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的法治化路径》系列报道之三

海外投资,中国企业如何实现自我保护?

  近几年,为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规划,中国企业正掀起一阵海外投资新浪潮。但其实早在这之前,中国企业对于海外投资就已经抱有很大热情。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依旧保持平稳、强劲的发展势头,同比增长了132%。
  至2014年,中国连续三年成为全球第三大对外直接投资国,创下了1231.2亿美元的历史新高,至2015年更是刷新出了1456.7亿美元纪录。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17年6月7日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即便2016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下降1.6%至1.75万亿美元,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尤其受到重创,但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则逆市上扬,对外直接投资金额增长43.5%。
  据商务部合作司负责人介绍,2016年全年,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直接投资145.3亿美元;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1260.3亿美元,占同期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1.6%;完成营业额759.7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47.7%。截至2016年年底,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建立初具规模的合作区56家,累计投资185.5亿美元,入区企业1082家,总产值506.9亿美元,上缴东道国税费10.7亿美元,为当地创造就业岗位17.7万个。
  以上数据可以足显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规模日益扩大,然而在中国企业拥抱“一带一路”倡议所带来的巨大商机的同时,海外投资风险让中国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得并非一帆风顺。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频遇阻力

  从近几年的新闻报道中可以发现,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劲头一同增长的还有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遭遇的阻力。其中比较著名的案例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收购美国石油公司优尼科(Unocal)折戟、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美投资受阻、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墨西哥高铁项目中标结果被撤销等。甚至在一些项目中,中国企业非但没能获利,更是陷入投资亏损的泥潭,如中国铁建投资沙特麦加轻轨项目,亏损金额高达41.53亿元;中国中冶投资于澳大利亚的兰伯特角铁矿开发项目,由于基础设施缺失,亏损金额高达23亿元。
  以中国铁建投资沙特麦加轻轨项目为例。2009年2月,中国铁建在沙特利雅得签署了一份17.7亿美元的沙特麦加轻轨项目的承包协议。麦加轻轨项目起于加马拉站,至终点阿拉法特站。正线全长18.06公里,环线折返线长1.6公里,其中高架段长13.36公里。全线共设9座车站,其中高架站7座,另设车辆段1座,整个建设工期约22个月。由中国铁建独家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随后还将负责三年的运营管理,建成后,将极大缓解每年数百万穆斯林朝觐者在麦加朝觐期间的交通压力。
  但是由于劳工问题和业主不合理的变更设计等问题,使得项目工作量和成本投入大幅增加,计划工期出现阶段性延误,按照合同要求,该项目预计亏损 41.53亿元。具体来说,在以往的海外项目中,中国企业倾向于聘用吃苦耐劳、成本较低的中国工人,这也是中国工程企业在海外保有竞争力的优势之一,但是在此案例中,依双方合同要求,项目必须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完成,而该项目三分之二的地段属非穆斯林进入区,中国铁建不得不更改原先的派工和用工计划,在沙特招聘本国工人来负责这些项目,极大地提高了用工的成本。再者,最初沙特方面只要求在2010年10月建成4座,但最终又增加成7座。与此同时,沙特方面负责的地下管道网、土地征用和重新选址工作也使得工程大大延期。虽然,为了国家整体利益,该项目最终顺利完工,但是也就意味着中国铁建必须承担巨大亏损硬着头皮保质保量完成项目。面对这种巨额亏损风险,国有企业尚能勉强接招应对,而对一般民营中小企业来说呢?
  事实上,哪怕是那些海外投资成功案例,背后也是波折重重。广东在越南的合作工业园区因当地的反华示威活动受冲击;广东电脑行业协会在荷兰海牙的项目虽已签约,但由于政府更替没能按原计划推进。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或将面临哪些重大风险?

  毫无疑问,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面临最大的、同时也是最束手无策的风险,要属政治风险。政局动荡、政权频繁更迭、武装冲突、政府征用、官员腐败、行政效能低下、社会治安环境恶化等因素都是比较常见的形式。例如,2015年斯里兰卡新政府上台后暂停了中国企业投资建设的科伦坡港口城项目。一旦中国企业在境外遭遇这些情形,海外投资将无法掌控,这也是其破坏力极强的特点体现。轻则使海外投资项目推迟、中断,重则项目整体夭折、企业面临重大亏损。
  在海外投资风险中,虽然政治风险以其后果严重性居于风险榜首位,但若以企业受灾范围为标准,盲目投资的风险恐怕无出其右。近几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热度不断升温,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想要搭乘“一带一路”倡议顺风车到海外淘金,出发点虽然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对东道国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法律、经济市场、风土人情不甚了解,在投资前期,既没有做好调研,又缺乏必要的风险评估,导致在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盲目跟风投资,这一点上我国中小企业频频中招。说到这里,让记者不禁联想到一个趣闻,前几日,俄罗斯联邦农业部长特卡乔夫(Tkachov)在一次会议上表示,俄罗斯应该向穆斯林国家印度尼西亚出口猪肉,这一建议使得普京总统捂脸大笑。虽然到印尼的穆斯林国家卖猪肉的做法不会成真,但是过往确实出现过中国企业驻派员工在印尼随意捕食蛇、龟等动物,引起当地民众的反感,影响项目的进行。
  除了以上两种风险,东道国对海外投资的态度也会对中国企业的投资行为带来一定影响。有不少中国企业反映,诸如像商务签证办理难、次数少、时间短,国内外重复征税,企业海外融资困难、成本过高等问题,都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中国企业“走出去”,降低中国企业投资积极性。不过跟法律风险一对比,这些政策性问题都仅算得上“小浪花”,还能在成本上有商有量,真正的“大风浪”,主宰投资项目命运走向的还属法律风险。
  以中国企业跨境并购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为例,国家安全审查、行业限制、反垄断审查、技术禁运等,都是常见的法律风险形式。近些年,中国的国有企业对国外大型战略能源或技术并购中屡屡受挫,表面原因都是遭遇法律实体或者程序上的限制。最可惜的是,这一风险往往发生在最后环节,使前期的种种投入努力付诸东流,代价巨大。
   

