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中加强刑事辩护制度

-- ——“法律职业共同体背景下的刑事辩护制度”会议综述

  2017年10月28日,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湖北省律师协会、湖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主办,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背景下的刑事辩护制度高端论坛”在武汉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包括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律师以及法学教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近400人与会。
  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中央层面建立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同时要求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刑事辩护是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值此十九大闭幕之际,召开法律职业共同体背景下刑事辩护制度高端论坛,是对十九大精神的学习,适逢其时、意义重大。法律职业是神圣、严谨的职业,从法律职业共同体层面探讨刑事辩护和其他司法机关的相互关系,研究完善司法制度特别是刑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将法律职业共同体与刑事辩护制度结合作为专门的议题意义重大,意味着刑事辩护这项事业不仅仅是刑事辩护律师的事业,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共同事业。

 

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基础

  当前,我国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趋势越发明显。与会代表指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很重要,是法治建设的标志之一,刑事辩护的有效性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密切相关。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基础,大家分别从精神基础、体制基础、伦理基础、技术基础等方面展开探讨。
  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的精神基础是对法治的信仰。对法治与法律程序基本原理的共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的关键。如权力一定要受制约,一定要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又如,司法要客观中立,刑事诉讼要以审判为中心,实现庭审实质化,证人应当出庭;再如,要保障辩护权,因此要建立一种容纳不同观点的机制。
  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的伦理基础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这是构建职业共同体的核心根源。理由包括:一是职业伦理是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最核心要素。二是职业伦理是保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稳定的最根本因素。关于法律职业伦理,虽然有区域性、历史性、民族性甚至群体性,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伦理,但至少应包含基本的内容: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价值基础是一致的,法律人的共同目的在于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此需要立法、司法和法律研究者在各司其职、各尽其力的基础上共同联合起来协调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的纽带是法律适用;法律人的理想、目标、使命是一致的,即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可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应当通过培养健康的职业伦理,来引导司法过程中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增强“理性”与“专业”知识;二是增强“互动”与“共享”意识;三是增强“合规”与“公正”意识;四是增强“理解”与“尊重”意识。无论是尊重辩护权还是尊重司法权,都是对法治的尊重,也都是对人权保障的尊重。
  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的体制基础是消解官民分离的体制,形成交融互通的法律职业关系,要反思“配合、制约”体制。
  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的技术基础是加强法律职业活动中的理性和说理,刑辩律师要有职业道德,一切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为价值追求,要围绕证据与事实依法进行辩护。法律职业共同体有共同的法律知识体系,有共同的公平、正义观,有共同的职业终极命运。
  有论者认为,增加互信是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尤其关键的是建立体制内对体制外律师群体的互信,应共同推动共同体内人才有序、科学流动,建立共同的执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准则和评价机制。

 

