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内“吐槽”,会构成侵权吗?

  在大多数网民的观念中,个人的微信朋友圈完全是私人空间,偶尔会不加顾忌地抛出些个人言论,未顾虑过可能会引起的名誉权、隐私权纠纷。这不,2017年6月,浙江省宁波市某家装公司的老板,不满昔日的搭档另立门户而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内“吐槽”,因此惹来一场官司。

 

搭档自立门户

  从做家装业务起家,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年过不惑的金康硬是把自己的装饰公司打造为在宁波市有一定影响力的家装品牌。“美佳美佳,温馨之家”,这条广告语不时会跳进那些留意装潢家居之人的眼帘。
  2010年,金康在验收一个家装工程时认识了时年19岁、正在安装照明设施的李浩。小伙子活儿做得漂亮,外表帅气,嘴巴又甜,让他刮目相看。其时,金康准备拓展市场,正缺少负责水电监理的人手,眼前的小伙子不正是合适的人选吗?金康提出请李浩来自己公司工作的邀请,李浩没怎么犹豫便应允下来。金康的眼力果然不错,李浩来到美佳公司上班后,不仅迅速在水电监理工作上独当一面,还经常为公司拉来一些客户。金康对李浩的工作表现很满意,不止一次地表扬他。面对老板的赞誉和奖励,李浩很谦逊:“滴水之恩,涌泉相报,金总对我有知遇之恩。”
  日子过得很快,转眼到了2013年。公司计划进军工装市场,金康打算将家装业务全部由李浩接管,妻子提醒他:“在家装业务上你做甩手掌柜,你对李浩能放心吗?”金康说:“小李比我小10多岁,还嫩着呢,又是外地人,只会死心塌地跟着我干。”没有丝毫犹豫,他任命李浩担任公司副总,负责家装业务的经营管理。
  工装业务虽然利润大,但垫资多、环节复杂,还时常出现工程款追不回来的情况,反不如家装市场实在。金康用了两年多时间全身心投入工装业务,虽然做了一些工程,但收益与预期相差甚远。而随着宁波房地产市场越来越活跃,公司的家装效益却蒸蒸日上,金康决定重新掌舵家装事业。
  2015年9月,李浩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得知消息的金康暴跳如雷,对着李浩骂道:“你羽毛丰满了,想自立山头了是吧?”“我们还是朋友。”面对金康的愤怒,李浩神态淡定。
  2016年上半年,金康洽谈一座别墅的装修工程,眼看就要达成意向了,却被客户告知,已经与另一家公司签约。“难道是李浩这小子干的?”他让员工调查得知,李浩辞职不久,即注册了一个家装公司,担任总经理。
   

朋友圈上发告示

  金康认定是李浩抢了他的业务,他发微信、打电话责问李浩:“你这个白眼狼,连我的业务也抢?”“我根本没接过别墅装修业务。”任凭李浩怎么辩解,金康全然听不进去,他愤然地想:“亲手栽培的徒弟,翅膀硬了,反坑了师傅。”思来想去,咽不下这口气的金康决定出手反制,打压对方。金康的微信朋友圈有数百人,大多是从事家装业务的业内人士,金康觉得必须要在朋友圈里搞臭李浩,不然自己在这行没有脸面混了。
  2016年7月5日,金康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美佳装饰告示”,温馨提醒广大消费者及供应商朋友:“下图身份证复印件上该人(附中图照片),原为美佳装饰副总经理(姓名:李浩,男,汉族,身份证号……手机号……)于2015年9月份无故离职。现发现该人离职后打着美佳装饰的名义向供应商提发货及向消费者联系业务等活动,为此特公告提醒广大消费者及供应商朋友,自其离职之日起任何经营活动与《宁波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关。请各界朋友相互转告,若发现存在其离职后以美佳装饰名义所发生的任何业务往来都属于非法活动,请相关供应商、消费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致电美佳装饰服务热线进行登记及权益确认。特此声明告示。”紧跟着告示后面,还附上李浩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及李浩个人照片一张。
  李浩虽然离开了美佳装饰,对旧东家还是心存感恩的。从独立创业那天起,他就给自己立下了规矩,不与原公司抢业务。见了金康在朋友圈的告示,李浩觉得自己的人格受到极大贬损,但碍于情面,他还是强压心中的愤怒,数次与金康解释和交涉,要求金康从微信上删除告示。金康压根儿听不进去,他反问李浩:“我在自己的朋友圈里发微信,你也管得着?你做得我就说不得?告我去呀!”
  与金康沟通无果,李浩忍受不了自己的声誉受辱,更担心给自己的生意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8月18日,他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支付公证费1200元,接着,李浩又花费6000元请了律师,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

 

微信能否任性“吐槽”

  李浩认为,金康在其朋友圈的告示中,除故意贬损自己人格,侵犯其名誉权外,还公开其个人信息侵犯了自己的人隐私权。他要求金康删除微信朋友圈内的相关信息,在朋友圈发表时长不少于一个月的道歉声明、在《宁波晚报》《东南商报》刊登时长不少于20天的道歉信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其他财产损失1万元、律师费用6000元、公证费1200元。同时,他将依法保留后续因个人隐私信息泄露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权。
  金康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是否侵害李浩的名誉权、隐私权,李浩的各项诉讼请求能否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成为该案的两大争议焦点。
  开庭时,金康言之凿凿称:李浩在离职后确实存在以美佳公司名义进行业务经营,存在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没有捏造事实,在朋友圈发布信息,范围很小,并没有在公开场合披露信息”。
  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微信上的言论自由亦应当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金康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李浩存在离职后非法冒用原公司的名义经营的情形下,即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含有对李浩有一定负面影响的内容,该负面内容虽在特定范围内传播,但亦会导致李浩的社会评价降低,金康主观存在故意,应认定其行为侵犯了名誉权。同时,金康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告示的内容,有李浩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曾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等信息,并上传了李浩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及其个人照片。以上各项信息均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各项信息的组合具有完整的个人信息特定性,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泄露。金康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微信朋友圈中,侵害范围亦在微信朋友圈内,由金康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表道歉声明比较适宜。
  另李浩主张金康赔偿证据保全公证费1200元、律师费6000元,属于合理开支,在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内。鉴于微信朋友圈属特定范围,人数有限,影响力有限,尚未造成广泛传播,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李浩主张的其他财产损失1万元因无相关证据,亦不予支持。关于保留后续因个人隐私信息(出生年月、手机号码、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泄露造成损失向金康主张赔偿的诉讼权利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017年4月下旬,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决金康删除2016年7月5日发布的侵害李浩名誉和隐私的全部信息,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发表道歉声明,一次性赔偿李浩公证费1200元、律师费6000元。
  金康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亲爱的读者,金康因业务竞争关系而在其个人的微信朋友圈上发帖,其发布的内容涉及对他人的负面评价,且泄露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一审法院认定金康构成侵权。他上诉后,二审又将出现怎样的结果呢?
  (答案见本期)
  (文中人物为化名)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