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里的戴安娜

-- ——浅谈名人的个人隐私与新闻自由之平衡

健身照引出的侵害隐私权案

  提起戴安娜,这位“英伦玫瑰”“人民的王妃”,多数人都会对她在二十年前为躲避狗仔队追踪而命陨隧道扼腕叹息。在数十年的宫廷婚姻里,她的曝光率远超出同时代的所有其他王室成员。这位万众瞩目的“女神”自踏入王室的那一刻起就与媒体难分难舍。这里姑且八卦下绯闻,讲一则戴安娜的故事,并谈谈名人的个人隐私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平衡。
  一天早晨,戴安娜王妃打开《星期日镜报》,一眼便看见自己在一台划船器上双腿叉开的照片占据了整个版面。事件源起于1990年,戴安娜因《每日邮报》一篇来自LA健身中心私人教练的文章而受到鼓动,来到了文章中推荐的健身俱乐部。健身俱乐部经理布莱斯为王妃注册了荣誉会员,并让她免费使用。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布莱斯将摄像头藏在天花板上,拍摄下戴安娜在蹬腿机上与之“对抗”的照片。照片上的戴安娜因为对拍摄毫不知情,显得平静又认真,奋力在划船器上锻炼;更是卸下了王妃的矜持,跳着节奏欢快的有氧热舞。布莱斯将这些照片卖给《星期日镜报》并获得了125000英镑的可观外快。
  作为一个用玻璃构建起来的“伦敦最没有隐私的健身房”,镜报上刊登的照片和健身房里任何会员所见并没有什么区别。然而,戴安娜却深感屈辱。在照片泄露后戴安娜向法院请求以侵害隐私为由要求健身中心经理和镜报作出损害赔偿。
  在此案开始庭审时的1995年,民众对戴安娜的态度还不至于达到崇敬赞赏的地步。但随后地雷运动的宣传,怀抱濒死黑人艾滋病婴儿的照片以及各种专访等的宣传,让人们开始相信她此前虽身为王妃却拥有四位情人的事件只是一种婚姻受害人的解压方式、自我放纵。这些宣传影响到了民众对该案件的看法。因为宣传让民众在心中树立起了伟大的、热爱和平、关心弱势群体的从容优雅的王妃形象,这样的王妃受到偷拍而起诉自然在理。对比之下,辩方律师则演绎了气急败坏、道德低下的愚蠢形象。本来争执不下的双方,最后在法院正式结案之前,达成了和解,条件是确保照片不再被发表。

 

