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误诊为“无孕人”的农家女能否获得赔偿?

被诊断为“无孕人” 错失“黄金生育期”

  郭爱娣是湖北省钟祥市郊区的一名农家女,在当地一家民营企业工作。1999年2月,在乡亲们的见证下,郭爱娣与邻村的小伙子登记结婚。结婚后,生育孩子成为夫妻二人最重要的事情,双方父母也都期盼着早日抱上孙子。
  两个多月过去了,郭爱娣不但没有任何怀孕的迹象,而且时常感到右腹部不适,于是在4月4日这天,丈夫陪同她来到了钟祥市某育婴医院就诊,一番检查后,郭爱娣被医生诊断为“右侧卵巢畸胎瘤”,需住院治疗,行右侧输卵管和卵巢囊肿肿瘤等附件切除术及左侧卵巢部分切除手术。
  一切遵医嘱。经过一个多星期的治疗和恢复,郭爱娣很快就痊愈了。原以为没有多大的事,郭爱娣还为自己这么快就康复而十分庆幸。没想到,出院时的诊断结果给了郭爱娣当头一棒,白纸黑字的出院诊断结果清清楚楚地载明:1.畸胎瘤+右侧附件切除术;2.无受孕能力。
  在农村,传宗接代比什么都重要。现在,郭爱娣却被医院诊断为再无受孕能力,在传宗接代方面等于将她判了死刑。想到自己年纪轻轻的就成了“无孕人”,郭爱娣几近崩溃。而让她更为心寒的是,“无孕”成了她与丈夫不可回避的问题,两人渐渐产生了矛盾,加之两人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致使误解越来越深,直至感情完全破裂。这段婚姻仅仅维持了一年的时间,双方于2000年3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因没有生育能力,离婚后的郭爱娣一度感到十分自卑,一直独自孤苦地生活着。一晃十多年过去了,2014年5月,已近中年的郭爱娣在朋友的撮合下,迎来了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因多年前的医院诊断让郭爱娣确信自己就是一个“无孕人”,所以婚后,郭爱娣没有也认为根本无须采取任何避孕措施,与再婚丈夫平静地生活着。
  2015年年初,郭爱娣突感身体不适,吃饭总想呕吐,想到自己的例假也有一个多月没来,猜想可能怀孕了。可是,这一念想随之又被自己彻底否定了:自己没有生育能力,怎么可能会怀孕!于是,郭爱娣便没有把这事放在心上,更谈不上到医院就诊了。
  可是,让郭爱娣没有想到的是,2015年3月1日晚,郭爱娣吃过晚饭后,突感下腹剧痛,而且伴有下身出血,面色苍白、不省人事的郭爱娣被家人紧急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异位妊娠,即宫外孕。因情况危急,医生对郭爱娣行腹腔镜下左侧输卵管切除术及盆腔粘连松懈术。住院治疗9天后,郭爱娣出院了。这次的出院诊断写明:1.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流产;2.慢性盆腔炎。医生告知郭爱娣,她已没有受孕能力了,如果要生育需辅助人工生育技术。

 