规避风险,听听专家有何高招

  2017年10月12日,国际投资经贸法律风险及对策研讨会后,借着此次难得机会,记者有幸采访到三位来自不同领域的法律界专家、学者,看看他们对于中国企业防范国际投资经贸风险有什么建议。
  香港大律师公会中国业务发展常委会主席、香港德辅大律师事务所资深大律师王鸣峰两年前出席武汉的一场法律交流座谈会时,碰到一名内地律师向他咨询海外打官司收费问题,对方很坦率地表明,并非是真的想聘用王鸣峰,而是他们在海外输了一个官司,要赔偿几百万美元的律师费用。王鸣峰讲到这个故事是想提醒中国企业在“走出去”前,首先要了解东道国当地的法律政策规定,不要一开始仅仅想着如何去挣钱。他说:“有时候我们企业在向外扩张时,花了很多冤枉钱,一提到去海外淘金就一头热,十分不冷静。我所了解到,一些国内公司现在正打算从美国退市,回国重新上市发展。撤离前,他们中有的公司在美国要处理的诉讼不止一两个,有的甚至夸张到上百个,都源于他们对当地法律条文的不熟识,无形中增加了许多成本。”
  不仅前期调研的工作不能马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张月姣主任与北京国澜律师事务所主任蔡军律师也有两点叮嘱。
  张月姣鼓励中国投资者要秉承社会责任,到海外投资时,从东道国当地百姓利益角度出发,积极创造就业岗位,聘用当地员工,这样项目才会可持续发展,受到当地人民的欢迎和支持。另外,同样是“人”的问题,在国际投资贸易中,人才的竞争是最重要的,我们需要培养出、挖掘出懂得中国法律、中国国情、国际关系、东道国法律、东道国国情、东道国语言的复合型人才。
  蔡军从以往办案经验出发,建议中国企业积极主动进行反垄断申报,配合东道国完成法律手续。蔡军介绍:“法律层面,中国企业到境外并购,进行反垄断申报是各国反垄断法律的有关要求,每个国家虽然反垄断申报的标准有所不同,但是比较大型的并购活动,都会触发这一义务。反垄断法是有域外效力的,即使收购方、目标企业不在法律所在国,也要受该国反垄断法的管辖。除了法律要求,也有实际操作的要求。中国企业去境外并购,有时候的目的是收购该企业的技术,延续在当地经营,在当地经营就要受当地法律的管辖。如果说在收购阶段就违反了当地法律规定,很难想象该企业在当地如何经营下去,所以操作上,如果没有国外反垄断机构的批准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那么收购是很难进行下去的。”
  反垄断审查具有很强专业性,并且具有周期长的特点,企业要在东道国当地经营,必然要受反垄断法律的规制管辖。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深度和广度扩展迅速,以前没有显现出来的问题渐渐暴露,反垄断审查仅仅是国家控制投资的一种手段,背后反映国家利益的变化,也因为这个原因,问题慢慢复杂起来。
  在这一问题上,蔡军建议中国企业主动、积极、严格遵守相关国家反垄断法律的规定。他说:“我们是一个合理的投资、并购行为,没有必要搞得那么复杂,无需遮遮掩掩。中国企业、中国专业机构主动做好守法工作,哪怕出现问题也能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不能懒于、惰于履行相关义务,该申报的不申报,该履行的不履行。如果该接受审查的不配合,往往会引起误解,反垄断审查有突击检查的做法,本来不检查的因为前面做得不好可能会突击检查。因此,即使并购时期躲过审查,以后发生问题了,还是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以英国为例,英国采取自愿申报的做法,就连申报时间也未作严格要求。在蔡军看来,这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虽然前期可以不申报,但是后期是可以调查的,也就是并购的时候未作阻止,以后却可以命令中国企业履行相关义务。这种交易的不稳定性,对于企业来讲反而不利。而且审查时间如果拖得过长,还会给企业带来间接损失。
  因此,蔡军强调:“应该申报的一定要主动去申报,可以申报的宜去做沟通,即使不需要申报,经过对方主管机关的确认,第一我们的交易安全了,第二在跟主管部门打交道期间树立起企业的良好形象,第三由于我们主动去做了沟通工作,在日后经营过程中大大降低被突击检查的风险。”
  从三位专家建议的内容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国企业若想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走得更稳健、更坦然,“严于律己”一定不能忽视。抛开政治因素、法律设计这些我们无法左右的因素,实现企业国际化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做好该做好的准备工作,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无疑是最保险、最低成本的可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