不同法律职业之间良性关系的构建

  与会代表指出,迄今为止,法律职业共同体还没有一个严格的概念,这妨碍共同体的顺利构建。在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某种意义上还是一个虚的概念,当前的各种不同的划分标准都有缺陷。
  有论者建议建立新型的检律关系、检法关系、检警关系。如果刑事案件没有辩护律师,以审判为中心、控辩对抗、庭审质证、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就难以产生积极意义。律师辩护的全覆盖是中国司法体制的一次重大的革命,应当以此为契机,推动辩护律师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成员间良性关系的建立。
  关于律师的地位,与会代表认为,长期以来辩护律师的定位不确定,其地位与被刑事追诉之人的地位息息相关。在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之下,很难对辩护律师准确定位。要真正理清律师和公检法的关系,探讨法律职业共同体下不同法律职业者良性关系的构建,还是要强调以诉讼职能为基础来理解、界定法律职业共同体内不同职业的相互关系。诉讼最核心、最基本的职能是控、辩、审,必须在此基础上来探讨合适的诉辩关系、诉审关系。从诉讼职能的角度,才能跳出传统司法体制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良性关系的影响。
  有论者从控辩关系演进的视角论证良性关系的构建。新中国成立以来,控辩关系经历了三个阶段,控辩关系扭曲阶段、失常阶段、对抗阶段,从对抗为主转向以合作为主、对抗为辅。控辩关系的最新样态即控辩关系的第四种样态是控辩合作。无论是控辩对抗还是控辩合作,它的基础条件都是控辩平等,包括平等武装、平等保护。在此前提下,才能平等对抗、平等合作。
  关于辩护的发展与良性关系的构建,与会代表认为,中国的刑事辩护从没有辩护到有部分辩护、到普遍辩护、到有准入资格要求的辩护,最终实现有效辩护。如果不是在法律职业共同体背景下,刑事辩护的这种发展就十分艰难。
  关于辩护的现状,有论者认为,从体制上看,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控辩审三方诉讼结构,在现实中呈现为公检法三机关联手打击犯罪;从观念而言,将打击犯罪等同于维护社会稳定、等同于社会公平正义;从态度而言,作为党政机关一员,有的公检法干警在办理具体案件中,没有法律人的职业理想、职业追求,而是追求政绩,考虑完成打击犯罪的指标,着重考虑“摆平”上访以及在考核中不丢分。这些现实使辩护处在公检法的对立面。
  关于法学教育,有论者认为在构建不同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关系时,应重视法学教育所肩负的使命,对法学教育进行改革。
  对于司法责任制改革,有论者认为其中有追责和担当两层含义,其中最重要的含义就是担当。只有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都有担当,将实现公平正义作为共同的目标,法律职业共同体才能够形成,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关于构建良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动权,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在于政法机关,而辩护律师也有其积极的作用。庭审实质化首先要强调对抗的充分性和理性交锋。对抗不对立,交锋不交恶。合作的基础是充分的对抗。要说服法官和检察官就要有真材实料,如果没有充分的对抗、理性的交锋,要法院、检察院接受律师的观点是有难度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要能够站在对方的角度看待问题,不人身攻击、不打击报复、互相平等、相互尊重。当前在现阶段不同法律职业共同体要强调多层次、全方位的沟通。无论是立法工作还是实践,要逐步用一个标准去衡量对不同法律职业的要求。
  来自公安机关的代表认为,公检法司都要遵守各自的职业道德,要加强自律,遵守各自的职业操守,不能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忽视自己肩上的社会责任和法律担当。在执法实践中,公安一家独大,往往处在强势地位。随着庭审实质化的逐步实现,公安和律师的角色可概括为角力和竞赛的关系。在法院庭审环节,庭审实质化要求办案民警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由法官裁断。应对公安人员开展广泛的培训,引导基层民警加强出庭作证的能力。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律师作用的发挥

  关于以审判为中心,与会代表认为中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原因,不只是由于出现冤错案,还因为其他问题包括程序问题,以致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和挑战。审判之所以能成为、应成为诉讼的中心,首先是因为它能充分彰显公正,其次是因为有了程序公正的保障,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以审判为中心不在于审判是定罪量刑的决定环节,而在于以审判的方式,也就是用庭审实质化决定定罪量刑。如果没有庭审实质化,就没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有代表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对审判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要确立新的审判理念和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等。二是要研究庭前准备程序的新规范和新要求,明确庭前会议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对控辩双方的效力,完善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机制。三是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完善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推动落实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明确证据合法性争议的处理方式。四是庭审程序的新规范和新要求,规范法庭证据调查程序,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规范证据认定规则等。
  有论者提出,以审判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带来公诉办案模式的六方面转变,发挥公诉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和过滤作用。包括建立案卷笔录书面审查与关键证据现场复核复查机制,建立听取意见制度,建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相互配合的多兵种协同办案方式,建立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据审查机制,建立重视证据资格与证据力并重的证据审查方式,建立案件审查与出庭公诉并重的办案模式。
  有代表认为,律师在推进庭审实质化中大有可为。小案即使认罪,也离不开律师的帮助。庭前会议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也达不到效果。有效的对抗离不开充分的质证,但质证对辩护律师、公诉人、法官都是新课题。同时,当前的问题一是辩护率低,二是刑事辩护律师偏少,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如刑事辩护风险较高,三是刑事辩护质量参差不齐。
  有论者认为,律师要发挥作用,首先需要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为律师发挥作用提供平台、保障,有了机会和平台才能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因为审判是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的活动,律师在其中地位比较低,实力比较弱,需要地位高、实力强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给予支持和保障。特别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庭审实质化主要是靠法院、法官和检察院、检察官。
  与会代表提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共同体内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首先,在社会层面要努力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其次,提高共同体各类人员的法治信仰、职业伦理和法律思维水平。第三,在制度层面要抓紧完善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等。最后,建议广泛开展不同法律职业者之间的混合培训和交叉培训,促进共同提高,推动各尽其责,增进相互理解。从源头上普遍提高案件侦查质量,强化检察法律监督,稳步推进庭审实质化,切实提升刑事辩护的有效性。随着各类法律职业者能力和伦理的共同提升,庭审的实质化才能真正实现,律师辩护的有效性才能得以提升,律师与共同体内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共同体内各尽其责、和而不同的良性互动就会变成常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作用的发挥