讨要赔偿起纷争 矛盾难解上法庭

  前后两次手术,两侧输卵管先后被切除,郭爱娣成了真正的“无孕人”。郭爱娣想不明白:第一次手术后,育婴医院明明诊断自己没有受孕能力,可自己为何能怀孕呢?一定是育婴医院对自己误诊了!育婴医院的医生对自己的病情武断下结论,不但毁了自己的婚姻,还让自己错过了十多年的“黄金生育期”。更严重的是,因相信自己没有生育能力,致使自己对这次宫外孕不知情,从而引发严重的后果,使自己成了真正的“无孕人”,剥夺了自己成为一个母亲的权利。每每想到这里,郭爱娣的心里就非常痛楚,更对育婴医院不负责任的态度感到怒不可遏,她认为自己如今的遭遇都是育婴医院的误诊造成的,遂多次找育婴医院要求赔偿。可是,对方表示自己的诊疗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不肯承担责任。育婴医院的态度让郭爱娣十分气愤,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己讨还一个公道。
  2015年6月,郭爱娣委托律师,一纸民事诉状将育婴医院告到了钟祥法院。
  郭爱娣诉称,1999年4月4日,本人因身体不适到育婴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卵巢畸胎瘤,手术治疗住院9天。出院诊断为:1.畸胎瘤+右侧附件切除术;2.无受孕能力。本人因“无受孕能力”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于2000年3月离婚,直至2014年5月再婚组成家庭。因育婴医院诊断本人无受孕能力,本人便没有采取相应避孕措施,也未做生殖、生育检查。2015年3月1日,本人因腹痛到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宫外孕,行腹腔镜下左侧输卵管切除术,住院9天,出院诊断为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流产。人民医院的出院诊断证明了育婴医院1999年对本人作出的“无受孕能力”诊断属于误诊。因育婴医院的误诊导致本人婚姻破裂,长达14年未婚,也使本人错过最佳生育时期。同时,这次误诊还导致本人发生宫外孕,左侧输卵管被切除,使本人真正成为无受孕能力人,育婴医院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本人的生育权、健康权,给本人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伤害和精神创伤,故请求法院判令育婴医院赔偿本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9项经济损失计460113.56元。
  育婴医院针对郭爱娣提起的诉讼,答辩称:1999年,郭爱娣在本院住院治疗时,对郭爱娣诊疗过程及郭爱娣右侧输卵管切除符合医疗规范,诊断证明成立,且医疗诊断无受孕能力并不代表无生育能力;郭爱娣患慢性盆腔炎,存在导致宫外孕的可能,她于2015年因宫外孕在人民医院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故郭爱娣的双侧输卵管切除与本院没有关系。此外,郭爱娣的伤残是因双侧输卵管切除,双侧输卵管切除与本院当初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对其相关损失不予认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钟祥法院分别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育婴医院在对患者郭爱娣的医疗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一)根据育婴医院所施手术,对郭爱娣作出“无受孕能力”诊断无依据,存在过错。即便作出“无受孕能力”判断,亦应书面告知可行“试管婴儿”方式妊娠。(二)因果关系分析认为,从技术角度应认为患者郭爱娣有受孕能力,但其在1999年病历中诊断有“左侧附件炎”,虽据病历“治愈”,但仍可能存在输卵管病变,受孕后有“宫外孕”可能。
  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郭爱娣分别于1999年、2015年切除左侧、右侧输卵管的事实成立。双侧输卵管缺失,其伤残程度为VI(六)级,后期如需行辅助生殖(试管婴儿)费用建议每次约为6万元或据实赔付。

 

厘清责任定是非 两审答案不相同

  钟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育婴医院在为患者郭爱娣行右侧卵巢囊肿肿瘤及左侧卵巢部分切除手术后,对其所作的“无受孕能力”诊断无依据,存在过错。其行为与郭爱娣后期发生的宫外孕致双侧输卵管缺失,造成六级伤残之间存在关联性,育婴医院辩称的其为郭爱娣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是指其为郭爱娣实施右侧卵巢囊肿肿瘤及左侧卵巢部分切除手术指征及手术方式符合医疗规范,而对郭爱娣所作的“无受孕能力”诊断无依据,亦未书面告知可行“试管婴儿”方式妊娠,该行为与郭爱娣后来发生宫外孕直至双侧输卵管缺失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育婴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抚慰金请求,育婴医院出具的“无受孕能力”诊断并非必然影响郭爱娣的婚姻关系,但对郭爱娣后期的生活、生育产生了一定影响,应当赔偿郭爱娣的精神抚慰金。根据郭爱娣所受损害程度及育婴医院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为15000元。对于其他损失,本院依法确定为340510.05元。
  2016年11月24日,钟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育婴医院赔偿郭爱娣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辅助生殖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355510.05元。
一审宣判后,育婴医院不服,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中,双方围绕育婴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郭爱娣后期发生的宫外孕导致双侧输卵管缺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审的责任划分是否适当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育婴医院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本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郭爱娣后期发生的宫外孕至双侧输卵管缺失,造成六级伤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事实认定错误,而基于此事实,判决本院承担郭爱娣六级伤残的全部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辅助生殖费用以及其他费用无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医院不承担或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郭爱娣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育婴医院应赔偿本人的全部损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于育婴医院在二审中对原审钟祥法院查明的“郭爱娣因无受孕能力于2000年3月8日离婚”的事实有异议,认为郭爱娣离婚的原因不应全部是无受孕能力引起,也可能是其他原因。荆门中院经审查,认为郭爱娣未就其因无孕而引起离婚的事实举证证明,育婴医院提出的异议成立。
  因郭爱娣的六级伤残,是因双侧输卵管切除而评定的,考虑到郭爱娣的宫外孕与其自身疾病有很大的关系,二审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双方对郭爱娣的残疾赔偿指数达成一致意见,确认为30%,即残疾赔偿金赔偿数额为六级伤残赔偿数额的30%。这样,荆门中院经审核,确定郭爱娣的各项经济损失总计为232306.05元。
  亲爱的读者:医生的话,对于大多数病人来说,往往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有些医生在诊疗时比较轻率、武断,易使患者心中仅存的一点希望归于破灭而放弃治疗,错过最佳的治疗时间。而患者病情发展,又主要取决于患者自身健康的因素。由此,患者病情发展究竟是由患者的自身原因还是由未能得到及时治疗造成的,患者与医方往往各执己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难以调和。那么,本案二审中,因被医生诊断为“无孕人”,错过“黄金生育期”的农家女郭爱娣会获得怎样的赔偿呢?
  (答案见本期)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医院名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