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的法治化路径》系列报道之二

构建“一带一路”顶层法律设计有多重要?

行胜于言

  在世界贸易组织餐厅大堂门口,挂着一幅写有“行胜于言”的中文书法,这幅字是世界贸易组织副总干事Braner参观清华大学时精心挑选,特意带回世界贸易组织悬挂起来。而向Braner介绍这四字中文的人正是时任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大法官、现任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月姣女士。“行胜于言”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它作为中国文化、书法的独特含义,更具有在多哈谈判搁置、逆全球化思潮泛滥的当下,能唤醒各国团结起来、行动起来的深远意义。在“国际投资经贸法律风险及对策研讨会”上张月姣发言表示,“一带一路”倡议正是“行胜于言”最佳的诠释。
  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已经经历了四个年头,现在正处初步丰收的季节。张月姣认为,当今经济全球一体化,区域合作的效果是一加一大于二的,我们应该顺应这一经济规律。“一带一路”倡议已经载入联合国文件,说明它确实代表了众多国家的现实需求,凝聚了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意愿,体现了大家的共同心声,是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双赢或者多赢题目。讲到这里,张月姣提到一个小插曲:“前段时间,我早上起来看电视,央视国际频道的主持人讲到‘一带一路’要用倡议作后缀,而不是战略,这一点我深感赞同。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并非战略,它不具有任何政治目的,而是符合全球经济发展规律的倡议,所以才能得到那么多国家的认可和参与。”
  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互联互通,贫困国家得到机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区域合作项目,得到更多就业机会,这是消除贫困、减少贫困、实现联合国消除贫困千年计划的有效途径。更重要的是,并非传统意义上投资者投资了一个项目后带钱就走了,而是留下了这个项目,培养东道国当地人员管理、维护的能力,让当地人都能参与到这项可持续发展的项目中来。所以说“一带一路”倡议不仅仅是顶层设计,它能行动起来,不说空话,让行胜于言,对世界和平稳定发展起到重要贡献。
   

亟须创造稳定投资法律环境

  反观当今高度全球化的世界,跨境贸易、投资早已成为生活的常态。与之相关的国际组织、国际条约、协定更是俯拾即是。据不完全统计,至2016年,仅中巴经济走廊的30余个项目,中国和巴基斯坦就签署了51个备忘录。无论是零零散散的签订双边备忘录也好,还是其他形式的协议,以项目为基础的跨国合作均离不开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的规范。目前围绕具体项目签订的备忘录的最大风险是其内容可能遭遇相互冲突的窘境,拿中国和巴基斯坦签署的51个备忘录为例,没有人敢保证这五十几个备忘录不具相互冲突的内容,自然更不必谈这些备忘录欠缺统一性的问题。因此,“一带一路”国际研究院(香港)院长王贵国认为,构建“一带一路”的顶层法律设计不仅必要而且具有紧迫性。
  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必然会涉及其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参与国签订的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问题,缺少统一的顶层法律设计,便难以确保依项目签订的备忘录等协议不会违反其他条约下的义务。一旦任何与“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备忘录、协定被发现与中国或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相冲突,便不仅仅是信誉受损,或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届时便会得不偿失。
  法律在任何国际投资中都在履行着减少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活动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帮助东道国成功获益的重要职能,稳定性极为重要,因此需要为人们创造一个可预测的投资法律环境。但是60余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历史文化、法律传统都不一样,相比于中国,有的国家甚至还处在不同法系之中,拿判例法国家来说,他们的判例、仲裁案例如何被使用都需要去研究决定,是一个相互了解、磨合的过程。
  因此,张月姣也表示:“国家层面应该及早建立一个良好、稳定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也需要明朗,使得投资行为具有可预测性,降低风险,保障投资活动可持续进行。”不论是将现有的规章制度在国际层面、地区层面加以协调,还是重新建立一套新的、统一的制度,让像政府采购问题、进出口手续问题、标准化问题有章可循,使得贸易便利化,对投资者是一种保护,对东道国当地居民也大有裨益。
  除了规划国家层面的法律政策顶层设计需要提上日程,张月姣认为国内外的法学、经济学专家也要努力地“使劲儿”,信息交流一定不能中断,不管是融资方面,还是可行性研究方面,都要考虑到当地的需求,从需求的角度开展项目。她表示:“投资是长期的经济活动,提高东道国当地管理和维护项目的能力建设不容小觑,单就这方面的合作空间就很大。要做可行性研究,还必须了解当地的经济技术水平、社会人文环境等问题,只有考虑到、顾及到方方面面,做出来的项目才能受到当地老百姓的欢迎。”
  聊到这里,张月姣为记者举了昆曼公路的例子。昆曼国际公路(Kunming -Bangkok Road)全长1880公里,东起昆(明)玉(溪)高速公路入口处的昆明收费站,止于泰国曼谷。全线由中国境内段、老挝段和泰国境内段组成。2001年11月,中国、老挝、泰国和亚洲开发银行在泰国曼谷达成三国四方协议,即由中、老、泰三国共同出资建设昆曼公路老挝段,亚行向老挝政府提供贷款解决老挝负责路段的资金来源。这段公路总投资1500万美元,亚洲开发银行出资1/3的优惠贷款(几乎是赠款性质),中国出1/3的优惠贷款,再由泰国出1/3优惠贷款,三方合作,老挝参与进去,提供了当地的配套资金,项目运行很成功。张月姣先后在不同场合遇到老挝财政部主办此项目的副部长和泰国外交部长,他们都强调这个项目可以视作“一带一路”最初始的优秀典范模型。
  担任过亚洲开发银行助理法律总顾问的张月姣深知这个项目走过来一路有多少艰辛。她感慨道:“这条路上的产权纠纷、劳资纠纷,光是诉到法院这边就不下四十起。种种矛盾仅靠一个国家或者一个企业是解决不了的,必须在国家参与下通过多方努力协调办理。‘一带一路’所涉及的投资都是大规模、周期长的投资项目,仅凭一个国家或一个企业的资金力量明显是不够的,因此我认为很有必要把‘一带一路’顶层设计和本国经济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有机结合起来。”
     

专家眼中,何为良好的制度设计?

