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新时代》系列报道之三

依法用权要处理好哪几个环节?

-- ——专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

  “规范和约束公权力的价值取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等有关依法用权的论述,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系列讲话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已经深入人心,取得广泛共识。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教授表示,依法用权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里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关键就是要依法用权。
  自从党的十八大把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目标,五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十九大报告提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有效实施”,对这些工作成果予以了积极肯定。
  面向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必将能够建成。

 

依法用权立意深远 进程明确

  在胡建淼看来,依法用权立意深远、含义深刻,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
  “我认为依法用权要处理好三个环节。首先,是权力的设定,解决权力来源问题,即一切权力都要通过法律授予,自封权力肯定是不行的。第二,就是权力的行使,有了权力以后如何行使,不可能随心所欲任意而为,而是要从内容到形式、从实体到程序,权力的行使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第三,权力的监督,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公权力都是受到监督的,习总书记在很多场合很多讲话都体现了这种理念,比如他讲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权力不能任性等。”胡建淼说。
  胡建淼表示,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依法用权就是要“依法治国”;对一个政党而言,依法用权就是要“依法执政”;对于各级政府行政部门而言,依法用权就是要“依法行政”。所以,依法用权落实到最后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使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这也就是为什么说依法用权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
  在胡建淼看来,十八大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被提到新的高度,法治政府的建设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与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等精神有着高度关联性。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首次将“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同时确定了完成这一重任的时间表: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新一轮法治政府建设的大幕,由此拉开。
  2013年2月,十八届二中全会要求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任务。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了全面布置。
  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十三五”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2015年12月27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外发布。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首次就法治政府建设联合发文。纲要对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总体设计和全面规划,确定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总蓝图和路线图、施工图。
  胡建淼表示,从十八大到十八届五中全会,法治政府建设思路明确,时间进程确定,尤其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围绕“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这一目标,不仅提出了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还提出了衡量标准、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等,显示了党和国家建设法治政府的巨大决心。这次,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35年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法治目标。
  此外,胡建淼表示,从十八大至今五年的时间,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已经取得积极进展。

 

