扑朔迷离的泰国前总理英拉追逃案

出逃导致缺席判决

  大米案案情由来要从英拉政府2011年推出一个大米收购政策说起。该政策计划泰国政府以远高于市价的价格直接向农民收购稻米,然后囤积起来。理论上,大米的市场价格会因供应减少而走高,然后政府再高位出售收购的大米。始料未及的是,印度和越南等其他主要大米出口国趁泰国收储大米之机大量增加供应,国际米价不涨反跌。该计划导致泰国大米出口量下降40%。加之储存大米不善,泰国政府的损失预计高达40亿至170亿美元。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初,泰国大米库存高达1700万吨,为50年来最高,存储费用高达每月3亿泰铢。根据泰国农业合作社银行的数据,泰国政府拖欠农民的大米款项约1000亿泰铢。英拉政府被指控在有争议的稻米承诺计划中对预防腐败和违规行为有渎职,给国家造成约5000亿左右泰铢(约合1000亿人民币)巨额经济损失。
  2017年8月25日,因英拉未按要求前往法院出席大米收购案的宣判,泰国最高法院向英拉发出逮捕令,并将宣判时间延迟到9月27日。9月27日,英拉案进行了终审宣判,在被告前总理英拉不在场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英拉渎职、纵容腐败等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且不适用缓刑。同时,泰国法院向英拉发出第二次逮捕令。按照泰国法律,英拉可以在30日内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由于英拉没有委派代表提出上诉申请也未请求延迟上诉时间,负责本案的检察长素拉萨宣布法院的有罪判决已于10月27日生效。
10月5日,泰国法院以非法出境为由,向前总理英拉·西那瓦发出第三次逮捕令。泰国警方向全国各大出入境口岸发送详细的逮捕文件,并请求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
  据报道,英拉出逃后首先抵达迪拜,随后前往欧洲,目前很有可能身处英国。回顾英拉大米收购案的始末和审判过程,英拉是否能够被引渡或者遣返回国,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引渡抑或遣返

  根据英国《2003年引渡法》及其相关规定,泰国属于与英国有引渡合作伙伴关系的“2类法域”国家。作为2类法域国家,泰国向英国请求引渡应由本国主管机关向英国国务大臣提交出引渡请求书,由后者审核通过后签发证明书并将引渡请求书发给法院。随后,法院可以对被请求引渡人发布逮捕令。然而法院为引渡目的签发逮捕令并非易事,必须是被请求国法院认为引渡请求符合双重犯罪等一系列法定条件。英国对外国的引渡请求采取“司法审查——行政审查”双重模式,在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过程中,只要任何一个机关认为不宜引渡,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就将被拒绝,只有成功通过两道不同性质的审查程序,引渡才可能实现。这实际上对引渡决定的作出起到了双重保障,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国际间司法合作,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被请求国的国家利益和外交政策的正确体现。
  由于引渡的法律程序比较复杂和耗时,对于被追捕的外国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采用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送其回国籍所属国。2017年10月31日,泰国外交部长证实泰方已经吊销了英拉的四本护照,包括两本外交护照和两本普通护照。也就是说,如果英拉没有英国或其他国家的永久居留权或者外国公民身份,并且在旅行证件失效后仍然留在有关外国,那么她将很有可能因为非法居留被外国遣返回泰国。
  问题是:泰国国籍法中没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本国国籍、且不能申请和拥有他国国籍的规定,历史上英拉的哥哥、泰国前总理他信就因为在1983年前出生在英国,而根据英国内政部边境管理局的规定自动成为英国公民,具有泰国和英国双重国籍。倘若英拉也因为相同或者类似的情形拥有英国公民身份,她在英国的居留则可能成为合法的,从而难以作为非法移民受到遣返。
  作为一个英美法系国家,英国一般允许引渡本国公民,其主要依据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强调犯罪的属地性,在立法管辖上强调属地原则,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对在本国领域外实施犯罪的本国公民进行处罚。因此,假如英拉拥有英国公民身份,则只能通过引渡合作的方式将其移交给泰国审判。

 

