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忆刑法典20周年 贺法学泰斗90华诞》专题报道之一

刑法典颁行20年:回忆与期待的交相辉映

编者按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施行。时至今日,这部凝聚我国当时刑法学研究领域最高水准的刑法典已经施行整整20年,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改革发展稳定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今年9月23日,纪念新刑法典颁行20周年座谈会暨庆贺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90华诞座谈会在京成功举行。
  与会嘉宾围绕纪念97刑法典颁行20周年、总结新刑法典的制定及修改的经验等主题进行了热烈研讨,对我国新刑法典及晚近20年来刑法立法的发展完善给予了系统总结和充分肯定,并对高铭暄、王作富教授的为人、为学及两位教授对中国刑法理论研究、法学教育、人才培养和法治建设等方面所作出的杰出贡献,给予了高度评价。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施行,相对于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典而言,97刑法典是对79刑法典进行全面系统修订而颁行的新刑法典,实现了立法形式的统一性以及立法体例与立法内容的科学性和完备性,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我国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新刑法典颁行20周年之际,2017年9月23日,由中国法学会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共同承办的纪念新刑法典颁行20周年座谈会暨庆贺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90华诞座谈会在京成功举行。
  在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回望97刑法典,回顾20年来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进程,结合司法并从理论上总结刑法立法经验,发现其不足,进而展望未来,坚持改革理念,探索完善举措,以期提升我国刑法的立法水平,推动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97刑法典具有划时代意义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79刑法”)。“79刑法”总体上是科学合理的法典,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规定了类推制度;条文总数只有192条,尤其是关于犯罪成立一般条件的总则条文数太少,立法较为粗疏;分则对客观构成要件的规定比较简单,对许多犯罪仅根据行为人目的、动机的不同而分设不同罪名;设立了流氓罪等一些“口袋罪”,等等。因此,其立法的时代局限性非常明显。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79刑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简称“97刑法”)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刑法典修订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万明尚在报社工作,对这部刑法典的修订非常关注。他表示,97刑法典诞生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初期,经济改革深化和社会变革加速的背景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这部刑法典根据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及时增设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新罪名,实现了从计划经济的刑法向市场经济刑法的转型,确保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根据国家法治文明发展进步的需要确立了严格的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废止了类推定罪等一些落后的制度,奠定了我国刑事法治的基石,对之后的刑事法治理论和刑事司法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特别是这部法典克服了过去的重刑主义的倾向,确立了刑法轻法化基本方向。
  “这部法典还特别强调了体系机构完备、罪刑配置的均衡、含义用语的明确、内容连续稳定,应该说是法典化、体系化科学立法的典范。97刑法典和这之前修订的刑诉法典为我国建立以保障人权为中心的刑事法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和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制度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的框架和一些基本准绳。20多年来,我们司法机关严格依照这两部法律来办案,准确惩治犯罪依法保障人权,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改革发展稳定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杨万明说。
  与杨万明观点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大法官胡云腾认为,97刑法典体系和内容非常科学,符合我国司法实际,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司法经验,确立过程中集中了全国学术界、司法界的智慧,体现了一系列的先进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价值。
  

