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担忧”自行堕胎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事故后行放射检查  “过度担忧”打掉胎儿

  2014年年底,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经历了爱情甜蜜的青岛姑娘刘静璇与男友举行了结婚仪式,而让未及办理结婚登记的刘静璇高兴的是,好事接踵而至:自己怀孕了。刘静璇感到兴奋又幸福,小心翼翼地呵护着腹中的小生命,沉浸在将为人母的喜悦中。
  2015年7月7日一早,刘静璇搭载朋友的摩托车外出办事。当他们沿青岛市人民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嘉善路路口处时,遇上董鹏程驾驶的轿车对面驶来,“轰隆”一声,轿车左侧与摩托车前部相撞,坐在摩托车后座的刘静璇被重重地摔到地上。
  事故发生后,刘静璇被立即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刘静璇被诊断为头部外伤、头皮血肿、右腿外伤。虽然此时的刘静璇已怀孕两个多月,但因其头部受伤,医生还是建议刘静璇做个颅脑CT检查。医生解释道:“头部受伤的患者一旦颅内出血,将非常凶险,若不及早发现治疗,会危及生命。而诊断颅内是否出血,只有通过CT检查。” 刘静璇权衡利弊后,只得接受医生的建议,做了CT检查。
  “CT检查有放射性,对胎儿会不会有影响?如果有影响,影响会有多大?”做了检查回到家,刘静璇的心里一直不踏实,就辗转找到一位医生朋友进行咨询,被告知:做CT检查确实有致胎儿畸形的危险,但做头部的CT检查,对腹部影响比较小。总之,CT检查对胎儿的影响,只是一种可能。
  “腹中的孩子,要还是不要?”刘静璇和男友一直在痛苦中纠结着,谁知第二天刘静璇突然出现先兆流产的征兆,思来想去,两人最终还是决定将腹中的孩子打掉。于是,第三天,刘静璇和男友来到医院,以曾行CT检查为由做了人工流产术,花费2143.7元。

 

身心健康遭受创伤  索要巨额精神损失

  “如果不是发生交通事故,孩子就不会没有了。”打掉孩子后,刘静璇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极大的创伤,她把这一切都归咎于交通事故,而且经交管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由轿车方负全责。不能就这样算了,刘静璇在家人的陪同下找到肇事汽车的驾驶员董鹏程,要求他赔偿其因打掉孩子产生的经济及精神损失。董鹏程提出,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的三者险,他建议刘静璇直接去找保险公司索赔。刘静璇根据董鹏程提供的保险单,找到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请求。而保险公司以刘静璇打掉孩子是她自作主张的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关等为由,拒绝予以赔偿。
  经过多个回合的交涉,一直无法达成谅解,刘静璇遂来到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董鹏程和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刘静璇诉称:2015年7月7日8时10分许,董鹏程驾车将本人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董鹏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是肇事车辆承保公司。事故发生后,医生给本人进行了脑CT检查,考虑到胎儿情况,本人没有使用任何药物。后咨询了解到,脑CT检查的辐射波可能致胎儿畸形,不得已3日后本人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本人的流产是由于此次事故所致,由于流产给本人的家庭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痛苦,故要求董鹏程和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1万元及精神抚慰金14万元,合计15万元。
  董鹏程对刘静璇诉称的交通事故事实及双方的责任认定不持异议,但提出: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20万元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刘静璇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刘静璇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
  保险公司辩称:本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刘静璇的合理损失,但刘静璇未婚怀孕,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非婚生子女,且其流产及妇科检查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本次事故的费用,本公司不同意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等。刘静璇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只同意赔偿1000元。

  

自作主张能否获赔  法院判决一槌定音

  市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鹏程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董鹏程承担。
  刘静璇受伤后没有服用任何药物,也未采取其他治疗措施,说明其对此胎儿是极为重视的。刘静璇不得已在治疗过程中拍摄脑CT检查,目前不能排除这项检查措施会对胎儿健康造成影响的可能性。刘静璇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选择流产的决定是合理且可以理解的。故这起交通事故与刘静璇的流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流产手术对刘静璇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董鹏程和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但刘静璇主张的精神抚慰金14万元过高,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5万元。另外,刘静璇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认定为9326.97元。上述损失均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据此,市北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静璇各项损失59326.97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保险公司诉称:刘静璇在没有掌握专业医疗知识的前提下,全凭个人意志选择人工流产,该结果与本次事故并无客观上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以“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作为裁判理由,错误判决本公司因刘静璇流产而承担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另外,刘静璇选择人工流产并非由此次交通事故直接导致,刘静璇曾在一审中声明其未婚先孕,这种行为不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即使选择人工流产,也不会对刘静璇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综上所述,一审中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数额畸高,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本公司不承担精神抚慰金5万元或发回重审。
  刘静璇在二审中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的头部和腿部都受了伤,医生建议做脑部CT检查,并且告知此项检查可能对孩子有影响,建议我做流产手术。本人遭遇的交通事故与流产行为具有直接的完全的因果关系,而且,如果不出事故,我不可能有流产的先兆。保险公司认为我主张精神抚慰金5万元多了,本人认为一点儿都不多。因为这个孩子没有了,我以后即使再有也不是这个孩子。因为失去孩子的痛苦,一审判决的精神抚慰金数额虽然我并不满意,但综合了各方面因素予以接受。我认为一审判决既考虑了社会影响力,又依据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理合法合情,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亲爱的读者,辐射会对胎儿造成影响,已成为大家的共知。预防辐射,孕妇们往往如临大敌全副武装。可是,辐射对胎儿造成影响,只是一种可能而非尽然。孕妇们在长达十个月的孕期内,难免会生病或发生一些意外伤害事件,有时治疗时会不可避免地做放射性检查。本案中,刘静璇因为担心放射性检查对胎儿可能造成不利影响而采取了自行堕胎的行为,那么肇事者对此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呢?
  (答案见本期)
  (文中人物为化名)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