大幅削减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是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政府履行职能的一种重要形式。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体制的重点任务,也是促进各级政府依法履行职能的关键环节。
  十八大以来,国务院高度重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坚持把这项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持续推进。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紧紧扭住“放管服”改革这个“牛鼻子”,逐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消除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羁绊,破除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与有效配置的障碍,切实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国务院审改办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持续向市场和社会放权,有效破除了制约创业创新的各种不合理束缚,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2013年以来国务院分9批审议通过取消和下放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共618项,其中取消491项、下放127项。
  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将其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多次作出明确部署,持续加大改革力度。
  李克强总理强调,简政放权要坚持“简”字当头,把该放的权力彻底放出去,能取消的尽量取消、直接放给市场和社会;坚决砍掉各种不合理的审批中介事项,加快摘掉中介机构的“红顶”,斩断利益链条,切实拆除“旋转门”“玻璃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13年以来,国务院分3批审议通过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323项;分3批审议通过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共283项。
  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就业、创业和去产能中人员转岗创造便利条件。国务院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作为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2013年以来,国务院分7批审议通过取消国务院部门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434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154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280项。
  此举有效降低了社会就业、创业门槛,减轻了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的负担,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了职业资格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大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及认定事项力度,为政府依法履职、建设法治政府创造了有利条件。”胡建淼说。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规范权力运行、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这项改革任务,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省级政府2015年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2016年年底前要基本完成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力清单的公布工作”。
  意见发布后,各地普遍按照“清权、减权、制权、晒权”四个主要环节,对政府部门权力“大起底”。到2015年年底前,“全国31个省份全部公布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其中24个省份公布了责任清单,17个省份公布了市县两级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在摸清底数基础上,各地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部门行政职权全面削减。有的省级部门行政职权削减5000项左右,减幅达一半。同时,一些资质资格认证、行政收费等权力事项大幅度削减。不少地方着重对部门职责交叉问题深入摸排,有的仅省级部门就减少了十几项交叉事项,对确需多个部门参与管理的事项也都明确了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的分工职责。 
  在建立权责清单、完善政府运行机制的同时,各地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这两类社会集中关注的职权事项,制定权力运行图,简化行政流程,缩短办事时限,同时把权力主体、权力依据、监督电话等一并向社会公布。
  为给全面推进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工作探索经验,2015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方案确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证监会开展试点。到2016年年底,各试点部门均已按照方案要求完成了试点任务,31个省(区、市)均已公布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为各级政府依法履行职能提供了制度依据和基本遵循,对于约束和规范权力、加快建成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胡建淼说。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任务。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促进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决策质量、避免违法决策、提升行政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发挥了重要作用。”胡建淼说。
  为落实这一改革任务,2016年3月22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该意见,提出到“2017年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这项改革任务提出后,江苏、河北、湖北、江西、广西、西藏、上海、天津等省(区、市)制定了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2015年5月25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覆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2016年1月出台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提出,到2016年年底前,江苏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全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形成多种形式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行以来,各地取得明显进展。2014年7月4日,四川省政府法律顾问团成立。当年9月,该省21个市州政府全部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15年1月底设立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并确定了首批法律顾问37名。当年11月,建立了281人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湖北省、市、县三级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全部建立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事前必须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执法质量。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各地积极贯彻全会精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得到严格实行。 
  甘肃省在“十二五”期间积极开展第四轮执法换证工作,把资格审查、教育培训、人员考试和证件管理纳入网络化管理,共审核、确认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10580个,行政执法人员资格114814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5950名。取消不具备法定授权和委托资质的执法机构236个,清理不符合执法上岗资格的执法人员1521人。组织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1135场次,考试通过104055人,考试不合格10759人,合格率达到90.63%。
  西藏自治区加大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力度。“十二五”期间,共举办培训班58期,培训行政执法人员10130余人,对符合条件的10110名行政执法人员颁发了执法证件,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并建立了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得到较大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信息化管理有效推进。
  2015年5月1日,《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正式施行,其中明确提出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才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016年6月1日施行的《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为合同工、临时工、公益性岗位人员申领和发放执法证件,临时工执法正式退出历史舞台。管理办法规定,发现单位安排无证人员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执法人员只有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获得持证资格、上岗执法,且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否则,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其执法行为。
  2016年11月,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印发了《关于严格清理行政执法人员进一步做好申领和换发〈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清理行政执法人员,凡是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以及因离职、退休、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等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一律注销行政执法资格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根据通知要求,陕西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严格清理,全省共清理行政执法人员8821人,其中省级20个单位清理行政执法人员148人,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清理行政执法人员8673人。 

 

完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

  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保障其依法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中共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政务公开深入推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加强。
  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方面,各级政府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十二五”期间,山东省政府系统严格执行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议,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决策中主动加强与政协的民主协商。省政府及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对口联系逐步常态化、机制化。2011年至2015年,山东省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1815件、政协提案3362件。
  在接受司法监督方面,各级政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密切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落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建议,并取得显著成效。据统计,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有704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与2014年同期相比增长了4.37倍。贵州省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2016年4月11日,副省长陈鸣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是全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2016年,北京市行政机关应诉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全年庭审实现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率100%,北京市16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覆盖率为100%。同年7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对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纠纷、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接受审计监督方面,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审计工作,全力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审计监督的力度越来越大,成效越来越明显。2010年至2014年间,上海市共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4598个,促进财政增收节支、避免和挽回损失290.42亿元,向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移送处理事项74件。同时,加大审计整改工作力度,完善审计整改报告、督查、结果通报和公告等制度,以公开促整改,有力地发挥了审计的监督作用。

 

“让权力在法治轨道运行”值得期待

  胡建淼表示,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等方面作出了很多努力,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值得肯定。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并不平衡,在个别地区还存在用人治代替法治或者乱用法治的现象。
  比如,个别地方乱用黑名单制度的现象。个别地方政府对于闯红灯这样的违法行为都要公开曝光、上黑名单,而上了黑名单就会限贷限购限行,甚至还要影响其子女上学。受教育权属于基本权利,父母严重犯罪都不会剥夺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而闯一次红灯就影响子女上学,这完全就是对于法治的曲解和乱用,这种行为是背离中央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
  胡建淼表示,正是基于类似问题,说明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尚需努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胡建淼最后表示,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通过召开中央全会和深改组会议等,对法治政府建设作出总体部署、批准实施方案。在中共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出台了一系列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举措和实施意见,将党中央提出的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要求落到了实处,推动这项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和显著成效。
我们期待着到2035年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法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