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律师案30年后再回首》系列报道之四

走在律师维权和发展的道路上

  在1995年7月14日的第三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我幸运地被选为全国律协副会长。这次会议开执业律师管理行业协会的先河,中国律师业也因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根据三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的分工,由时任副会长的我以及常务理事刘红宇、金锡盛、于咏梅负责全国律协维权工作。那个时候,律师受到人身威胁、殴打、被逐出法庭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可能还会被认为涉嫌犯罪而受追究。律师被认为是一种高风险职业,而刑辩律师成了“刀尖上的舞者”。

 

“逃亡律师”事件留下的历史烙印

  中国律师维权之路漫漫,“逃亡律师”事件成为中国律师集体记忆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它曾经深深触动当时所有中国律师,乃至我国律师制度的神经。作为“逃亡律师”事件的主要调查人之一,我无法忘怀。那是在1995年,那时候律师法还没有颁布。
  冯志德律师是河南省新乡市正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1995年3月22日,因为为一名刑事案件被告人进行二审辩护,浚县有关部门认定他从中捣鬼,包庇罪犯。浚县公安局以“结伙作案嫌疑”将冯志德予以拘传并转为收容审查。冯志德身陷囹圄一个月后,因肝炎发作,被勉强转为“取保候审”放出。但不到两个月,浚县检察院正式以“包庇罪”对冯志德予以批捕。终于,以与政法干警打交道为业的冯志德此时却失去了为自己战斗的勇气,踏上了茫茫的逃亡路……
  1995年11月1日,《民主与法制》杂志头版刊登“逃亡的律师”一文,介绍了河南律师冯志德涉嫌包庇罪一案的始末。这篇文章,直到今天仍然清晰地刻在我的脑海里。文章的开头援引了“逃亡的律师”主角冯志德律师寄给《民主与法制》一封信的内容:
  “……以上是我的冤枉所在,也是他们指控我犯‘包庇罪’的理由。我说的都是事实,但我不怕调查,就怕无人问津。作为一名律师,连我自身的合法权益都不能得到保护,还有什么能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十分清楚,‘逃跑’是没有出路的,然而出此下下策,实在迫于无奈,恳求你们助一臂之力……”
  我手里捧着的这封直到今天读来仍让人心酸的信,却说出了当时全体律师的心声,这封信让我感到了极大的震动和震惊。我深切感到,当时律师的执业环境如此险恶,权利保障如此薄弱。
  当时的背景是,冯志德在无奈之中,没有直接向相关部门或律协请求援助,而是将求助信写给了《民主与法制》的上海记者冯慧。冯慧收到这封特殊的请求信后,就打电话给我,恰好我在全国律协就是分管维权工作,我当时分明听出电话那头冯慧满怀希望的期盼。
  与冯慧通过电话后,我随即向全国律协提出了核查冯志德律师涉嫌包庇罪案件的申请报告,报告不久即得到了全国律协肯定的答复。1996年,受常务理事会的委托,我与刘红宇及全国律协工作人员宁红、汪杨组成调查组赶赴河南,对河南律师冯志德涉嫌包庇罪一案进行调查。
  受全国律协委派前往河南调查,我当时的心情是极为复杂的。一方面作为一名律师,对于冯志德的处境同情之余,更多的是充满着对我国律师制度的困惑,这时离我国1996年5月律师法的颁布还有半年多的时间;另一方面我也隐隐担忧,浚县检察院已正式以“包庇罪”对冯志德予以批捕,调查工作肯定会遇到较大阻力。但无论如何,我们下定决心要把事件调查清楚,不仅因为我们自己是律师,也不仅因为被调查对象是律师,更重要的是一切要在法律的框架之下进行,为律师法的颁布创造更好的环境。
  所幸调查工作得到了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的大力支持。到达河南洛阳的当天晚上,我们要求首先看冯志德所办理案件的卷宗,由于一些周折,大约凌晨1点多我们才拿到卷宗。通过连夜阅卷、讨论,我们得出结论,就案件本身而言,冯志德律师并没有构成犯罪。
  随后,我们走访了河南省检察院和省人大,并与之交换了意见和对案件的看法。调查结束后,我们向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提交了《关于河南律师冯志德涉嫌包庇罪一案的调查报告》,详细描述了这件事情的经过,并发表了结论性意见:冯律师不构成包庇罪。这个报告完全从事实和法律出发,没有掺杂任何个人情绪。我们知道,这是法律人必须拥有的法律思维,何况我们代表着全国律协!
  “逃亡律师”案件的调查,作为中国律师维权工作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被评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20周年二十件大事之一。今天说来似乎有些不可理解,那时候全国律协由于经费不足,外出调查期间的差旅费基本上都是我们自己支付。
  当时,律师法虽然尚未颁布,却已在酝酿之中。而且中国律师已经有了十多年的历程,中国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各方面的高度认同。因此,律师法在制定过程中,立法部门广泛征求律师特别是全国律协的意见。
  “逃亡律师”事件、律师法的颁布把律师维权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度,以此事件为起点,律师权益保障工作被提升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

