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来的债主

为争房,虚构债务!

  1999年8月,42岁的贝恒与比他小16岁的王琳琳喜结连理。好事不断,一年后,贝恒又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地区的一套单位房改房,老夫少妻开始甜蜜的生活。然而,毕竟年龄差距摆在那里,双方生活中各种“代沟”开始显现,尤其是王琳琳与贝恒的老母亲更是相处不好。2003年,双方蜜月期一过,贝恒实在是无法忍受了,于是从家里搬出去,与老母亲一起生活,潘家园的房子由王琳琳一人独自居住。
  一晃6年过去了,贝恒准备与王琳琳离婚,贝恒觉得这是自己单位的房,这房得过户到他所有,王琳琳觉得我年纪轻轻就和你在一起,不能什么都得不到啊。于是,双方均想得到潘家园的房屋,协商不成,婚也没离成。然而,分分合合,两个人还是矛盾不断。2013年,贝恒再次准备与王琳琳离婚。姜还是老的辣,为了得到这套房屋,他与多年的好友李明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于2013年7月将房屋过户到李明远的名下。王琳琳发现后,将贝恒和李明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庭审中,李明远为了避免与贝恒出现无法圆谎的局面,故意没有到庭。法庭成了贝恒一个人表演的舞台,他说因为王琳琳要做生意、买房等原因,2004年3月至8月间,其陆续从李明远处借到现金65万元,后因无力偿还借款,遂将房屋出售给李明远,作价65万元,与其债务互相折抵,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按照政府指导价书写为成交价格28万余元。并称因双方系多年好友,李明远亦知王琳琳在其中居住,故购房时既未到现场看房,过户后亦未主张移交房屋。为了补偿好友,他还每月给李明远1500元现金作为房屋租金。
  做假做全套,为了证明其与李明远之间债务的真实性,贝恒居然还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04年3月5日的借款协议一份。上面明明白白地写着:“甲方:李明远;乙方:贝恒  一、乙方借与甲方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借期两年,自2004年3月4日至2006年3月3日止,年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为了保证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担保形式以坐落在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贝恒名下房屋一套进行抵押登记,如逾期未还甲方有权从抵押物中获得清偿。”
  面对贝恒的言之凿凿,王琳琳表示其一无所知,虽然2004年确实给她母亲汇过10万元,但那是夫妻共同财产啊,根本不是跟什么李明远借的。暂且不说这钱借与没借,单看这房屋买卖的过程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贝恒多年的好友,李明远明知贝恒与王琳琳的夫妻关系及王琳琳在涉案房屋中居住的情况,在没有征得王琳琳同意的情况下,就与贝恒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其与贝恒二人串通的恶意明显,损害了王琳琳的合法权益,该协议当属无效。

 

人财两空,兄弟反目

  贝恒与李明远的《房屋买卖协议》被法院确认无效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4年7月24日出具了《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涉案房屋登记在了贝恒和王琳琳名下。一直闹着要离婚的贝恒与王琳琳没有离婚,而帮了朋友忙的李明远却与妻子于2014年2月离了婚。离婚后的李明远名下有一套自己的房屋,而当时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案件还在审理中,也就是潘家园的房子那时也还在李明远名下。
  当时房屋交易市场相当火爆,李明远想把自己的房子卖了获利,而千算万算只顾着帮贝恒的他没有想到,挂在他名下的涉案房屋,成了他的二套房,影响到自己房屋出售的税费负担。这对好朋友,在利益面前有了冲突,加之离婚带来的不良情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李明远,一气之下,将贝恒和王琳琳夫妇诉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借款65万元。李明远信心满满,贝恒你不是自己承认跟我借过钱吗?欠条还是你自己做的呢。确实如此,在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一案中贝恒自己承认了借款的事实,并且明确表示借款均以现金方式陆续交付。再次走上法庭,贝恒一脸的无奈,他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向李明远借过钱,但自己的行为确实给好朋友的房屋出售造成了影响,他愿意进行适当的补偿。然而,李明远不接受补偿,要求必须还款。虽然法院在房屋买卖协议效力一案中认定了贝恒和李明远在房屋买卖上的串通,但对于二者之间到底有没有债务关系并未说明,因此,作为一个新案件法院必须就借款情况进行审查。

