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行稳致远

  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再动员再部署,要求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10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11月7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不难预见,随着各地即将进入地方“两会”时间,监察体制改革很快会在全国范围内落地生根,推动形成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
  作为十九大胜利召开之后的第一个重大改革举措,同时也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实质举措,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依法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这对于构建科学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解决过去反腐败力量分散、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以及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等现实问题,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无缝对接,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和实践价值。改革试点的推广,既是对前期在三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对未来构建成熟的国家监察体制的进一步探索实践。这一试点改革的全面推行,进一步宣示了党和国家对于完善自我监督体系的决心和信念,即将开启一个“异体监督”的新时代。
  从以往的试点经验和立法设计上看,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在科学整合纪委纪律检查权力、政府行政监察权力和检察反腐侦查权力的基础上,打造一个党政一体、全员覆盖、无缝对接的公权监督体系。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可对六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基本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此前试点地区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旨在有效解决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数据显示,改革后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山西省监察对象达到131.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53万人;浙江省监察对象达到70.1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1.8万人。这种全覆盖的体制架构和制度设计,将在国家权力结构中构建出一个独立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真正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
  当然也要看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广,并不意味着这项改革已经“尘埃落定”。中央文件采取的依然是“试点”这样的表述,这既体现出中央对这项政治体制改革的审慎态度,也意味着这项改革距离最终成熟的体制定型和制度固化,仍有一段距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烙印有深厚的中国体制传统,也蕴含着重大的国家权力发生结构性变化的宪制意义,因而从一开始,这项重大政治改革试点在其预备阶段,便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并在合宪合法的轨道上展开试点推广。法治国家,任何权力结构的变化都会带来一系列重大法律乃至宪法变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试点的基础上,只有通过权威科学的宪法和法律固化,运用法治方式保驾护航,才能确保权力体制改革行稳致远。
  从长远看,解决好监察权力的顶层设计,处理好其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形成科学理性的宪法和法律规制,这些重点和难点问题,都需要在试点基础上不断进行研究、创制、修改、完善,最终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独具特色的中国式监察体制和反腐败领导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