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离我们还有多远》系列报道之一

走过而立之年的少年审判事业

-- ——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

编者按

  少年司法,不仅仅是一个国家文明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杆,更是维护社会治安、控制犯罪的基础性制度。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起新中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以来,经过33年的探索发展,我国少年司法制度逐渐完善,并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体系,建立了专业化的少年司法队伍,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多次强调:新时期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少年司法制度本身具有其特殊性,从历史望向今天,少年法庭从最初的合议庭发展到独立的刑事审判庭、综合审判庭,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和制度,但是同少年司法制度相对发达的欧美国家地区相比,我们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其中少年法院的创设问题尤为关键。
  本期系列报道,详尽地介绍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相对独立的少年审判机制在实践中的重要意义、美国少年法院的百年历程以及在我国建立少年法院的可行性。以此,我们一起来回望历史,正视现在,期待未来……


  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首开先例,建立了新中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到今天,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已经走过33个年头。这一路上凝聚着众多少年司法人的辛勤汗水与智慧结晶。
  三十多年来,少年审判是怎样一步步发展壮大的,又是怎样逐渐完善的,它的未来又将如何发展?为此,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他为我们梳理历史脉络,讲述这33年来我国少年审判工作的昨天、今天和明天。

 

从历史走来:少年审判的五个阶段

  少年法庭制度,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标志,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立法完善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任务和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少年法庭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中。
  颜茂昆说,回顾少年法庭的改革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4年到1988年,为少年法庭的初创时期。1984年10月,长宁区人民法院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进行专门审判,标志着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的诞生,开启了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征程。长宁区法院的改革探索,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和支持,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郑天翔同志批示:“根据未成年犯的特点,把惩罚犯罪与矫治、预防犯罪相结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经验值得各地法院借鉴。”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第一次专门召开人民法院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议,明确提出:“成立少年法庭是刑事审判制度的一项改革,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推广。”此后,少年法庭在全国各地纷纷建立。
  第二阶段,从1989年至1994年,是少年法庭迅速发展时期。199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进一步建立、巩固和发展我国的少年法庭”。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支持下,少年法庭蓬勃发展,截至1994年年底,全国法院建立少年法庭3300多个,其中,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有800多个。在受理案件的范围上,部分少年法庭不仅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还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案件。
  第三阶段,从1995年到2004年,是少年法庭撤并减少时期。199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福州召开全国法院第三次少年审判工作会议,会议提出要对少年法庭的设立进行规范,“按照需要和可能设置机构”。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法庭发展的思路发生变化,加之1997年施行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少年法庭审判机构和人员队伍在较短时间内大幅减少。虽然199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成都召开全国法院第四次少年审判工作会议,提出“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专门的合议庭,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但没有扭转当时少年法庭萎缩的局面。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要求“1999年年底之前完成对现存各种‘专业法庭’和不符合条件、不利于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庭的清理、调整和撤并工作”,致使作为专业法庭的少年法庭撤并进一步加剧。到2004年年底,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机构数量进一步减少到2400个左右。
  第四阶段,从2005年至2009年,是少年法庭扭转颓势、积极进取的时期。2004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要求。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要求“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组织机构;在具备条件的大城市开展设立少年法院的试点工作,以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为加快少年司法制度改革,2006年2月,全国法院第五次少年审判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此次会议拉开了全国范围内的少年审判改革的序幕。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首批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原来几近被抛弃的综合审判模式被重新纳入改革日程。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机构设置,推行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案件审理方式及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少年法庭改革从强调机构设置开始转向关注案件审理和刑罚执行方式。
  第五阶段,从2010年至今,是少年法庭全面深化改革的时期。这一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对少年审判工作高度关注,多次召开全国性会议部署:2010年7月,依托河南高院成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并举办少年审判论坛,七年来,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贡献了大量的司法实践智慧,成为少年司法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的重要平台,为人民法院少年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2011年4月,在福建省三明市召开全国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座谈会,推进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2012年8月,在河南郑州召开人民法院第六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进一步扩大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范围,试点法院由原来17个扩大到49个;2014年8月,与共青团中央、山西大同中院共同举办少年司法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经验交流会,提出探索构建“大少审”工作格局;同年11月,在上海召开少年法庭30周年座谈会并举办少年审判论坛,进一步规划、推动少年法庭工作。此外,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18家中、基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少年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以江苏省为代表的多个省份广泛建立起少年家事审判庭。至此,少年审判工作迎来新的改革历程。

 