公众人物的隐私边界与新闻自由

  在这一戏剧性的事件中,不难提取出这样两个概念:一是公众人物隐私,一是新闻自由。
  首先来看看隐私及公众人物的隐私。从亚当和夏娃偷吃禁果后学会用树叶遮住自己的身体,人类就开始拥有最懵懂的隐私意识。它是个人不愿或不便透露的个人的,非公开性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情、空间或部位。1890年,美国法学家沃伦因不满报纸对于其家庭生活和女儿的大肆报道,联合另一名法学家布兰代斯共同发表《论隐私权》一文,为隐私权发出第一声呐喊:“文明进步带来了生活的强度和复杂性,这导致了人与世界保持适当距离的需要。另一方面,在文化的微妙影响下,人日益对公众敏感,于是独处和隐私对个人来说日益重要。然而现代企业和发明也已通过对他人隐私的侵犯,使他人罹受心灵的痛苦和失落,这远比身体伤害来的重。”沃伦的呐喊代表了人类自身隐私保护意识的日渐清晰,是对人格尊严受到更全面保护渴望的一次大爆发;运用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共同愿望,隐私权由此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进入人类的视野。
  公众人物由于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其隐私权保护相对普通公民具有克减性。由于公众人物参与的许多事务与公共利益有关,当这部分原本应为私人领域的信息或者事务与公共利益扯上关系时,自然就不再只能为公众人物个人掌握了。比如政治型公众人物,他们从事的工作,所作所为,或是家庭成员的行为都可能影响到大众利益,因此一些在普通百姓生活中是隐私的事情就必须公之于众;比如官员财产收入公开,对子女配偶出国情况的调查。
  除此之外,公众人物本身的存在就是以公众关注度为前提的,他们利用着公众对其的关注,获取着超过普通公民享有的物质利益和精神上的满足感。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克减性但并不因此缺损,在不牵扯公众利益时,隐私权不能因为身份的特殊而被差别对待。当大多数人谈及名人隐私时,往往有一种因为他们是名人,私生活的一部分自然就应该被曝光的思维习惯。也正是这种思维模式,使得名人的隐私在很多时候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结婚离婚需要告诉吃瓜群众,孩子出生也要告诉吃瓜群众,家庭背景吃瓜群众也要了解。仿佛个人生活告诉公众才是正确的,不告诉公众就像犯下恶行一般立即遭到吃瓜群众的讨伐和“人肉”。
  扯完了隐私、名人的隐私之后,我们来看看与之相冲突的新闻自由。文艺复兴时期,新闻自由意识萌发,现在通常指宪法或法律保护的公民言论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的权利。它与公众知情权相伴而生,公众知情权的存在为新闻自由奠定基础,新闻自由又为公众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途径。新闻自由是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机制之一,通过舆论的力量反映民意,民众也借由媒体舆论力量监督掌权者们。自由的新闻环境为民众的休闲生活提供资讯,丰富了百姓生活。
  新闻自由本身包含了将他人信息向公众披露的自由,显然具有外向性。而隐私则排除他人获得个人信息和秘密,具有内向性。内外相遇,必然产生冲突。在健身房照片事件中,戴安娜一边试图通过法院判决来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一边却又在利用媒体为自己树立起美好的形象。其实,许多名人对待“隐私”的态度都有和戴安娜相似的矛盾与纠结。一方面,公众人物厌恶媒体窥探他们不愿暴露的“隐私”;另一方面,公众人物有时又需要利用媒体的曝光以及小报记者的炒作激发吃瓜群众的兴趣,借机提升知名度与民众关注率。就如张艺谋导演所说:“演员成名要靠绯闻加演技。”
  除此之外,现代大部分传播媒体都是由私人财力控制,存活在商品经济市场中。如此一来,这些传播媒体就必须追求利润和市场份额,因此媒体抓住大众心理,以名人“猛料”作为吸金手段,争相曝光。以名人隐私为赚取利益手段的恶性竞争自然恶化了新闻自由与公众隐私原本就不太友善的关系。

 