 

借没借钱,几度反转

  在房屋买卖协议案件中,贝恒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04年3月5日的借款协议原件,李明远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相同的复印件,对于没有原件,其解释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其将原件交给了贝恒,而贝恒称协议是自己打印好找到李明远签字的,本身就是伪造的,而且是在2013年其与王琳琳闹离婚期间制作的,根本就不是什么2004年的事情,只是为了印证2004年其曾给王琳琳的亲属汇过钱。
  借条的真实性毋庸置疑,原件在贝恒手中亦属合理,而且其还曾亲口向法庭承认过。这借贷关系看起来很清楚了。但65万元不是小数目,钱款是怎么交割的呢?这是佐证借贷关系的重要部分。最初开庭,李明远的代理人一个人出庭,直称签订借款协议的当天一次性现金支付。开了两次庭,李明远亲自到庭了,其陈述发生了变化,称5万元转账,60万元分三次给付,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为了证明其给贝恒现金的经过,李明远还申请其前妻到庭作证。李明远与其前妻于1997年结婚,2002年离婚,2007年复婚,2013年再次离婚,两人也算历经风雨,这位前妻在作证时称知道贝恒向李明远借钱的事,但具体借了多少,当天给了多少并不十分清楚,看见了李明远给贝恒钱,但到底是多少钱不知道,推断大概有20万元,而借条到底是谁写的,写了什么不知情。李明远为了证明其有能力出借如此之多的现金,向法庭提交了当年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向其赔偿的诉讼文书、股票开户信息等。而贝恒为了证明李明远无力借款,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李明远所居住街道民政科出具的低保证明。
  就在双方就借款能力提交多份证据据理力争的时候,贝恒突然想起,其手里还有三张借条:一份李明远未签署日期;一份借款日期为2006年12月9日至2007年12月8日,双方签订日期为2006年12月9日,其他内容与李明远提交的《借款协议》复印件一致;一份借款日期亦为2006年12月9日至2007年12月8日,签署日期为2006年12月9日,但李明远身份证处有污渍,房屋位置有涂改,其余内容与其他协议一致。李明远认可上述协议原件的真实性,但称因协议中有瑕疵所以都重新签署了,2006年12月9日签订的没有瑕疵的协议是因为贝恒一直没有还钱,当天其通过银行汇款再次借给贝恒5万元,所以又补签了协议。贝恒申请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就贝恒与李明远当天签署四份协议的细节和目的向法庭作了陈述,甚至连当天到贝恒家穿没穿拖鞋、坐在哪里都说得仔仔细细。四份《借款协议》原件的出现,还原了贝恒和李明远假借款的真相,虽然目前的司法鉴定尚不能判断四份借条是否同一时间制作,但从协议的内容已经可以进行判断。

 

劝诸位,谎言终将被识破

  从确认房屋买卖协议的无效,到借贷纠纷的处理,一场闹剧导致两次无谓的纠纷。从谎言的制造者贝恒来看,可谓是筹谋细致,伪造借条、过户房屋,甚至让借条内容的时间与其生活中发生的事件产生关联性,而幸好为了印证时间,贝恒制作了几份内容相同而时间不同的借款协议,而这几份协议的原件也得以全部保存没有销毁,才“证明了”协议的伪造。李明远开始帮助贝恒时仅仅是签签名、过过户,直到其买卖房屋过程中自己的利益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损失,才心生怨恨,将计就计,将好友诉上法庭。
  贝恒为与妻子争房,伪造了借款的事实,但终究没能独吞房屋;李明远为弥补损失,诉讼追回“欠款”,终究没有被法院认可。一场闹剧,四次审判,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谎言终将被戳穿!
  (文中人物为化名)
  (作者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副庭长)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