  

法律和制度是律师维权的基石

  1999年、2000年、2001年三年内,全国律协共收到各级律师协会及律师报来的维权案件79起,比较1997年、1998年有所下降,其中经全国律协及地方律协努力,律师被宣告无罪的案件9起;被取保候审的案件6起;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两起;已报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的案件10起;转地方律协进行调查的案件52起。
  1996年5月,新中国的第一部律师法颁布,将保护律师权利通过立法的方式固定下来。后来,律师法又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30次会议通过修订,对于解决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最为薄弱的调查取证难、会见难、阅卷难的“三难”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1997年11月召开的全国律协北京维权会议,通过了《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确立了个人维权、组织维权、社会维权的“三维一体”维权体系,为全国律协开展律师维权工作提供了依据,并对各地律师协会维权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加强和宣传维权工作,2000年5月18日至19日,全国律协在重庆召开了“全国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维权工作的领导及全国律协维权委员参加了大会。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就维权工作中的难点以及解决办法、律师协会维权工作的管理措施、律师在执业中的自律与风险防范以及对《全国律协维权委员会维权规则》修改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此次维权会议为各级律师协会维权工作经验交流、相互学习与借鉴彼此经验提供了良好机会。
  2003年的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会议在河南召开。此次会议召开之前,由我主持起草的《中国律师执业权利状况和完善报告》,客观地描述了中国律师执业权利的基本情况,并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受到了与会者的高度赞同。
  “逃亡律师”事件进一步告诉我们,律师的维权工作是多么的重要,全国律协的律师维权工作应该说是富有成效的,全国律协应当义不容辞地举起中国律师维权的大旗,与各地律协一起建立维权网络,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开展律师维权工作。
  歌德说:“不管努力的目标是什么,不管他干什么,他单枪匹马总是没有力量的。合群永远是一切善良思想的人的最高需要。”“逃亡律师”这起偶然事件的背后,似乎有着历史的必然。
  如果说维权是解决生存问题的话,我认为,发展问题才是中国律师业的重中之重。没有生存空间何谈发展?而没有发展,生存将永远无法得到彻底的改善。
  律师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决定了律师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律师业本身,更重要的是律师肩负着神圣而重大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实际上这本身也是中国律师的生存法则。巴金说过:“每个人应该遵守生之法则,把个人的命运联系在民族的命运上,将个人的生存放在群体的生存里。”律师也是这样。
  今天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律师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显著特点,它不仅仅是一种职业、行业、产业,还是一种事业。律师法规定了中国律师“三个维护”基本职责:“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如果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基本职责的话,那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就是中国律师的天职,是中国律师的本质属性所在。
  律师既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又是国家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监督者。可以说,律师在多大程度上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就在多大程度上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司法公正、平衡公平效益促进社会稳定、抑制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参与政治生活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社会功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律师应当往哪里发展,如何发展,没有人会直接告诉我们答案,路要靠自己走。
  基于这样的逻辑,律协工作需要坚持一个理念,那就是中国律师需要“大维权”,即研究中国律师的战略发展问题。为此,我向全国律协提出了设立“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的建议。该建议得到了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不久即得到设立,并由我兼任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主任。战略委基本职责是:着重研究、探讨建立中国特色的律师制度,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战略和思路,探索和完善律师管理体制,进一步推动中国律师业适应中国社会对律师业的实际需求,努力开拓律师执业活动空间,扩大律师业的社会影响。

