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仪征公安缘何立案两年久侦不决

案情回放

  2007年7月10日,江苏九洲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公司”)经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20130万元,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陈君富2%、颜海华4.968%、温岭市松门胜海船舶修造厂10%、梁恩富10%、颜新忠6.5%、陈金献3.5%、王旭平36.1%、颜丽媛3.787%、陈友富13.554%、陈菊秋5%、陈正花5%。
  据九洲公司的股东介绍,公司的注册资本除了陈君富、陈友富的资金以外,其他均是由村民们集资得来,共筹得资金1.4亿元。
  九洲公司注册成立后,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职务由陈君富担任,并对九洲公司进行经营与管理。2011年5月10日,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变更为陈君富的哥哥陈友富。
  九洲公司的股东说,公司成立近十年时间,陈君富、陈友富作为经营者与管理者,从未向股东汇报过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情况,公司从未召开过股东会,他们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信息及财务信息均一无所知,更没有获得一分钱的企业利润分红。陈君富把这些年企业所得的利润都打入其在浙江的个人账户上。
  股东们认为,他们辛辛苦苦积攒的血汗钱投入到船厂,让陈氏两兄弟负责管理,是出于对他们的信任,没想到投入十年,不但没有得到任何分红,而且有证据表明,陈君富有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的嫌疑。
  更令股东担心的是,他们投入的资金有可能血本无归。于是,他们选择了求助公权力。
  2015年10月19日,陈君富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由仪征市公安局正式立案,案号为仪公(经)立告字〔2015〕916号。
  2017年6月20日,股东王旭平、陈金献、陈正花、梁恩富、颜新忠及温岭市松门胜海船舶修造厂以股东知情权为由,起诉九洲公司,请求判令九洲公司提供200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期间内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2007年度至2016年度的会计财务报告,请求判令九洲公司提供2007年7月10日至2017年5月20日会计账簿,并允许查阅、复制。
  2017年8月25日,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支持了股东们的诉讼请求。但股东们担忧的是,在陈氏兄弟控制公司的情况下,他们是拿不到公司真实的账簿的。

  

审计报告指向明确

  2016年9月14日,经仪征市公安局委托,镇江鼎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江苏九洲船业有限公司资产负债损益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报告》”)(镇鼎所专审字[2016]第123号)。
  根据审计结果,公司其他股东认为,陈君富、陈友富涉嫌犯罪事实如下:
  一、利用虚假公司会计账目,涉嫌侵占、挪用九洲公司利润1181.42万元。
  2010年9月28日,台州新开源海运汇入九洲公司建行账户税款人民币600万元,该款项应作未作收入而转为增加应付陈君富款项;
  2012年2月22日,九洲公司收到江苏省仪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补贴款380万元,一直挂在其他应付款—单位财政局;
  2009年度,九洲公司收取停靠费、电费、租金、慰问费、赔款等现金收入,应作未作收入196.22万元;
  2009年6月,台州市万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出的发票两张金额为190万元,但记账凭证为195.2万元,记账凭证与原始发票的差异5.2万元,挂陈君富往来。
  上述应作未作收入共计1181.42万元,应为九洲公司利润,其中,陈君富利用虚假会计账目侵占、挪用625万元,其余款项也不知所踪。
  二、虚构购建固定资产支出,涉嫌侵占、挪用九洲公司资金超过人民币613万元。
  九洲公司在购建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中费用无票据或无合规票据合计27714959元。其中2008年11月26日,公司账目显示——借:固定资产—工作船10192216元,贷:预付账款4062216元(其中:江苏省工海旧船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2216元,瞿美琴255万元,潘俊全150万元)。贷:其他应付款-陈君富6130000元。但此船的实际价格为229万元,2008年2月28日从台州银行卡汇给瞿美飞229万元。
陈君富在此购置工作船的过程中,虚构支出,利用虚假的会计账目侵占、挪用公司资金超过613万元。
  三、直接挪用公司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涉嫌挪用公司资金75.42万元。
  2007年8至9月,九洲公司用现金支付仪征市万博南苑、北苑房产费用75.42万元,费用进入公司的“在建工程”,但房屋交付产权人及开具的发票均为陈君富,且陈君富将其中一套出售,出售款70.50万元直接汇入其哥哥陈友富账户中。
  四、利用账外账,涉嫌侵吞、挪用公司利润94312319.01元。
  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的审核和计算,九洲公司账外账业务收入7523.09万元,业务支出1251.85万元,形成利润6271.24万元。
  2008年8至12月,2700吨船东船场租费支付九洲公司共计3000万元,九洲公司未入账,在账外账中也未发现(详见《专项审计报告》第14页)。
  在账外账中注明收到九洲公司船台租金合计1599946元。
  上述账外账利润合计94312319.01元,均被陈君富利用职务之便和利用对公司资金的实际控制,全部予以侵吞、挪用,造成九洲公司严重的经济亏损。
  五、陈友富利用账外账,侵吞、挪用九洲公司利润2154.79万元。
  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2010年6月至2012年7月,陈友富仪征市农商行十二圩支行账户期初余额13.47万元,加上收到资金7094.92万元,合计7108.39万元,支付资金合计7078.87万元,余额29.52万元。陈友富账户业务收入有2858.18万元,业务支出703.39万元,可形成利润2154.79万元。
  陈友富利用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务之便,利用公司账外账收取利润2154.79万元未交付九洲公司,涉嫌侵吞、挪用九洲公司资金。
《专项审计报告》显示,陈君富、陈友富利用担任九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务之便利,虚构成本与支出,并采用不列收入、多列支出等手段侵吞、挪用九洲公司巨额资产。

 

两年侦查尚未终结

  股东们认为有了这份仪征公安委托作出的审计报告,足可以解释九洲公司十年间的财务状况。本案自仪征市公安局立案之日已经近两年,但至今尚未侦查终结,且未对陈君富、陈友富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放任已经涉嫌犯罪的二人继续对九洲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严重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久侦不决的原因何在?仪征市公安局负责对外宣传的同志了解案情以后解释说,因为此案一个关键犯罪嫌疑人已经逃到国外,迟迟不能归案,影响了案件的进展;至于陈君富、陈友富涉嫌侵占、挪用公司资金问题,挪用的是其从别的企业拆解的资金,与九洲公司的资金无关。
  但是,九洲公司的股东们却认为,那个所谓的关键犯罪嫌疑人根本不是外逃,而是在马来西亚做海沙的生意。
  记者提出与负责办案的刑侦队长见面的要求,该负责人当面打电话联系时,该队长说在外地出差。然而,该队长却通知公司的一位股东当天下午可以见面。
  九洲公司股东们认为,公司实名股东有11名,隐名股东大概有几百人,各股东愿意将自己的毕生积蓄都投入到九洲公司,主要是相信我国法律能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予以约束。没想到,陈君富、陈友富二人却利用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身份侵占、挪用公司的财产达3000多万元(股东证明属实的),现在不仅导致公司资产大量流失,而且因长期投资毫无回报,还导致各股东各自家庭、亲友居无定所、妻离子散等严重后果。
  仪征公安立案两年来,既未侦查终结,又不移交撤案,该案何去何从,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