  投资自然有风险,或可能产生争议纠纷。当出现投资争议时,不管是政府与政府之间产生争议,还是政府和投资者之间产生争议,抑或是投资者和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大家所在意的是能不能形成更好、更有效的纠纷争议解决机制。
  诉讼解决、仲裁解决或是磋商解决,不管选用哪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张月姣认为:“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当事人去选择。当然,一个好的争议解决机制除了要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外,还应该手续简便,不能给当事人造成很大负担,成本也不宜过高。还有争议的解决要迅速、时间要短,不论选择诉讼还是仲裁,如果争议解决拖的过长时间就会影响项目工程建设的继续进行,得不偿失。”
  王贵国则建议在制定适合“一带一路”倡议的规则时一方面可以参照国际上既有的成功经验,一方面也要依倡议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规则。具体操作上,王贵国认为:“参照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一带一路’倡议的顶层法律设计可以是一个协议范本。此范本应以获多国签署为目的,即最终成为一个多边条约,故在起草之初便应考虑多边条约的特点。鉴于多边国际条约的谈判费时费力,中国政府可以以该范本为基础,先与其他‘一带一路’参与国签订双边协定。在有范本所依的情况下签订的双边协定可考虑参与方的双边利益,又可顾及多边发展的需要。关于协定范本应采用的标准,包括参与国应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企业和个人在东道国应享有的权利等则应依照‘一带一路’倡议本身的性质来确定。”
  同样是学习既有的成功经验,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认为,我们现阶段一方面可以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先进经验;一方面在区域组织上学习非洲统一商法组织(OHADA)值得借鉴之处。据石静霞介绍,非洲统一商法组织从1993年成立之日起到现在已有二十余年,在这二十年间创下很多优秀成果,目前涉及九个领域,有17个成员国,以提高法律、司法稳定性为目标。在区域组织商事协调这一领域,以往更多的是我们向非洲讲述我们的思路想法,现在非洲统一商法组织的成功经验同样值得我们借鉴,这才是相互学习的精髓。
  除了以上建议,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淑娣另辟蹊径,从国际公法领域入手,通过介绍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关于“国家安全”的模糊规定,建议中国正在制定的《外国投资法》对于国家安全的界定,也宜采取模糊做法,给本国的行政规制机关留下较大的行政裁量权,为筛选外资留下更大的空间。
   

“法律框架建成前,欢迎到香港来”

  香港大律师公会中国业务发展常委会主席、香港德辅大律师事务所资深大律师王鸣峰认为,重新建立法律框架不是一朝一夕能实现的,现在与非洲五十多个国家贸易合作时,要了解这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法律成本必定很高,投资交易成本就更高了。这时候为什么不用好香港这一既现成又高水准的平台呢?
  王鸣峰表示:“发生海外贸易纠纷,双方必定要寻求一套公平的法律文本作依据。香港拥有一套国际认可、排名靠前的法律系统,无疑是最佳之选。用香港的合同法、仲裁法处理跨国贸易纠纷,只需要一套系统就能让各方满意。法律是慢慢发展的,在解决不断出现的矛盾争议中,我们再慢慢制定规则,完善顶层设计。”
  香港律师会理事陈泽铭十分赞同王鸣峰的这一观点,陈泽铭补充道:“选择香港的另一个理由是香港是普通法地区,在66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国家适用普通法。” 普通法地区沿用判例法,依据判例法特点,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他为记者举了个简单的例子:中国内地企业在斯里兰卡有一个项目,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初,一定会就将来出现纠纷时适用哪国法律发生讨论,然而成文法与判例法的隔阂就足以让双方不放心适用对方国家的法律。“这时候香港就可以‘走出来’,同作为普通法系地区,斯里兰卡会知晓香港法律运作的轨道,而中国企业对于选择香港一样放心。”
  为了提高可操作性,王鸣峰还建议中国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交往过程中,摸索出一套自己的商业规则,可以以模板合同的形式,代入到贸易活动中。他介绍:“比如说,我们先起草一个基建投资合同,以其为雏形,慢慢添加最合适、最具现实意义的条款内容。形成一本包含上百条条款的标准合同,规范基建投资行为中的方方面面,兼顾各方需求。以后再有此类投资合作活动,我们直接拿出这本合同,依具体需要,删删减减,极大降低交易成本。”
  另外,为了方便服务国际贸易投资,王鸣峰有一个设想,可以在香港成立一个特别的法律中心,所有地区的法律人才都可以加入,参与这一平台的建设。将各国的法律人才吸引到一个点、一个组织、一个行业、一座城市,人才荟萃,香港的发展前景一定十分美好。
  总的来说,当投资过程中出现争议,事先选定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机制将成为维护各方利益、保护投资者的最终保障。毫无疑问,科学、稳定的法律制度设计和公正、快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最受各方欢迎。除此以外,还要保证政府有保护投资者的意愿,比如,保持政治格局的稳定、政策的稳定、便利资金汇出入、方便企业员工办理签证、解决外籍员工居留权、人身安全保护等,让投资者放心把钱投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