如何平衡两者关系

  如何调整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的冲突一直存在争议。学界提出两种调整方案:一种是新闻自由优先保护论。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名人本身就享有高于普通人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满足度,这种享有必须付出代价,即在与新闻自由冲突时交出自己部分隐私权,相当于用部分隐私换利益。但问题在于,公众人物本质上也是人,他们的隐私可以克减,但并不意味着存在基本人格权的缺失,这种理论往往为媒体过度运用新闻自由提供了借口。 
  在健身房照片案发生两年后,已经摆脱查尔斯和王室的戴安娜和男友耶兹从饭店出来,被媒体追踪,为了摆脱这些记者,司机超速行驶,最终在塞纳河畔的隧道内,车辆撞到墙体。在车祸发生后,尾随的摄影记者无一想过先救人,弃车内三人的生命于不顾,只拿着相机一阵狂拍,戴安娜最终死于闪光灯下。
  第二种方案与前者相反,优先保护公众人物隐私。这种方案的出发点是保护个体弱者力量,认为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力量大于名人的个人力量。但事实是,新闻自由和隐私权都是基本权利之一,在平衡权利时不能仅仅出于道义感就伤害另一方。当两者相遇必须作出牺牲的时候,需要衡量这种牺牲是不是有效率的,这种代价给社会带来的结果是不是值得的,而不是简单地因为个人处于弱势就完全保护个人而不顾新闻自由。
  要为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确立一个十分清晰的边界不切实际,在不同的案件中两者的衡量比例需要法官具体衡量。有人提出通过公共利益多少作为衡量标准,但公共利益本身又是一个抽象难以衡量的概念。在具体案件中,可以把公共利益作为抗辩的理由而不是清晰的划分标准。
  平衡两者现阶段较为妥当的办法无疑是加强立法。我国法律在隐私权和新闻自由方面都有较大欠缺。封建社会时期,中国根本没有完整的隐私概念,只有狭隘的隐私概念。在传统的身正不怕影子斜的观念下,隐私倒更像是个人丑闻,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隐私概念才逐渐被国人接受。时至今日,隐私权的独立性在法律上仍然没有体现,只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加以保护。1998年以前,案例的发生地英国也没有独立的隐私法,隐私权只以寄生的方式附着于普通法以及诽谤法上,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比较脆弱。而且英国法不承认一般隐私权,个人隐私还未作为独立的保护对象。对隐私保护在衡平法上只有违反保密责任的运用(戴安娜的律师认为经理布莱斯从和戴安娜第一次见面就保证其到访是保密的,两者建立了信任关系;根据衡平法原则从信赖关系中获得信息当事人具有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公开,当事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随着欧洲一体化发展,在《欧洲人权公约》的推动下,英国将个人隐私提升到独立保护对象地位,并对人格尊严保护尤为重视。设立了合理隐私期待规则与利益衡量规则(利益衡量的核心是公共利益),并将公众人物身份作为判断合理隐私期待规则适用的考察因素。
  法律应限制新闻媒体肆意报道,防止其沦为捕风捉影和散播谣言的工具,防止其越界侵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促使其成为负责任的媒体。我国也曾在上世纪80年代倡导新闻立法,最后却不了了之,至今也未出台。当下立法上对新闻自由的缺失导致在相关案件审理中法官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除此之外还需要媒体加强行业自律,自我约束,加强职业伦理道德建设。
  对比英美两国对于新闻行业的管理,英国报业媒体虽然先后成立了报业评议会和报刊业投诉委员会,但两者均没有法律制裁的强制力。由此被人诟病这些委员会没有效率,缺乏独立性(因为这些机构是报纸所有人资助的),无法脱离它依附的行业。在这种依附关系下,创立之宗旨早已变味,委员会更不敢去挑战报业巨头。委员会不断修改着准则试图树立权威,但缺乏强制力的准则对各大媒体毫无约束作用,以至于这些准则好像只是用来蒙骗公众的。反观美国在立法和行业自律上就融合的很好。1974年,美国颁布了专门法律《隐私法》来保护个人隐私。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辅之以美国电视新闻主任协会为首的发达自律制度,使得媒体行业拥有相对良性的竞争环境,从而较好地实现了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平衡。
  而每个公民隐私意识的树立是立法和自律的基础。公民需要意识到即便是名人隐私的披露也需要底线,过分的曝光会导致公众人物个人生活得不到安宁。丧失最基本的隐私权的名人也会像普通人一样背负着沉重的精神负担。吃瓜群众的日益增多会造成民众病态的窥探他人生活的不良社会氛围。不应当在公民潜意识里形成名人因为其身份其权利隐私就理所当然被全民窥探,新闻自由就毫无限制的错误观念。名人作为公民中的一员更不应该为了名利接受魔鬼交易,出卖隐私。
  每个人都需要保留属于个人的空间,都有个人隐私不受干扰的心理需求。将自己不愿透露的隐私通过媒体公之于众产生的羞辱谁都不想忍受。所以,即便是戴安娜也会因害怕在证人席上重温隐私被侵犯的羞辱感最终选择了庭外和解。新闻自由需要得到保护,也需要被规范,在规范下良性竞争的媒体是民意发声的喇叭。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不是永远的对峙且无法协调的两者,只要公民心怀对彼此隐私的尊重,媒体担起作为社会与个体沟通媒介的责任,法律构建合理的隐私权保护机制,名人在闪光灯下凄惨死去,在媒体肆意报道下抑郁身亡的悲剧就不会再重演。整日关注名人八卦却毫不在意社会问题甚至管理不好自己生活的吃瓜群众势力就不会日益壮大,名人隐私和新闻自由才能在实践中逐渐寻找到平衡的最好状态,社会才能够在点滴成长中走向成熟。
  (作者印波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监督行为研究会副秘书长;谢雨桥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

● 责任编辑:阮莹