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审查,如何以制度智慧担当时代使命?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随着十九大报告发出这一信号,首次现身执政党正式文件的“合宪性审查”,旋即成为举国热议的焦点。
  依法治国的灵魂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的关键是依宪执政,这已成为上至高层、下至黎民的政治共识。但在现实中,僭越宪法原则的部门利益立法化、红头文件无序化等积弊,执掌公权的机关和官员“以权压宪”“以令越宪”“以言废宪”等行为,并不罕见,而宪法监督机制的柔弱又往往难以有效纠正。这不仅损伤法治理想和人民权利,而且终将危及宪法尊严。在此背景下,以“合法性审查”催生宪法的“牙齿”,对一切违宪现象说“不”,推动宪法从“纸面权威”走向“实质正义”,正是深化依法治国最为关键的路径突破。
  事实上,从现行宪法、立法法、监督法中宪法监督制度的日益演进,到决策层“维护宪法权威”执政话语的持续强调,再到2003年孙志刚事件以来“违宪审查”社会呼吁的绵延不绝,沿着观念、制度和实践的维度,合宪性审查已经留下了不断探索的足印,其核心标志则是备案审查制度。自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制工作委员会下设“法规备案审查室”以来,已督促制定机关纠正了上百件法规、司法解释。但也应当认识到,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实施效果,备案审查机制并未达致宪法监督的理想状态。迄今为止,尚无一例公开审查的违宪案例,也无一例公开撤销的违宪立法,即为明证。
  正因此,随着“合宪性审查”这一制度指向的设定,宪法监督制度无疑迎来了全面升级的历史契机。而如何破解诸多瓶颈难题,为这一高远的理想构筑制度的基石,正是当下所面临的紧迫挑战。
  比如,合宪性审查的对象,除了规范性文件外,是否应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高级官员履行宪法职责的具体行为?尤其是,目前备案审查机制的涵盖范畴,仅仅限定于法规等低位级规范性文件,主要侧重于是否抵触上位法律的“合法性”审查,而非严格意义的“合宪性”审查。因而,合宪性审查对象是否扩容至高位级的法律,是需要郑重考量的改革选项。
  再比如,一个强有力的审查机构,乃是合宪性审查成功运行的组织基础。多位学者已经呼吁,应当设立“宪法委员会”之类的更具权威性、独立性、专业性的审查机构,承担研议违宪争议、纠正违宪行为、解释宪法规范等重任,以克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设的备案审查室层级过低、力量不足、监督困难等缺陷。不过,就此类机构的性质、地位、职权、运行等具体设计而言,仍存巨大争议。其核心难点就在于,基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合宪性审查机构不可能照搬西方模式,而必须依托人大制度予以架构,由此必然牵涉到制度变革、权力配置等重大的体制性议题,需要作出既审慎又创新的政治选择。
  还有,如何划定合宪性审查的提请主体和权利边界,是制度设计的又一关键。从目前的备案审查机制看,赋予特定的国家机关以启动审查的法定职权,公民、社会组织等只是享有建议权。而在现实中,国家机关提请审查的沉寂无声,却与公民、社会组织“审查建议”的磅礴之势形成了鲜明反差。这证明,对于立法良莠、违宪现象有着切肤之感的公民等社会力量,是激活合宪性审查的最大动力,必须认真对待其参与宪法监督的权利。同时应当看到,倘若对启动合宪性审查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不加合理控制,也必将引发制度功能不胜负荷的窒息危险。欧洲一些国家宪法法院因不堪讼累而被迫提高起诉门槛的曲折,即为前车之鉴。正是缘于两难的价值追求,必须寻找到兼顾民主与效率的最优方案。既最大程度体现“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以宪法的最高权威抵抗任何权力对权利的不法伤害,同时构建起标准清晰的过滤机制,将真正事关宪法权威、法治全局,以及对国家治理、社会发展、公民权利具有普遍性、根本性影响的违宪争议,筛选进审查之列。
  凡此种种,都需要以中国式的制度智慧,作出坚守宪法原则、立足现实国情的顶层设计。而于制度理性之外,尤为重要的是实践层面的政治勇气。从本质而言,合宪性审查的成败,最终取决于能否走出传统的政治惯性,真正彰显监督的刚性和力度。而对“问题立法”的公开撤销、对违宪行为的果断查纠,也是更具说服力的试金石。如此,合宪性审查才能不负时代使命,在捍卫宪法神圣权威、引领国家治理革命的同时,促进全社会的宪法信仰和法治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