 

思考未来对于律师发展的意义

  中国律师开始专门思考自己发展的战略和思路,不仅是思考的客体,更是思考的主体。发展战略委员会设立后,即开展了一系列的调研工作,如律师法律服务领域的开拓、律师税收问题、律师收费标准问题、律师参政议政问题等等。
  2000年1月6日,全国律协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在此次会议上,以执业律师为主,政府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共同组成了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对律师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展开研究。这是一个有意义的尝试,十分必要和重要。会议确定战略委应主要研究带有全局性、方向性、长远性的问题,开始研究建设什么样的队伍、实施什么样的管理、怎样面对WTO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实现中国律师素质的“超越”等中国律师必须解决的根本性问题。
  2000年11月,发展战略委员会成立不到一年,就起草与发布了《中国律师业发展报告》,该报告的执笔人是顾培东。
  200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第四届全国律协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上,我对该报告作了说明,会议讨论并通过了该报告。该报告包括中国律师业发展过程及现状、面向新世纪的中国律师两大部分。报告第一部分回顾了中国律师制度发展的历程,介绍了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律师业获得的迅猛发展、取得的骄人业绩以及崭新的风貌。第二部分则提出了面向新世纪的中国律师应当怎样发展,提出了确立正确的发展战略和思路、加强律师的政治参与、改善律师参与诉讼的环境和条件、全面拓展律师的非诉讼业务、理顺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加强自我教育和强化自我约束的基本发展思路。
  2000年11月18日至20日,全国律协组织召开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来自全国各地的1200多名律师参加会议,大会发布了《中国律师业发展报告》。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是中国律师发展过程中一次继往开来的大会,这份报告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立足现状,面向未来,就在这新旧世纪交换之际,再次吹响了大力发展中国律师业的号角。
  此后,全国律协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制定了律师行业发展的整体规划,探讨律师行业如何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建设。面对当前律师行业发展面临四个转型,即律师职业发展的转型、律师业务的转型、律师事务所的转型和律师队伍发展的转型,站在新起点上,开拓新思维,推出一系列新的举措,在引导整个律师行业认清国家和社会发展大局,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方向和业务方向方面发挥了引领性的作用。同时,也进一步厘清了律师行业职能定位、角色定位和职业精神,集中反映律师行业现状和困境,反映律师诉求、行业诉求,达成了较多行业共识,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从维权委员会到战略委员会,可以说这体现了全国律协建设的完善、工作力度的加强,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中国律师业的发展。
  近年来,关于律师权利保障的有关规定相继出台。尤为重要的是,2015年8月20日规格最高、规模最大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2015年9月16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随后于9月21日共同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如今,律师权利的保障问题已不仅仅是律师群体的内部问题,其已经得到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乃至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显然,律师维权已经由以往的个案维权、组织维权、社会维权,真正上升到了制度维权的层面。制度维权是从源头上的维权,是律师维权工作的根本所在。我认为,如何从制度上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文化上保障律师权利的实现,是律师业战略发展的出发点。
  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尊重律师职业特性是前提,落实权利救济是关键,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文化是根本。法律人的梦想就是法治天下,这个梦想与国家的命运紧密相连。将律师权利的保障与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结合起来,将律师的发展与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结合起来,将整个律师行业的战略发展与家国天下的梦想结合起来,这是律协工作能够推动并不断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

● 责任编辑:侯兆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