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观新居出意外,业主如何担责?

  邻居参观隔壁正在装修中的带阁楼的房屋,不慎从楼梯洞口跌落身亡,其家人因赔偿无着将隔壁业主告上法院。案子历经两级法院审理,2017年4月20日,终于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审理下尘埃落定。
          

参观阁楼装修 意外跌落身亡

  南平市某运输公司驾驶员金兰芳是个泼辣能干的女人,有着风风火火的个性,不但工作上得心应手,而且在丈夫程平和孩子们的眼里,她也是家里的主心骨,大事小事都要她拿主意。这不,眼下家里就遇上一件大事——买房。原来,金兰芳和丈夫一家5口居住在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子里,随着孩子们的长大,对着越来越感到拥挤的蜗居,金兰芳最终拿定主意:买房。2016年年初,夫妻俩下狠心将旧房卖掉,按揭了一处带阁楼的顶层住宅,房号为601室。拿到新房钥匙时,一家人都很高兴,金兰芳更是兴奋得一夜没合眼,第二天一早就独自赶到了新居。
  在自己的601室转了一圈儿,金兰芳正琢磨着要把新家装修成什么风格时,隔壁的602室传来叮叮当当的敲击声。金兰芳从物业人员那里听说,自己的邻居家里已经装修得差不多了,她踱到602室半敞开的门口悄悄地张望,“哇”,不由得眼前一亮,邻居家的装修风格非常合她的意,她暗自决定,日后自己家装修时就以隔壁家为样板。
  5月22日上午9时,金兰芳再次去看自家新房,上楼时与隔壁业主邬玫撞个正着。金兰芳把握时机,乐呵呵地先开口:“你是6楼的邻居吧,房子装修好了吗?”“还没有完工呢。”邬玫回答得轻声细语。金兰芳向邬玫讨教装修心得后说:“我家也打算动工了,去你家看看,成吧?”虽是问句,金兰芳却不等对方的回答,陪着邬玫爬上6楼,来到了602室的门前。邬玫打开防盗门,油漆气味扑面而来,602室已经改造成上、下二层复式结构的楼房,房屋的水、电工程及地面、墙面等硬装饰部分已完成,仅连通上、下层的室内楼梯尚未安装。邬玫一面邀请金兰芳进入室内仔细观摩,一面从户外楼道上了阁楼,忙自己的事去了。不知何时,金兰芳也上了阁楼,她左顾右盼了一阵,连声称赞:“啧啧啧,你家装修的效果特别好,我那里就想装成你这样的。”“哎呀!”随着一声惊叫,边说话边转身的金兰芳从室内预留的楼梯洞口摔了下去,“扑通”一下发出了沉闷的声响,她的头部重重着地,人也当即昏迷过去。面对眼前突发的情景,邬玫吓蒙了,傻愣了一会儿才想起拨打120急救电话。片刻后,救护车将金兰芳送往医院急救。当晚8时许,因头部伤势过重,金兰芳经抢救无效而身亡。丈夫程平为此支付医疗费1.3万多元。
          

业主息事宁人 暂付丧葬费

  真是天降横祸,金兰芳年仅42岁,她的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正在上高中和大学。同事们都不相信金兰芳的离世,而更痛苦的是她的家人。金兰芳平日里特别能吃苦,为了多挣一些钱,她经常加班加点跑运输,自己却舍不得半点享受。她的意外身亡,无疑给一家人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丈夫程平更是压力山大,料理完妻子的后事,程平就急不可耐地找到了邬玫:“我们家的顶梁柱没了,现在四张嘴吃饭都成了问题。”邬玫认为自己真是倒霉到家了,有苦说不出。见程平找上门来,明显是来讹钱,一言不合,与程平争执起来。
  “无论如何,人是在你家摔死的,你总得给个说法吧!”程平气急败坏地吼道。邬玫也不示弱:“好端端的房子染上晦气,想到这儿我就觉得瘆人,房子的贬值损失我要不要找你家赔?”双方各不相让,最终闹到了派出所。
  派出所笔录记载:邬玫承认进入602室时,她是知晓且没有反对的。但其声称,金兰芳之后跟随其从户外楼道进入602室的上层时,自己当时并不知情,至于金兰芳是如何跌落的,更不知晓。
  程平把妻子的灵堂设在了还未装修的房子内,连续数日的哭诉吵闹,让四邻不安。经当地派出所、社区多次调解,邬玫的丈夫李军为息事宁人,于5月30日与程平在当地司法所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载明:同意补偿死者亲属丧葬费3.6万元;双方同意就后期有关赔偿问题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解决。
  因为调解书留下了后期赔偿的尾巴,程平认为,李军承担其他赔偿责任是板上钉钉的事儿。因此,他拿到李军支付的丧葬费,打理完妻子的后事不久,便紧追不舍盯着要赔偿费:“家里几个孩子上学读书,等米下锅呢。”对程平那理所当然的态度,李军十分反感,他心想摊上这样的事情,真是倒霉:“协议上明确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解决,你去告我老婆吧,司法部门让赔多少赔多少。”于是,2016年7月,程平和三个子女向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他们要求邬玫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0万余元的30%,即21万多元。
         

未尽善良义务 如何赔偿

  在法院一审期间,程平及其三子女主张,邬玫作为房主,明知室内楼梯尚未架设,而未尽安全提示义务,导致金兰芳从楼梯洞口跌落身亡,应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程平等人的诉讼,邬玫感到很委屈,自己好心同意让金兰芳来参观新房,竟然麻烦上身。她在开庭时提出,其住宅不是公共通道或者公共场所,而是相对封闭的住宅。法律并没有规定,在私人场所应当设置防护措施或警示标志,也没有规定房主应当对进入者尽到安全提示和保障义务。金兰芳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进入新房参观装修时,肯定看到了房屋上、下层预留安装楼梯的洞口,应该想到靠近时存在的危险性,金兰芳从楼梯口跌落致死,完全是因为她自己不小心造成的。自家之所以支付3.6万元丧葬费,仅仅是出于人道主义而给予的帮助。
  光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业主邬玫的室内不是公共场所,因而不具有法律上规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而金兰芳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行进入邻居的新居观看装修,对于房屋内存一个预留安装楼梯的洞口,应当已经看到,对该洞口处存在的危险性应当预见。却因自身的不慎从复式楼房的上层跌落至下层地面,因伤势过重而死亡。其死亡的结果与邬玫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金兰芳应当对死亡的后果自行承担全部的责任。邬玫丈夫李军按调解协议支付的丧葬费,是其出于人道主义的自行处分,法律不予干涉。
  2017年1月,光泽县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程平及其三子女诉讼请求的判决。
  程平及其三子女接到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后,大失所望。他们认为,无论金兰芳是否被邀请进入室内,邬玫作为业主,都具有提醒注意的义务。于是,2017年2月6日,程平及其三子女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亲爱的读者,因本案的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在相对封闭的住宅内,法院一审驳回了程平一家的诉讼请求。官司打到二审,法官又将会作出怎样的评判呢?
  (答案见本期)
  (文中人物为化名)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