法务能给人带来更多的集体荣誉感和团队归属感。事实也证明,确实有很多法官离职后就去做公司法务了。可能你会说,他们之所以选择做公司法务是因为没有资格做不了律师,但我敢说即使他们有资格了,把公司法务和律师两个职业放在他们面前让他们选,还是会有很多人选择公司法务!他们做公司法务的话又何来跟你们抢饭碗之说呢?但现在的情况是,如果没有资格他们连公司法务都做不了。如果做不了公司法务,那他们就只能去做黑律师了。一旦做了黑律师,那就真的是在暗中与你们竞争,在暗中抢你们的饭碗了!律师朋友们你们应该看出来了吧,你们反对“法律资格核准制”最终是对你们不利的,因为会导致很多“黑暗中的对手”与你们较劲。相反,如果你们支持核准制并且核准制最终得以确立,还不会有那么多人抢你们的饭碗!因此,律师朋友们不必担心会有很多离职法官来抢你们的饭碗,与你们竞争。
  其五,再开个玩笑,律师朋友们可能还担心离职法官做律师之后会导致不公平竞争、“人情案”增多吧?哈哈!你们的顾虑我可以理解,毕竟那些离职司法官在法院、检察院干了这么多年,而中国又是个“人情社会”,你们担心可能会造成不公平竞争也是情理之中。但我想说的是你们大可放一万个心,离职法官加入律师队伍不会造成不公平竞争。原因有二:首先,律师朋友们难道你们不知道什么叫做“人走茶凉”吗?连原来那些在院长、庭长位子上的法官,一旦离开了原有的位子,其他法官们都基本不会买账了,更别说那些一般法官了。且不说现在有法官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做律师的竞业禁止规定,就算是刚离开法院就做律师,只要你已经不是院长、庭长了,也不是同事了,谁还会买你的账呢?可能联系都不联系了呢,更别说冒着被追责的风险,违法违规给你照顾了。二是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法院审理裁判越来越规范,“关系”能够发挥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小了。尤其是司法责任制的推行,“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即使你没离职,即使你现在还是院长、庭长,审理法官也未必会、未必敢买你的账,给你通融。
  因此,法官离职后即使选择进入律师队伍做一名律师,也只能是靠实力和水平吃饭,不可能靠“关系”来挣钱。所以律师朋友们,你们大可不必担心,更不要小肚鸡肠,杞人忧天。支持“法律资格核准制”既能成人之美,又不会对你们自身造成什么不利影响。与其逼着离职法官去做“黑律师”,暗地里与你们竞争较劲,倒不如大方一些,张开怀抱欢迎他们与你们光明正大的竞争!

 

资深律师的“绿色通道”也应适用于离职司法官

  对于“法律资格核准制”,退一步讲,律师朋友们也莫要得了便宜唱雅调。前文已经提到,不论是1996年的律师法、2002年的司考资格,还是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都有这么一条专为律师铺设的“绿色通道”——2002年之前有律师证的,可以直接获得司法资格;无证的资深律师,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即可获得律师资格。这一专给律师开“绿灯”的规定,从1996年一直沿用至今。但不知道是司法部的疏忽还是部门本位主义,却一直没有把资深法官、检察官纳入同样的、统一的认定标准中去,成了资深司法官转型之路的“红灯”。
  其实,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既然资深律师可以走这条绿色通道,那么资深法官、资深检察官也同样应该沿用此规定。可以说,凭借2002年之前取得律师证而直接获得司法资格的律师朋友们,一直在享受着这条绿色通道的便利。现在,我们想要改变资深法官、检察官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处境,改变这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旧规,而且还是以“资格核准制”这样需要核准和从业实习的方式、并非像律师朋友那样通过自动取得的“绿色通道”进行调整,律师们就不要再有非议了,切莫得了便宜唱雅调!
  公道不公道,打个颠倒,换个位,思个考!可以说,如果从律师队伍里,找来十个八个和我年龄相仿、在2002年之前取得律师资格的顶尖律师,和我一起参加现如今的司法考试,我可以笃定地说,我要是考不过,他们也同样很难考过!
  因此,如果司法部在推行对离职司法官进行律师资格核准改革的过程中,遭到律师的种种“微词”和反对之声,不要顾虑,完全可以用我上述的观点去解释和说明!还有,除证书之外,漫长不合理的实习期也应一并调整!
  综上,法律资格核准问题与最高法院“半毛钱”关系都没有!我有什么理由去“指责”最高法院呢?最后我想说的是,中国社会已步入新时代,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自由流动既是大势所趋,也是所有法律人的民心所向。所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不管是法官、律师、公司法务还是大学教授,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大家庭中的一员,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方方面面条线的集思广益和共同努力。人为设置各种条条框框的方式阻止自由流动大趋势拥有“木僵思维”的人,似井底之蛙,只看到井口大的天,而看不到整片绚丽夺目、光辉灿烂的天空。俗话说:“解铃还须系铃人。”
  关于法律资格核准问题我还想与司法部再聊两句:法治中国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与我们每一个法律人密不可分、休戚相关。我作为一个曾经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均有工作经历,从事法院工作二十多年的老司法官,虽然离开了法院队伍,但仍属于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希望通过自己的所感、所思、所想和实际行动,为推进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做些努力。我所呼吁的也正是很多老司法官心里想的,我所关心的也正是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整个群体所关心的。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经典之语:“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从事法律工作意义非同一般,决不可因为没有“一张纸”(完全可以实行特批制获取法律资格)而阻挡资深、经验丰富的老法官、老检察官们为法治中国奉献智慧和热情。新时代建设法治中国,我们既要脚踏实地,更要仰望星空,唯有开阔视野,转换思维,我们的法治之路才能走得更平坦、更顺畅!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