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新时代》系列报道之四

依法治国的终极目标是什么?

  在2017年10月18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宣布将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他再次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他说,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要消除这些导致各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深层次原因,就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注定是一场司法领域触及灵魂的自我革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3个方面,提出了18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而在一年之后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中,更是提出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6个方面111项改革部署。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说:“党的十八大以来,解决公平正义问题被放到突出位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一系列有助于司法公正的部署,加快了依法治国步伐。”
  谈到依法治国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周光权说:“依法治国是一个大的语境,也是一个美好的愿景;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手段。唯有司法公正,才能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让老百姓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可以有效倒逼司法公正,让群众看得见,能够感受到司法的进步。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十八大以来,我国法院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的四大平台。自2016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公开开庭的案件原则上都通过互联网直播,各级法院直播庭审超过60万次,浏览量超过20亿人次。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是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这里公开裁判文书超过3000万份,访问量近百亿人次。
  十八大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建设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正式运行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和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等四大平台,实现检察机关“两微一端”和新闻发言人全覆盖,全面落实行贿犯罪档案公开查询,推行刑事诉讼案件公开听证。
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打造“阳光警务”。公安部出台有关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依法主动公开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信息。目前,全国25个省区市已经建立运行了统一的执法公开平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改革选任办法,扩大陪审案件、监督案件的范围,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作用。
  目前,全国50家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总数达15000多人,比司改前新增11000多人。试点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中,75%以上是基层普通群众。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是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重要形式和制度体现。

 

纠正冤错案才能确保司法公正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培根这段话,其中的道理十分深刻。
  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说:“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先后纠正了陈满案、呼格案、聂树斌案、缪新华案等一系列重大错案,截至2017年7月,全国司法系统依法纠正重大冤错案34件,涉及54名当事人。人民群众从一件件纠正冤错案中,感知到了司法迈向公平公正的坚实脚步。
  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错案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分别出台相关意见,针对近几年查处纠正冤错案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问题,在司法理念、机制、措施等方面提出防范和改进的办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2017年6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法证据的产生提供了制度保证。
  周光权教授说:“司法公正并非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必须在每个司法案件之中得到实现。正因为如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应该时刻坚守司法公正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他指出:“过去5年来,通过福建念斌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案件当事人宣判无罪,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沉冤昭雪等标志性事件,公众感受到了中国提升司法公正水平的决心,两高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等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公益诉讼等,让人们看到了中央力促司法公正的努力。司法公正成为依法治国的各项具体举措中最醒目的关键词,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支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维护,更关系到律师的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国家的法律能否得到准确实施,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
  2015年9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出了明确要求。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着重对长期困扰律师执业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以及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老三难”“新三难”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
  2017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周光权教授认为这个《办法》很好,目前“一审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一律发回重审”的措施很好,很刚性,如果在实践中能够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刑事辩护全覆盖”就不会流于形式,不会走过场。他看好这个《办法》,相信刑事辩护的春天是真的要来了。

 

杜绝权力干预司法是司法公正的可靠保证

  权力干预司法,是长期影响司法公正的顽疾。在2014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说,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出于个人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甚至让执法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他强调,要着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这是一道权与法间的“高压线”,它不仅为领导干部划定了红线,也让司法人员增强了抵御权力干扰的勇气。
  规定印发后,中央政法委先后两次公开通报多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件,将纸上的规定变成了现实的纪律。
  2015年,中央政法委也出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规定,在司法机关内部筑起了一道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制定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相互关系的规定,在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之间,架起了防止司法勾兑和利益输送的“隔离带”。

 

人权司法保障向纵深延伸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权司法保障在各个领域有了明显的变化和进步,“保障人权”成为各级司法机关的自觉行动。
  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设立第一巡回法庭,在沈阳设立第二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驻地方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后来,又在南京、郑州、重庆、西安增设了四个巡回法庭。重大的案件都由巡回法庭来审理,能够排除可能发生的地方因素的干扰,对提高司法公信力,保证党中央提出的公正司法,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是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看守所是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执法机关,看守所管理的规范程度,反映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水平。近年来,公安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实施新的《看守所建设标准》,进一步规范看守所的监督、管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健康,为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医疗保障,配备驻所医生并每日巡诊;建设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建立预防和打击牢头狱霸的长效机制等,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一起刑事案件,不仅仅涉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往往还涉及涉案财物的处置。现实中,一些办案机关在处置涉案财物方面存在随意性,侵害了当事人正当的财产权利,也给司法公信力造成了负面影响。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2017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要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刑罚执行,是实现刑事司法正义的最后环节,也是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的领域。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开展清理整治。2014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3412名罪犯依法予以收监执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2017年年底以前,全国监狱与法院、检察院基本建成互联互通的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对执法办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要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人为的不规范因素。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司法机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公正的各项制度得以完善,促进司法公正的运行机制得以健全,制约司法公正的各种因素正在逐步排除,司法公正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具体而又真实的感受。
  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价值,千百年来一直受到人们的不懈追求;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公正司法,这道防线才能坚不可摧,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司法制度建设正向着公正高效权威的目标扎实迈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正激励我们奋勇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