在发展中审视:正视问题的存在

  如今,少年法庭司法理论日益成熟,理念进一步发展,制度机制也更加完备。我国的少年法庭建设正在稳步向前,已步入一个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批示:“新时期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今年9月22日,北京法院少年法庭三十周年表彰大会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研讨会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
  在新的时代,站在新的高度,少年法庭如何发展?如何面对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目前,少年法庭工作整体情况平稳,但是制约少年法庭发展的问题依然突出,需要正视。”颜茂昆说。
  颜茂昆认为,少年法庭建设中最大的问题仍是观念问题。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践部门,都存在着轻视少年司法工作的思想,认为少年法庭审判的大多数是未成年人案件,和当前影响社会稳定、关系国计民生的大案、要案相比,对社会的影响不是那么明显,少年法庭工作可以往后放。有人对少年审判的独特价值感到疑惑,对少年法庭开展的大量案外延伸工作以及创立的很多特色工作制度经验不理解,甚至认为有损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尤其是在审判理念、组织建设、立法完善等方面还有很多不同声音,严重影响了少年法庭的改革深化。
  颜茂昆介绍,从目前情况看,全国四级法院虽然设立少年法庭2300多个,但合议庭占1000多个,很多法院少年法庭仍存在“机构挂靠”的情况,高级法院以上的少年法庭机构建设还很不完善。高级法院中,只有北京、上海、甘肃、河南四省市高院成立了少年法庭,其他高院尚没有启动此项工作。他认为,如果没有建立起自上而下统一的组织机构体系,少年法庭工作便很难在稳定中发展,一旦遇到政策上的变动,便会“左右摇摆”。
  颜茂昆说,目前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模式多达六种,包括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青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少年家事审判庭(家事少年审判庭)以及跨区域集中管辖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少年法庭模式不统一,其受案范围和审判管理、制度机制等也不相同。少年法庭审判模式和案件受理多样化,固然与各地少年案件的数量、类型等有关,更取决于少年司法理念的差异,少年法庭的审判业务如果被其他审判业务侵蚀,少年法庭工作的独特性和专业性会受到很大挑战。
  少年审判,不单单是少年的事儿。一个“罪错”青少年的形成与其家庭、学校、社会都有着重要的关系。所以,少年司法的特殊性在于,除了庭内的审判,更有大量的案外延伸工作,比如社会调查、心理辅导等,这些案外延伸工作,对促进犯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少年法庭正是靠这些案外延伸工作赢得了声誉,树立了品牌。但是,长期以来,少年法庭的案外延伸工作没有被纳入绩效考评的范围,很多法院的考评体系还是以办案数量为主要指标,而庭审前调查、庭审中的法庭教育、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庭后督导、回访、巩固庭审效果等大量组织、协调工作难以科学量化,加之工作准备周期长、耗时费力、工作绩效短期内无法体现等原因,使少年法庭工作的绩效考评问题成为一时难以解决的“痼疾”,严重挫伤少年法庭法官工作的积极性。

 

向未来进发:大胆突破和创新

  少年法庭发展至今,不管是理论研究成果,还是具体实践经验都表明了少年司法的特殊性和少年法庭存在的重要意义。只有立足少年审判职能,既要对现有的制度机制作进一步完善,又要不拘泥于现有制度和机制的束缚,大胆突破改革创新,才能持续推进少年司法体制建设。
  颜茂昆认为,少年法庭制度应该加强顶层设计,谋划少年法庭改革整体方案。既要着眼于解决少年法庭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要面向未来,对少年法庭改革发展作出前瞻性的制度设计。要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少年法庭改革中亟待解决的发展方向、受案范围、审判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问题。坚持在法律和司法政策的框架内改革,少年法庭的改革既不能突破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要遵循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总的要求和中央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精神。
  少年法庭的主要职能是审判未成年人案件,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矫治未成年罪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颜茂昆表示,应当本着少年法庭独立机构存在的内在逻辑和司法特点,把以下案件统一纳入少年法庭:一是以未成年人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刑事案件。这是少年法庭受案的主体。二是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未成年子女抚养纠纷、抚育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收养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此外,未成年人侵权案件,未成年人减刑、假释案件以及未成年人行政诉讼案件,也应当纳入少年法庭审判范围。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在公、检、法、司的诉讼活动中,已成为各方共识。颜茂昆认为,在少年司法工作的各环节中,也应当明确少年审判的中心地位。完善公、检、法、司等部门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确立并发挥少年审判的统领作用,以此解决各部门各自为政的弊端,还要重新检讨部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案件的分流转处措施,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收容教养程序,通过修订相关立法,探索建立由公安机关立案办理,检察机关审查,移送人民法院裁决的司法程序。
  此外,各级人民法院也应成立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将零散分布在各部门的少年司法工作整合起来,这样更有利于责任落实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同时也可以上下衔接对应,减少跨部门指导,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统一化和专业化。
  少年法庭三十余年来发展很不平凡,正如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的,少年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一块温馨的园地,一片希望的沃土,一面鲜艳的旗帜”。如今,走过而立之年的我国少年审判事业面临机遇与挑战。为了这块园地,为了这片沃土,为了这面旗帜,众多少年司法人仍在不懈努力,砥砺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