政治犯罪抑或普通犯罪

  无论是引渡还是遣返,均须排除一个法律障碍,即:英拉被指控的行为不属于政治犯罪,而纯属普通犯罪。
  在引渡问题上,英国与欧洲各国均坚持“政治犯罪例外”原则。在英国,对于政治犯罪的定义来自“有关卡斯蒂奥尼案”,审理此案的斯蒂芬法官对政治犯罪有过如下定义: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受到指控的罪行是随政治动乱而实施的并且属于政治动乱的一部分,就不应该引渡该人。在遣返问题上,英国与欧洲各国的法律为获得庇护规定的条件基本上与联合国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为“难民”规定的相一致,英国《1991年难民法》将难民定义为:“处于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者某种政治见解而遭受迫害;并必须现在正留在本国之外,由于此种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或者不具有国籍且由于上述原因留在以前经常居住的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然而,《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各国移民法规也明确规定:在进入请求避难地国家之前涉嫌严重的非政治犯罪者不受庇护。该准则也被英国以国内法的方式加以确认。
  从英拉大米案的具体情形来看,该案发生的时间是2011年,英拉在提出大米收购计划后争取到了大量民意顺利当上总理,此时国内并未出现政治动乱或者暴动,直到大米收购计划失败三年后的2014年5月7日,泰国宪法法院以滥用职权、违反宪法为由,解除英拉的总理职务,随后泰国军方发动政变彻底推翻英拉政府。2015年2月19日,泰国总检察长办公室正式向最高法院提起针对英拉的刑事诉讼,指控英拉犯有渎职罪和纵容腐败罪。从2015年到2017年这两年间,“大米收购案”先后进行了20多次庭审。2017年8月1日英拉做结案陈词,否认检方提出的所有指控,称自己是“政治游戏的受害者”。随后英拉便逃离泰国不知去向。有知情人士表示,英拉一直试图寻求政治庇护,这也是她为何一直未出现在大众视线中的原因。
  另一个悬念在于:在泰国的刑事诉讼中,英拉也被指控犯有纵容腐败犯罪等罪行,而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4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引渡问题上,腐败犯罪“均不应当视为政治犯罪”。英国是一个在参加国际刑事公约方面相当积极的国家,对于每一项加入的国际公约,均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赋予其法律效力。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英拉被指控的行为属于腐败犯罪,根据英国的法律,则可以认定英拉在进入英国前涉嫌“非政治犯罪”,对其不适用“政治犯罪例外”原则,也可以认定其不具备获得庇护的基本条件。
  有消息显示,泰国外交部长敦·巴穆威奈在10月31日回答记者问时表示:“英国方面已经通知泰方,如果前总理英拉真的身在英国,将不涉及政治庇护。若英拉想留在英国,则需要遵循正常的移民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可否获得其他人权保护

  根据《英国2003年引渡法》第81条的规定,当引渡请求的提出事实上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宗教信仰、国际、性别、性取向或政治见解而对其进行追诉时,即使引渡请求所针对的行为不属于政治犯罪,也不得引渡该人。除此之外,如果法官考虑到被请求引渡人的个人情况对其引渡是“不公正的或具有压迫性的”,则应拒绝引渡请求。在此种该情况下,被请求引渡人可以不提供已受到迫害的证据,可以只根据推测来证明未来受到迫害的风险。各国引渡法一般还规定,在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定罪的情况下,审理引渡请求的法官必须判断被请求引渡人是否在到庭的情况下被宣判为有罪,如果存在缺席审判的情况,则可能被违背了相关的人权保护法规。
  考虑到整个泰国局势的复杂性,军人集团、王室和政党三足鼎立,各有千秋。从朱拉隆功大帝(曼谷王朝的拉玛五世,1853-1910)时代起,泰国就奉行文官治理,拥有较稳定的官僚结构。但长期以来,在泰国政治中扮演举足轻重角色的是军人而不是政党。军人执政是20世纪泰国政治的显著特点,军事政变是一项常见的政治游戏。虽然宪法上泰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但从古到今,军人干预政治的情形一直如影随形。从1932年到今天,泰国已经经历了多达26次的政变,军事政变占一半以上。包括这次英拉政府的下台,也是泰国政界混乱的一个缩影。在此背景下,英拉很有可能向英国或其他国家申辩说对其引渡是“不公正的或具有压迫性的”,认为自己回国后会受到政治迫害或者不公正司法,或者在行刑处遇中面临不人道的待遇。在英国,外国人被引渡或者遣返回国后的境遇和特殊的政治背景将被纳入英国行政主管机关考虑的范围内,英拉以及律师也可能利用这点在英国法庭上打出“人道主义”的牌。
  泰国要想从外国引渡或者遣返英拉,光凭借引渡条约以及以往的司法与执法合作关系是不够的,这对泰国主管机关特别是检察官的举证能力、材料收集整理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当前如何能够在遵守英国引渡法、移民法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基础上成功向英国申请到对英拉的逮捕令,就将经历一个程序复杂、牵涉繁多、审理期间较长的过程。泰国主管机关需要充分估计英拉追逃案对证据材料的严格要求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各种法律要求;英拉方也会利用英国或相关国家的引渡法、移民法以及关于人权保护的国际法与国内法规定寻求有利于自己的保护。这一切将加大英拉追逃案结局的不确定性和有关法律程序的拖延。

● 责任编辑:呼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