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青龙受贿案庭审一波三折

  11月7日到8日,备受各界关注的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索普集团)原董事长吴青龙涉嫌受贿案终于在起诉至法院近十个月后正式开庭审理。
  本案由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负责审理,审理地点设在了江苏省句容市法院。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吴青龙涉嫌受贿的多份证据展开了拉锯战,在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被法庭驳回后,吴青龙的辩护律师请求播放办案人员涉嫌诱供的讯问录像,庭审进入僵持阶段。最终,本次庭审以吴青龙当庭解除两名辩护律师关系而休庭。
  在经历一波三折的庭审之后,吴青龙案走向依旧成谜。

 

案情回顾:
检方指控受贿820余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索普集团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镇江东郊索普化工基地,地处长江和京杭大运河交汇处。集团始建于1958年,前身为镇江化工厂,现已发展成为中国石化百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镇江国资委的下属企业。
  原本索普集团只是圈内比较知名的一家企业,但是随着2014年索普集团一年换三帅,又被曝出前后两任董事长涉嫌受贿被查,索普集团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而吴青龙就是索普集团被查的第二个董事长。
  据了解,吴青龙于2015年7月担任索普党委书记、董事长。而在此之前,吴青龙还担任过镇江市水利局副局长、镇江市水利投资公司董事长、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国家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
  检方起诉书显示,吴青龙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7月14日经江苏省检察院决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8月4日由镇江市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后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吴青龙于2016年8月17日被批准逮捕。
  根据检方指控,被告人吴青龙(正处级)在其担任镇江市水务局副局长、水利投资集团董事长、索普集团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资金出借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人民币共计820余万元。吴青龙具体受贿事实共27项,收受对象多为市政工程、环境建设等公司负责人,时间大多数为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地点多为吴青龙的办公室或家中。此外,镇江某浴场的包厢也成为吴青龙收受钱财的“据点”,从2010至2013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吴青龙都会在此收受某房地产公司老板的礼金。
  此案于2016年10月移送审查起诉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于2016年12月被退回补充侦查。
  而吴青龙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突然推翻以前的供述,转而坚称自己无罪,其受贿情节和数额是在检察机关的威逼、指供、诱供的情况下编造形成的,使本案变得扑朔迷离。
  2017年1月22日,镇江市检察院以吴青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涉嫌受贿罪,向镇江市中院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被驳回

  据了解,从案件被提起公诉到开庭审理,中间将近十个月的时间,吴青龙的辩护律师先后向法院提交了四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申请书》。
  这其中,最早的一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17年3月7日,其主要内容为:“通过会见、阅卷和调查了解,发现本案侦查人员涉嫌通过疲劳审讯、变相肉体折磨、威胁、诱导、指供等方法,非法获得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和靳某五等人的证人证言;并涉嫌通过伪造方法,非法获得靳某五的虚假证言,致使相关证据与客观事实存在矛盾,直接影响对案件主要事实进行正确认定的情形。现申请法院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排除相关非法证据。”
  该申请书中提到的靳某五,既是该案中的证人,也是一笔涉及170万元行贿款项的行贿人。
  而最后一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申请书》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9月25日,其主要内容为:“辩护人除坚持前三份申请内容之外,根据9月19日、20日、21日辩护人和审判人员一起向5名证人核证的情况,现重复强调和补充申请以下事项:依法调取2016年4月7日、2016年8月9日对靳某五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并由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全部在场时对靳某五进行再次核证⋯⋯”
  在2017年11月7日上午开始的庭审现场,在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当庭驳回了辩方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而法庭的这一决定,也为后续庭审吴青龙解除两名辩护律师的委托关系、庭审被迫休庭埋下了伏笔。

 

庭审休庭:
是否播放讯问录像成导火索

  11月7日下午的庭审开始后,辩方律师提出,鉴于合议庭决定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为了确定指控吴青龙涉嫌犯罪的多份笔录证据是否合法,请求法庭播放行贿人靳某五在2016年8月的部分讯问录音录像(时长20分钟)。
  辩方律师认为,靳某五是江苏万开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他涉嫌向吴青龙行贿170万元,是本案的引子,也是最大焦点,他们要求当庭播放的录像包含靳某五被办案人员“诱供”的情节,是本案关键证据。
  辩方律师指出:“在庭前两次核证过程中,靳某五多次陈述虚假事实,前后矛盾,如隐瞒其两起行贿犯罪事实,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事实,再如说自己不识字,无法阅读笔录等等,此外靳某五已被生效判决书确认涉及三起犯罪,在其供述还行贿吴青龙170万元的情况下,但至今未被收监审查,庭前法院传唤靳某五出庭作证,但靳某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此外,在庭前及庭审过程中,辩护方已经一再对2017年8月9日靳某五证言检察机关取证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而且庭前还申请侦查人员出庭就诱供、指供和记录不实等问题作出说明,但庭审时侦查人员未能到庭说明,公诉人又拒绝播放视听资料。因此,在辩方对2017年8月9日靳某五证言取证合法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既然公诉方说取证合法,就应当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以证明此份证据取证的合法性。”
  面对辩方律师提出的请求,合议庭表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议庭必须当庭播放录像,而公诉人已经当庭表明该录像不作为证据提交,因此没有当庭播放的必要。而辩方律师认为,即便不从合法性出发,而是从质证靳某五证言真实性的角度,讯问录像也是一种法定的视听证据,应当播放,因此仍旧坚持当庭播放的请求,庭审由此进入僵持阶段。
  最终,吴青龙以身体不适为由,请求法庭暂时休庭,2017年11月7日的庭审就此结束。
  而在2017年11月8日的庭审中,辩方律师当庭播放录像的要求依然未获合议庭同意,经协商,吴青龙当场解除了两位律师的委托关系,法庭随即休庭。
  至此,备受关注的吴青龙涉嫌受贿案第一阶段庭审全部结束。本案未来走向如何,本刊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