  与会代表认为,对辩护律师在刑事司法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肯定,是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前提。公检法三家的三位一体是早就有的,正是由于辩护律师不在其中,才会产生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个话题。正因为有辩护律师,公检法的关系才会需要重新解读。正是因为辩护律师的存在:检察机关认为,如果公安机关侦查中事实与证据问题没有解决好,公诉人在法庭上无法面对律师的挑战;而在审判阶段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有事实或证据等问题,检察机关起诉如果没能解决这些问题,法院就会对审判质量产生担忧。
  有论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同样要以审判为中心,虽然认罪认罚从宽会导致少部分案件检察机关会决定不起诉,但是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最终的决定权仍然在于法院。定罪量刑由法官负责的基本原则不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对所有刑事案件和被告人的应然要求和保障。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的保障下,对确实有罪而又自愿认罪认罚者的实然需要,不能割裂。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是不可或缺的,应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发挥积极作用,其作用在于保障认罪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为认罪的真实性与自愿性承担责任。为此,不应简单地抱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为律师发挥作用提供的空间很有限,而应思考律师能够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做什么。
  有论者提出,被告人不能放弃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指出一些地方值班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派员在场等问题。同时建议除了在看守所或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室派驻值班律师,也应在检察院设置。当前已有不少地方在检察院设置值班律师。
  试点文件规定值班律师职责之一是对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仅仅是在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通知值班律师到场并在具结书上签字,很大程度上是在为嫌疑人签署具结书的合法性背书。按现行规定,值班律师既没有阅卷权,也没有调查取证权,更没有核实证据权,对案情不了解,对控方证据是否充分不清楚,无法帮助嫌疑人在“认罪认罚”问题上作出明智的选择,也很难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
  有代表提出律师在侦查环节的介入不够,这是因为,一是侦查机关警力下沉到各个派出所,侦查人员人手不足,不愿意抽出人去接待律师;二是侦查涉密,因此侦查机关对于律师介入的整体态度不太积极。
  有代表提出,认罪认罚案件程序相对简化,尤其是速裁程序,办理周期非常短,庭审时又无需进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律师很容易因为追求案件数量而忽视执业质量,出现走过场、说套话、有必要阅卷时不阅卷、不认真考虑量刑建议、怠于监督等问题。
  有代表建议,建立辩护实效性保障机制,这需要公检法司共同出台配套措施。一是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二是扩展律师的参与范围与程度,三是构建新型的检律关系。要使辩护律师能实质性参与,还要落实其权利,包括调查权、会见权、阅卷权、在场权。当然,这些权利总体上需要进一步强化和保障。另外,为了促使律师愿意参与,还涉及收费制度的相应改革。
  有学者进一步厘清了关于辩护和辩护律师等基本概念。当前辩护定义的范围已经扩大,以前辩护是指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如何量刑提出意见。现在辩护包括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包括审前程序中对程序问题提出意见、要求办案机关纠正非法证据排除、提出取保候审等,由此辩护的概念从实体走向了程序,从审判走向了审查起诉和侦查程序。法律援助律师是由政府提供的辩护律师,“法律援助”一词是说明律师来源,其职能仍然是辩护;“值班律师”是从其工作方式而论,两院三部的试点文件规定值班律师职责是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刑讯逼供违法办案代理申诉控告、对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等,这当然还是辩护。所以,值班律师、法援律师本质上都是辩护律师,只是在工作方式、参与诉讼的来源、工作重点上有所不同。
  有论者指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主要要靠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给律师发挥作用提供平台与机会。同时,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还有完善的空间,比如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规定应细化,对律师与被告人核实证据不应限制。律师核实证据与控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是相辅相成的。同时,律师要发挥作用,就要提高自己的执业素质、执业能力。对此,有学者介绍了地方经验,某省首先对省内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状况、刑辩律师状况、刑辩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人才培养等展开专项调研。其次,在此基础上制定对刑事辩护律师理论水平、辩护技能、执业规范、伦理道德等方面进行有计划、系统、专门培训与教育的工作计划,包括年度任务、短期计划与长远目标,为青年律师的成长提供平台。最后是省司法厅、省律协将与本地政法院校密切合作即将成立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具备培训教育本省刑事辩护律师的实力,以此切实推进刑事辩护。
  (本文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