刑事立法20年成果累累

  97刑法典的实施后,我国的刑事立法工作一直十分活跃,在遵照97刑法所确定的一些基本原则的同时,又对刑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作为一个亲历了这些年刑法修改的立法工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委员郎胜表示,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后,我国刑事立法仍旧十分活跃,适应实践的需要也在不断修改和完善。自1998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9个刑法修正案、13个有关刑法的解释。此外,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对部分法律作出修改的决定中对刑法有些文字也做了一些修改。可以说,刑事立法是这些年来我国立法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的领域和方面。
  经初步统计,截至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7年刑法修改了110条,新增了39条,删去了1条。1997年的刑法条文452条,经过上述修改现在实际条文490条,有近三分之一的条文有所变化。
  郎胜表示,这些修改的第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减少死刑,慎用死刑是我们党在死刑政策上的一贯主张。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一次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目前,除了贪污、受贿罪以外,我国刑法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基本上不再保留死刑,死刑罪名基本上都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死刑的减少是我国刑事政策的重大调整,反映了时代变化、潮流和社会要求,也反映了我们执政能力的提高和对制度的自信,也是我国刑法不断进步和文明的标志。
  此外,我国刑法结构在这些年的修正案里特别是修正案(八)、(九)中作出了一些调整,比如说提高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规定死缓限制减刑、延长无期徒刑最低执行刑期、完善不同刑种数罪并罚的规定等等。这样调整后我国的刑法结构更趋合理,总体上形成了刑种间有序衔接、轻重刑合理搭配、刑法执行更为公正有效、预防性的非刑罚措施不断完善的格局,更好地发挥了刑法预防和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的功能和目的。
  而通过持续的立法实践,我国的刑事立法技术也不断完善,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法律解释成为刑法的一个重要渊源。郎胜表示,1997年以前修改刑法基本上是用决定、单行刑法或者附属刑法的形式进行的,而1997年修改刑法以后,今后再修改补充刑法采取什么形式一直是立法机关研究和讨论的问题。1998年我国面临亚洲金融危机,为了应对当时的情形作了一个决定,经过认真研究到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第一个刑法修正案,从那以后刑法修改的形式一直采取修正案的形式,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修改的基本方式。法律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经过法定的程序由人大常委会作出以后具有和法律同等效力,虽然这些年来我国总的来看在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的职权不是很多,但是在刑法方面却作了积极的尝试和探索,2000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13个刑法的解释,进一步丰富了刑法的内涵。
  

刑事立法适应时代潮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大检察官陈国庆表示,97刑法典颁行20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修订刑法是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
  陈国庆认为,97刑法典颁行20年来的立法历程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采取了刑法修正案这种很好的完善刑法的方式,对刑法典条文不断进行修改完善,针对群众反映的民生问题,刑法修正案在保障公民权利、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惩治新产生的一些犯罪方面,都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适应了反腐败的需要。
  “我们处理的很多案件,比如十八大以来一些重大的腐败犯罪,刑法修正案都及时进行了调整。比如像魏鹏远案件,受贿两亿多,聚财1亿多,差不多4亿。还有天津的武长顺,贪污3亿多,受贿8000多万,加起来也将近4亿。根据刑法的规定,案件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并且退缴赃款赃物,可以依法从轻处理。这些案件的处理在过去都是不可思议的,而根据目前刑法的精神和规定,这些案件的处理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陈国庆说。
  陈国庆表示,除了严格依法办案,最高检察院还积极通过司法解释对刑法适用当中的一些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这个实际上已经成为刑法的法律渊源,对准确适用刑法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从97刑法典修正以后,最高检察院会同最高法院制定了90多个关于刑法的司法解释,还和最高法院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将近200份司法解释性的文件,对刑法的准确适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新时期的新期待

  回顾过去以刑法典问世为起点的20年刑事立法进程,最鲜明的特色无疑是与时俱进、紧贴时代背景,而在如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刑事立法工作更加值得期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超英表示,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它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国家、集体、公民、组织所有的财产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和不断完善,对立法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在这样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处理好立法与改革决策的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命题。
  王超英认为,实践永无止境,立法永无止境。刑事立法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应对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回应司法实践的新需求,同时也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和修正,因而刑事立法总体上也必将与时俱进。同时,一定的稳定性也是法律的内在价值,这就要求我们要妥善把握好刑法稳定性和适应性的关系。一方面,要努力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防止朝令夕改,损害法律权威;另一方面,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惩治预防犯罪的需要,及时作出调整。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苏军也表示:“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科学、合理的立法,离不开刑法理论的支持和广大法学者的参与。中国法学会作为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旗帜鲜明讲政治”的重要论述,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通过组织广大刑法学者、实务工作者围绕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中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研究,支持并推动把相关研究成果转化为完善推动刑事法治实践的意见建议,积极参与刑事法治的完善与发展。
  新时期的新期待,相信我国的刑事立法工作在积累深厚经验的基础上,一定能够越做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